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密工作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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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发(作者:周杰伦所有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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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
司的安全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法
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
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
作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其他领
导干部对本单位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
任。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区域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保密工
作的指导检查,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条保密工作贯彻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
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级保密工作机构
在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当地政府保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
开展保密工作,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公司
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涉密不上
网,上网不涉密,电脑不混用,U盘不乱插”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公司系统各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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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集团公司
总部和公司系统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资委保密委的重要工
作部署;
(二)研究、解决公司系统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
法认定失泄密事件责任;
(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公
司系统保密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
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制定年度保密工作
计划以及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定期总结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保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适时提出
调整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级别和非公开期限的意见;
(三)指导公司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建设,承办集
团公司总部计算机信息安全建设中涉及保密的具体事项;
(四)对有关单位及业务部门上报的确定密级、变更密
级、解密等事项予以备案,承办失泄密事件的具体查处事宜;
(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和涉
密载体的统一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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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点涉密人员
的检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七)健全保密工作机构和网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提高专兼职保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全员保密意识;指导
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重要会议的保密管理、出国出境前相关人
员的保密教育;
(八)承办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本单
位保密工作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各项保密
措施,组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开展保密宣传教
育;
(二)拟订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保
密工作开展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总结本
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三)确定本单位保密重点部门、部位和重点人员;
(四)对本单位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进行备案管
理,提出调整商业秘密级别及范围的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的管理和统一销毁,负责对
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
(六)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落实计算机信
息系统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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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及时报告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上级做好处理
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十条集团公司涉及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的
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
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
密”三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包括接收的党
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明确标识国家秘密等级的公文、电
报和资料。
应列入国家秘密范围的集团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经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核,报国资委保密委或国家保密局
审定,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实行闭环管理,指定专人
负责传递、阅办、复制、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环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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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严格遵守国家秘密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不得汇编。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宣传媒体或在宣
传活动中公开发表或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禁止使用无线话
筒,涉及国家秘密的讲话、报告禁止录音录像,涉密会场应
使用经国家保密局检测批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
第十八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编号登
记,发放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清退。确有
必要下发的,要经机要渠道寄送,不得由会议代表随身携带,
特殊情况下确需个人携带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
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需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
记手续,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运送至销毁工作机构
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同时派专人现
场监销。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
者转赠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承销单位以
外的单位销毁。
第四章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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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
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其泄露会
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
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二十二条核心商密是重要的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泄
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密是集团公司
除核心商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或
给公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
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作为内
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
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
或者“公布前”。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
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包括产生商业秘密
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按照涉密程度严格分类管
理。
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
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
公室备案。各单位核心商密须上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集团公司具体商业秘密范围、级别和期限按《集团公司
商业秘密范围及事项》规定执行(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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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商业秘密需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在保
密期限内解密的,由业务部门提出,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
公室备案。
保密期限届满的商业秘密文件自行解密。
第二十七条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
立即在载体上做出明显标识。标识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
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用3号黑体字在
文件首页的左上角、书刊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商密级别★期
限”。若无特殊内部掌握的期限要求,一般不标识期限。
第二十八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
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
袋等)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二十九条在工作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
他物品必须准确标明商密级别,并在拟稿、印刷、复制、传
递、阅办、归档、保管、清退和销毁等每个环节,严格执行商
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汇编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须标明商密
级别和保密期限,不得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向各级国家
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商业
秘密资料,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明示保密义务。核心商密不
得进行汇编。
第三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的咨询、谈判、技术评审、
成果鉴定、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资入股、外部审计、尽
职调查、清产核资等活动,应当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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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境内外发行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建
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相关部门、机构、人
员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应选择有利于
保密的场所,确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保密要求;
会议需要录音录像的,须经会议主办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批
准。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密工作先期进入机制,在重点工
程、重要谈判、重大项目工作中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关系
国家安全利益的应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向国家有
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列为商业秘密的事项,严禁在非涉密网及
OA上流转;列为内部信息管理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各
业务部门拟定,在公布前严格控制流转程序和知悉范围。
第五章保密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重视保密教育工作。保密教育的
主要内容为:保密与窃密形势;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津法规,
集团公司、本单位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现代科学技术方
面,特别是计算机、通信方面有关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
技术知识;相关领域的基本保密知识等。
第三十六条保密教育可以采取涉密人员专题教育、会
议、讲座、培训、竞赛、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教育
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密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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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保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涉密人员的
保密意识。
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干部员工要模范遵守保密法律
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自觉接受保密监督,认真履行保
密义务,严格遵守十项禁止的要求:
(一)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和内部办公网
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非涉密
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三)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
处理涉密信息;
(四)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
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五)禁止在OA上起草涉密文件,或者将上级涉密文
件内容、标题登录上网流转;
(六)禁止复印绝密、机密文件和密码电报;
(七)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和互联网电子邮箱办理公务,
储存、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敏感信息;
(八)禁止丢弃或在非指定地点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及
存储介质;
(九)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信息;
(十)禁止违反涉密会议管理规定。
第六章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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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
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
载体的场所。保密要害部位在建设时要同步考虑保密安全防
范设施,做到同步计划、同步预算、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各单位应按照最小化原则,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
第三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
全。
第四十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
对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标准,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和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
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各单位应配备涉密计算机并做好与互联网、公共信息网
络的物理隔离,加强涉密存储介质(软盘、硬盘、U盘、光
盘、磁带)等涉密载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中央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密
岗位和涉密人员范围,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建立
保密承诺档案,落实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涉密岗位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培
训。涉密人员申请流动必须首先办理保密审批手续。涉密人
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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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涉密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
为6个月至3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合同中须包括员工保密义务条
款。各单位应当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
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第四十五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
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出国(境)前要进行重点保密教育,
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境)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涉
密人员参加外事活动、同国(境)外人员进行交往和通讯时
不得泄露秘密。
第四十六条发现国(境)外人员窃密行为或我工作人员
有失密、泄密、窃密情形时,要立即予以制止,采取补救措施,
及时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严禁私自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出国
(境)。
第七章泄密事件处理
第四十七条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秘
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
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纳
入风险管理,制订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失泄密事
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保密办。
第四十九条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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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在发生泄密事件后2个月
内完成查处或协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完成的,
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国资委保密委报告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和
未查结原因。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及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查
处工作。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人事、纪检部门要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
作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第五十二条保密工作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保密机构和专兼职保密人员配备情况;
2.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3.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4.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5.重点部门和部位保密设施配备情况;
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情况;
7.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确定及管理情况;
8.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9.泄密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
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每半年对所属企业进行抽
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上报保密工作情况报告。集团
公司保密办定期对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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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
办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认
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实施办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处罚,未
构成犯罪的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共产党员泄露国家秘密,按照《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因领导干部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造成下
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保密工作分管领
导或业务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或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2.未按规定成立保密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或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调整保密机构,
导致保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3.未按规定配备必备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未对涉密场
所、部位采取保密措施,任用、聘用涉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
进行审查,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4.违反有关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指使或放任工作人员非
法复制、记录、储存党和国家秘密,指使或放任通过非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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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传递党和国家秘密,在公开发布信息、对外交往合作中
未执行保密规定,带来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5.发生失泄密事件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的;
6.不配合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办失泄密事件,或者隐瞒
事实,包庇有关责任人,导致不良影响的;
7.其他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疏于管理,导致
重大失泄密隐患的。
第五十八条员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依法
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重或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十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告诫;通报批评;党纪
政纪处分。所列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
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