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操作成功!

低保边缘户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低保边缘户

低保边缘户

-

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4

•【字号】沈政办发[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

活,市政府决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

家屯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0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标准调整

为月240元。

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

家屯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00元至360元(不含300元)。新民市、辽中

县、法库县、康平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40元至300元(不含240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300元。其它各区

(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800元。

四、调整标准的时间及资金安排

城市低保标准和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

保标准调整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原

渠道、配比方式解决。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阅读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