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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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刑事诉讼法全文)—1—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国家基
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并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同时
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所选药品种数
必须超过医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
用金额的3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
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第三条:对于国家和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
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
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
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
行。
第四条: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
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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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
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
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对使用比例不达
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
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
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
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
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
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九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
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
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条: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
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
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
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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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
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200
元人民币;使用金额比例为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300
元人民币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为达标者,结合处
方点评酌情扣减。
第十二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
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
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
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
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