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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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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号】陕人社发[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

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省

级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14日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

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

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

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

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

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

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

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

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

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

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

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

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

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

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

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证书登记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

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

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

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

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证: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

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证。

2、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证;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

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证。

3、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证15学

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证12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

另加6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证8个学

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4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6个学时。参

加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5、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前5名,每

年分别认证64学时、56学时、48学时、40学时、32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

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8学时、40学时、32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56学

时、48学时、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证40学时、

32学时、24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6、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

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2学时;国外及

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48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

计40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4学

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证。

7、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56学

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

人每项计40学时。

8、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6学时;获得省、

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8学时。

9、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10、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每个模块计8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

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

11、通过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8学时;通过全国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40学时;通过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一次性登记

继续教育48学时。

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证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

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

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

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

责。

第四章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

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

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

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

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

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

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

拟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证书复验结果(合格)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六章验证内容

第十八条验证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有无签章。

2、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成绩是否合格。

3、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

第十九条验证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验时间定于每年三季度。

第七章证书使用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

凭证,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全省通用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必须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

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附件1: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

单位(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主办单位

培训形式

起止时间总学时

培训班名称

培训科目内容

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书管理号学时成绩备注

培训形式:(培训班、研修班、函授班)

(上报格式: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附件2: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

领证单位(盖章):经办人: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批准时

证书

管理号

备注

发证单位(盖章):经办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附件3: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年度:经办人: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任职

时间

本任期累

计总学时

证书

管理号

复验

意见

备注

验证机关(盖章):验证人:

(上报Excel电子格式,书面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留存)

附件4: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身份

识别编码,管理号设置12位,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2位)、证书发放机构代码

(4位)和证书序号(6位)三段构成,具体格式为:

位数:1112

□□□□□□□□□□□□

分段: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

第一段,第1至第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代码》(GB2260)国家标准,陕西省代码为61;

第二段,第3至第6位为证书发放机构代码,具体代码采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编

码;

第三段,第7至第12位为证书序号,由证书发放机构自行编码,代码范围为

000001~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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