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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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5日发(作者:招警考试报名条件)10.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
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
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
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广东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
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重大II级突
发公共卫生
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
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
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
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
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
4、霍乱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
上,或波及包括佛山市在内的两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
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两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
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Ⅲ级突
发公共卫生
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
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
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城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
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IV级突
发公共卫生
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
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含
9例;
3、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含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计局职责
单位
主要职责
区卫生
1、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配套政
计生局
策、措施和相关技术指引;
2、建立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督促落实日常
监测和预警工作;
3、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应急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4、检查和督导各镇街道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和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5、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
与社会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能
力;
7、常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建立与市卫生应急办,
区政府应急办以及“三防”、安全生产、社会安全事件、食物中毒
事件、防震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办公室,各镇街道卫生应急机构的
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上传下达卫生应急相关信息;
8、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
理;
9、利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宣传教育阵地,协助卫生部门共
同做好农村及社区防病知识宣传培训;
10、在对流动人员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配合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11、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配合卫生
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
12、组织实施疫点疫区紧急杀灭老鼠、蚊、蝇、蟑螂及控制蚊
蝇孳生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或相应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应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镇街道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市卫生局
区卫生计生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
区政府有关部门
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
Ⅲ级以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Ⅳ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日常突发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
领导或
业务指导
配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区政府
镇政府街道办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网
络
直
报
系
统
互
联
网
责任报告单位
中国疾控中心
省疾控中心
市疾控中心
区疾控中心
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
区卫生计生局
市卫生局
省卫生厅
卫生部
逐级核实确认
可
直
接
上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