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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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发(作者:龙珠英文)中小学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财
教【2012】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要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日常运转
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各中小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
长的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校资产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五条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
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
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
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六条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资产(存货),如:篮
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
用价值资产要建立一般资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进行销账
处理,同时要上传一般资产数据报支付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
出入库台账,台账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
并且与在支付中心报账时的五人购物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
字,防止学校虚开发票,确保流动资产的真实性。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
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价值标准,但耐用时间
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
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
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中小学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库房、学
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
棚、场、路、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
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实施,如电梯、通讯设施、
除尘通风设备、输电线路、水暖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或通
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
实验设备。
3、通用设备:是指中小学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具有通用性、一
般性的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交通工具以及复印机、传
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中小学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文物、
陈列品、展品等,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动植物标本等。
5、图书、档案:是指中小学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档案。具
体包括各种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
磁盘光盘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中小学校购置或通过其他
方式获得的各种家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
沙发、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一般有三种:
1、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或原值,是指各中小学校在购置、建造
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某些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由于固定资产
的取得方式不同,其原始价值的组成内容有所不同。如购入的固定资
产按照双方协议或合理估价加以支付的包装费、运输和安装成本等以
后的价值作为原始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
生的全部支出确定原始价值。
2、重置完全价值.简称重置价值或重置值,是指在目前情况下,重
新构建某项固定资产所需的全部支出。中小学校取得无法确定原始价
值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按重置入账。如发现账外盘盈固定资产、接收
不具备原始价值资料的捐赠固定资产,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
时,都可以按重置价值计价,并据此进行核算。除上述几种情况外,
其他的固定资产都不能按重置价值计价。
3、折余价值.亦称净值,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减去
已提折旧额后的余额。它是固定资产的现有价值。
第十一条取得固定资产时,必须遵循统一的计价原价,按取得的
原始价值或重置价值入账。一旦入账后,一般不能任意变动其账面价
值。但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变动账面价值: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重
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根据
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时,对固
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
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
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
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
扣除固定资产拆部分的账面余额后的金额确定。
4、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
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5、接受捐赠、无常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
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
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
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中小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
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账。
2、中小学校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
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
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3、中小学校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
学期结束时都应该进行一次盘点,财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进行盘点时至少2人在场,其中
一人为科室负责人,另一人为盘点人,盘点完毕后,科室负责人及盘
点人要如实签字。学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表,同
时查明原因,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心校、教育局、
国资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并要及时销账。
5、学校的固定资产均已实行软件管理,各学校要及时登记固定
资产明细账,月末与支付中心对账,年末要打印出纸质的固定资产分
类汇总表和明细账并装订成册,作为资产管理档案妥善保存,以便于
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查阅。
第四章在建工程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
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种建筑(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等)和设备
安装工程。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
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
单独核算,并按工程性质和具体工程项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
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
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
当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学校使用的土地是学校的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是指
中小学校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间内拥有进行利用、开发和经营
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取得时,其实际成本如下:
1、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
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
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
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资产按名义金额(即人
民币1元)入账・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
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逾期不能为中小学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
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予以核销。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
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七章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经县教育局
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八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
销等。
部分资产的处置方法可参见本制度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
者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其中闲置校园处置要严格遵守《昌黎县闲置校舍处置办法》
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
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