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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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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1-
苏州大学
苏大科技〔2016〕2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2-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
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
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江苏省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
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
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
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等国家、省、市及
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
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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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
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
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
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
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
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
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
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
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
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
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
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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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研经费较多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可设立科研财
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
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部的指
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
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
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
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核拨的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
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
(二)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
接费用、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
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
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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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
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
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
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
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
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
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
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
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
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
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
费到款后一周内,由财务处通知科学技术研究部,科学技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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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部在一周内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
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
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统
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核定分配及使用按照《苏州大学纵
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实行
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
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
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按相
关管理文件或通知精神执行。
第四章预算调整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是指项目组在科研项目执
行过程中,发现科研项目原预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执行的需
要,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科研项目经
费预算所进行的调整。项目组在开展项目研究任务、执行经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
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
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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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
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
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
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
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
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
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
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
整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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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交财务处办理项
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管理信息更新手续。项目组应妥善保
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以备项目经费结题结
算、审计和检查之需。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内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
次。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
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决算清单等有效凭证,杜绝虚假
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
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
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或项目
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审批。
第十七条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
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
-9-
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
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
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
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
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
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
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
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
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
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
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
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
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
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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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约定
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
费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
第二十四条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合
作(外协)合同必须明确合作(外协)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
指标、预算、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经费外拨: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
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
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外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
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划
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
拨,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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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
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
理和处罚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
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整改。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
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
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
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
负责人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
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
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
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
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
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
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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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
〔2014〕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
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与财务处负责
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