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苏州大学继续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苏州大学继续

苏州大学继续

-

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

-1-

苏州大学

苏大科技〔2016〕25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

业经学校2016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6年12月22日

-2-

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自然科学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下称科研经费)

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

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江苏省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关

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

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6〕

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

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等国家、省、市及

相关部门有关科研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管

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

-3-

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

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

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

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

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

固定资产的审批、采购和登记管理以及实验耗材的采购等。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

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

工作.

(五)二级学院(部)和校内实体性研究机构(以下简称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

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

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

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

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

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

-4-

(七)科研经费较多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可设立科研财

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

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部的指

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

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

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

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

包括核拨的科研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学校自有资

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经费。

(二)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

接费用、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

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

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要提供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劳务

费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5-

3.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

与交流费科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

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

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

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

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

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

人员的激励政策,项目负责人须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作为合

作单位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牵头承担单位争取间接

费用足额到位,并书面约定间接费用金额.

5.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

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

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预算,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三章经费到款和立项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和建卡管理。科研经

费到款后一周内,由财务处通知科学技术研究部,科学技术研

-6-

究部在一周内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

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六条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书中预算全额一次性

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统

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的核定分配及使用按照《苏州大学纵

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实行

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按《苏州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

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执行。不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

规定的,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按相

关管理文件或通知精神执行。

第四章预算调整管理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是指项目组在科研项目执

行过程中,发现科研项目原预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执行的需

要,在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科研项目经

费预算所进行的调整。项目组在开展项目研究任务、执行经

费预算的过程中,若因论证阶段费用测算不准确、工作任务

细节调整,或者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细

项科目预算额度调整的,应当在适当的阶段详细地测算各项

-7-

费用满足研究任务的需要,制订完整的项目经费细项科目预

算调整方案,并详细说明变化原因.

第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

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科学技术研究部

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

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子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

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规定的,

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及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核同意,由

财务处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一条中程序调剂

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

整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

第十三条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交财务处办理项

目经费预算调整备案及管理信息更新手续。项目组应妥善保

存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报及审批材料,以备项目经费结题结

算、审计和检查之需。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内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

次。

第五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

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决算清单等有效凭证,杜绝虚假

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

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委托研制的仪器设备中,列支的设备的附件、

配件(如相机、电脑、手机等)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但

报销时需作说明,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或项目

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审批。

第十七条劳务费支出对象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

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

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

-9-

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

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

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

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

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

理。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

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

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

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

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

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

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

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

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

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10-

(一)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约定

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

费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

第二十四条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合同为依据,合

作(外协)合同必须明确合作(外协)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

指标、预算、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经费外拨:

(一)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二)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

等公益性组织的,需提供收款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

资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外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

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划

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

拨,拨出经费已提的间接费用、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

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11-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

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

理和处罚机制.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

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整改。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

法等部门处理。

第七章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

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

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

负责人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具体使用方法:项目负责人根据

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

预算,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第二十九条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

校统一收回,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

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

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

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12-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自然科学类)》(苏大科技

〔2014〕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

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与财务处负责

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