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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11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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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5日发(作者:英语小报手抄报)

中小企业新工业企业规模划分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发布以前,

统计上一直使用1988制定和1992年补充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以

下简称旧标准),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新旧标准划分的依据不同。

旧标准根据工业企业的生产能力或固定资产原值来划分企业的规模。标准规定,

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

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

原值作为划分标准。新标准则根据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

三项指标来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同时规定,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

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2、新旧标准划分的类型不同。旧标准把

工业企业划分为特大型、大一型、大二型、中一型、中二型和小型6种类型。新

标准只把工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3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为:从业人

员在2000人及以上、资产总额在4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年销售额在

30000万元及以上、从业人员在300-2000人、年销售额在3000-30000万元、资

产总额在4000-40000万元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

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为小型企业。3、新旧标准的适用范

围不同。旧标准依据生产能力或者固定资产原值对不同行业的工业企业分别采用

不同的标准;新标准则对所有工业企业使用同样的标准。在中国谁是中小企业?

目前在中国,中小企业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如何界定企业规模的

实践问题;中小企业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大企业而言的概念。中

小企业还是一个合成词,是中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合称,是近几年来才出现的词

组。我国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中期提出的是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直到

九十年代后期才提出中小企业。2003年2月,国家四部门下发了《中小型企业

标准暂行规定》,废止了工业企业以生产能力或生产用固定资产作为划分企业规

模的标准,建立了以年末从业人员人数、资产总计及全年产品销售收入为指标的

新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

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

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

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

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

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

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

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或销售额30000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

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

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

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

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

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

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

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

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

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

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

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

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

委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

微型。在新增了微型企业标准的同时,个体工商户也被纳入中小企业范畴。

新增微型企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工信部联合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这次标准修订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

根据新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将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

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新版标准中新增的微型企业标准,是最大的突破。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

型企业。

首次纳入个体工商户新标准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中小企业范畴,参照新

标准进行划型。

“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四部门负责人昨日在答记者问

时表示,这将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

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出台

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请问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包含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吗?是否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微企业?您好:您

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

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

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因此,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定时条件是不同

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欢迎您再次提问!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炉小微企业将成扶持重点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

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

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标准加强分类管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基

础。这次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

能准确反映中小企业真实状况和对经济的贡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指

出。

据了解,原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

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2月发布实施的。该标准在界定企业范

围、明确统计分类、分析中小企业情况、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对各类行业在指标上采取“一刀切”。原标准对各类行业都采用职工人

数、销售收入和资产3个指标进行划分,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状况。

二是标准门槛有待调整。原标准实施至今已有8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

产率的提高,部分标准门槛已与现实状况不符,如中型企业划型标准中,销售收

入标准上限偏低,人数标准偏高。

三是标准涵盖的行业不全。原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

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进行了划分,未包括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四是缺乏微型企业标准。原标准只涉及中型和小型企业,没有涉及微型企业,

而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划型标准中都有微型企业标准。

“由于原标准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行业变化,特别是在

国际金融危机中,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扶持,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仅解决了原来标

准存在的问题,而且对研究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和宏观决策。新标准覆盖面广、划

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建立中小企业分类统计制度和信息

管理,真实反映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

二是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

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但却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也是弱势群体。新标

准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以增强政

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有利于处理好提供劳动生产率和解决就业的问题。大型、中型企业劳动

生产率较高,小型和微型企业是劳动力就业的主体,通过修订划型标准,有利于

现阶段在兼顾劳动生产率的同时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

四是便于与国际接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微型企业划分,

新标准明确微型企业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小微企业将成扶持重点“新标准为财政和税收政策出台提供了配套依据和

基础,特别是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角度,对财政如何补贴、税收如何减免提供

了依据。”业内专家表示。

据悉,此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也是涉及面最

广、行业覆盖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

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

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

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

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使我国企业标准的

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的界定大体一致。

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除金融、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

织外,新标准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362个

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

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

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标准结合行业

的具体情况,突出3个特点: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

个。如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

标。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如建

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

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三是与现

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指标新标准中按现行财务要求

统一为营业收入指标,同时新标准的指标由原来的3个减少到2个或1个,有利

于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于对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

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

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

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

参照新标准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要方针。为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2003年国家颁布施行了《中小

企业促进法》,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出台,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逐步改善。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

示,此次新标准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

后政策扶持的重点。国家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着重从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研究

出台普惠性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

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

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

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

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

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

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

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

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

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

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

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

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

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

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

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

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

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

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

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

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

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

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

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

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自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

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

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

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

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

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

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

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

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

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

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

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

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

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

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

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

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

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

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

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

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

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

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

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

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

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

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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