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2023年2月25日发(作者:即可修)第1页共18页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__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建设主管
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
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
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
察劳务资质。
第2页共18页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
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
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
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
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
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
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
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
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
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
程的具体范围由____建设主管部门商____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
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____国资
第3页共18页
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____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____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
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____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____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
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____建设主管部门。
____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
请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____日。其中,涉
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____建设主管
部门送____有关部门审核,____有关部门在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
____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
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____日
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____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____份,副本
____份,由____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第4页共18页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
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
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第十三条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
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
证书有效期届满____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5页共18页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
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
有效期延续____年。
第十五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____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
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
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____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____建设主管部门,由____建设主管部
门在____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后____日内将变更结果报____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
____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____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
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6页共18页
第十七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
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
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
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
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
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
项,在申请之日起前____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
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
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7页共18页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
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
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
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____日内办理完
毕。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
的监督管理。____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____建设
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
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
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8页共18页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____名以
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
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
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
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
撤销。
第9页共18页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
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
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
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
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
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
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_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
质。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
____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10页共18页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
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____元以上____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报____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
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
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11页共18页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
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
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
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
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
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
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
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
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条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
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
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实施。____年____月____日建设
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____号)同时废
止。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
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12页共18页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
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
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
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
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
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____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
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3页共18页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
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____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
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
《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
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
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14页共18页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
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
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____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
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
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____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
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
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
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
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
变更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____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15页共18页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____有关部门
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
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
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
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
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
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
量合格,优良品达到____%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
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
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
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____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16页共18页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
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
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
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____%或其中
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____%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
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
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
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
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
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
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____月至____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
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
第17页共18页
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
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
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
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____%以上,其
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
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
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
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
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
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
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18页共18页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
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
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
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____号令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____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____有关部门
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建设部第____
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____]____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
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