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sg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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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学位证明)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摘要】根本违约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
之一。《公约》采用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相对弥补了两大法系
在此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合同,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的解除,进而最大程度的实
现社会价值。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但相对于《公约》
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国在该制度上还有借鉴提升之处。本文第一部
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进;第二部分论述了《公约》
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在具体违约类
型中的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对
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
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一)《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1.定义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
系的立法成果,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
的界定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
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
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
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以得出,《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
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公约》
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
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
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
度。①这一评注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有很大帮助,但是它的补充仍然过于简单和原
则,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旧困难,当事人和法院也没有据此获得评价
根本违约的标准。
第二,违约方可以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
相同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换句话说,假
若违约方或一个通情达理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
的后果的,则不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公约》把违约后果
的可预见性作为了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条件。
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类型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看到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②二是当事
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
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
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的同样的作
用,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③。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
况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具备如下:首先,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
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破产,经济状况严重下滑,
丧失商业信用等等。其二,预期违约已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
能够履行的有效担保,但预期违约方没有提供相关担保。满足这两
个条件时,即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下的根本违约。
(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分为自始
不能和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笔者认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因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
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的说法。而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
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债权
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④因此主观的自始不能在其合
同履行期限到后债务人仍旧不能履行合同时,为根本违约。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但合同成立
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1)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的情形下,只要合同无法履行,即可判定构
成根本违约,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2)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
由导致履行不能的,无论是主观不能或是客观不能,都将导致合同
目的不可实现,均可判定根本违约。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
行为。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能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迟
延是否严重。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公约》草案所作的评
注“本公约明确反对以下看法,在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合同中,仅
仅因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而宣告合同无效”中可以看
出《公约》对迟延履行的观点。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
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一,履行期限是否是合同的必要要
素,如果不按期履行合同将使合同目的落空,那么迟延履行构成根
本违约;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很
重要,假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但
债务人在合理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的,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
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
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的,则认为履行期限是双方约
定的重要条款,这种情形下,债务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第
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已没有任何利益的,债
务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
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
行和加害履行两种类型。瑕疵履行也成为不完全履行。虽然其履行
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具体规定,仍然构成违约。
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
违约判断准则: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且债务人给予其宽限期预期
补正;假若在此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补正,就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加
害给付,是指于履行的义务之外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加害给
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
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
同。”⑤
三、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借鉴意义
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
虽然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但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1)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只是将根本
违约的主旨体现在了第94条第四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
约行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词语,如果能够明确使用
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朗,同时使得根本违约制度的效用更
大;(2)在认定违约严重性上,《合同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来强调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到底如何认定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3)我国《合同法》
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其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
约的构成要件。这事实上对违约方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在不可
预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非违约方的责任。
因此,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公约》的基础上,对《合同法》
中的根本违约规定作出可操作性的修改规定。同时在法条中进一步
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根本违
约构成要件。
四、结语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公约》结合
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设置了根本违约制度,《公约》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弥补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规
定的缺点。一方面,不仅考虑到违约结果严重这一客观标准,同时
考虑到可预见性这一主观标准。同时通过分析实践中具体违约的违
约类型,得到了根本违约制度在不同违约情形下的灵活运用。我国
《合同法》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理论,但其还是具有相
对不足。《合同法》没有我国应该在认真吸收《公约》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判定标准更加合理可行。
注释:
①“thedeterminationwhethertheinjuryissubstantial
mustbemadeinthelightofthecircumstancesofeachcase,
netaryvalueofthecontract,themonetaryharm
causedbythebreach,ortheextenttowhichthebreach
interferswithotheractivitiesoftheinjuredparty.”
uncitraltextofsecretariatcommentaryonarticle23ofthe
1978draft[draftcounterpartofcisgarticle25][eb\
ol].http:
///cisg/text/secomm/,
2011-12-18.
②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3)[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51-352页.
③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
376-337页.
④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第160页.
⑤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91-92页.
参考文献:
[1][英]阿狄讵.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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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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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7]“thedeterminationwhethertheinjuryissubstantial
mustbemadeinthelightofthecircumstancesofeachcase.e.g
themonetaryvalueofthecontract,themonetaryharmcaused
bythebreach,ortheextenttowhichthebreachinterferes
withotheractivitiesoftheinjuredparty.”uncitraltext
ofsecretariatcommentaryonarticle23ofthe1978draft
[draftcounterpartofcisgarticle25][eb\ol],http:
///cisg/text/secomm/,
2011-12-18.
[8]曾凌.根本违约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2006.
[9]张倩雯.cisg中根本违约的界定[j].现代商贸工业,2010,
(05).
[10]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3)[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11]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