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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表

发布时间:2023-06-09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固定资产折旧表

固定资产折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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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V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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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A.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B.电子计算机4━10年

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工业窑炉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A.设备工具18━22年

B.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2.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A.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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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输电线路30━35年

C.配电线路14━16年

D.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

E.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3.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4.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5.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6.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7.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8.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9.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10.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11.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

1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A.自来水15━25年

B.燃气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1.房屋

A.生产用房30━40年

B.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

C.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

D.非生产用房35━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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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简易房8━10年

2.建筑物

A.水电站大坝45━55年

B.其他建筑物15━25年

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A.电子计算机4━10年

B.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

C.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D.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

E.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F.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3━6年

2.加工设备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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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池、油罐4━14年

4.制冷设备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

6.小火车6━12年

7.烘干设备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

资加工设备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

10.地磅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1.经营用房、仓库

A.钢结构35━45年

B.钢筋混凝土结构30━35年

C.钢筋混凝土砖结构25━30年

D.砖木结构20━30年

E.危险物品专用仓库20━25年

2.简易房8━10年

A.围墙4━8年

B.烘干塔12━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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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坪、晒场、晒台、货场5━10年

3.其他建筑物1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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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

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

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

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

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

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

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

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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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

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

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

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

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一、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

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

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

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

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

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

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

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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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

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

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

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

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

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

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

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

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

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

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

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

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

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

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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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

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

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

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

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

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

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

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

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

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

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

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

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

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

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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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

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

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

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

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

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

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

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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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

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二、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

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

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

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

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

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

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

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

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

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

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7号):

“四、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

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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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

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

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

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

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预计净残值率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后

企业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新税法没有规定比例。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

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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