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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公约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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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学位证明)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制度

【摘要】根本违约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

之一。《公约》采用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相对弥补了两大法系

在此规定上的不足之处。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合同,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的解除,进而最大程度的实

现社会价值。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但相对于《公约》

严格的制度规定,我国在该制度上还有借鉴提升之处。本文第一部

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进;第二部分论述了《公约》

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第三部分阐述了根本违约在具体违约类

型中的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对

我国《合同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根本违约;cisg;可预见性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

中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一)《公约》中对根本违约的规定

1.定义

1980年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两大法

系的立法成果,使用了“根本违约”一词,并清晰界定了根本违约

的界定标准。《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

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

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

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以得出,《公约》是以违约的严重后果为依

据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上区分条款性质来判断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2.构成要件

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违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第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公约》

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客观要件。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秘书处在对1978年公约草案所作的评注中指出:“损害时

否严重,应根据每一事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合同金额、违反

合同造成的金融损失,或者违反合同对受害人其他活动的影响程

度。①这一评注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空缺,

对于理解根本违约有很大帮助,但是它的补充仍然过于简单和原

则,实践中操作起来仍旧困难,当事人和法院也没有据此获得评价

根本违约的标准。

第二,违约方可以预知并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

相同条件情况下也可以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换句话说,假

若违约方或一个通情达理之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

的后果的,则不认为其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公约》把违约后果

的可预见性作为了认定根本违约的主观条件。

二、根本违约在实践中的类型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具体来说,我们可以看到预期违约制度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的预期违约”。②二是当事

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

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在许多情况下,合同一方的行为及履

约能力上的明显瑕疵,同样会起到与语言构成的毁约的同样的作

用,这种情形被称为“默示的预期违约”③。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情

况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具备如下:首先,预期违约方的某些行为

已经表明其不能或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破产,经济状况严重下滑,

丧失商业信用等等。其二,预期违约已被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其

能够履行的有效担保,但预期违约方没有提供相关担保。满足这两

个条件时,即构成了默示预期违约下的根本违约。

(二)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合同,分为自始

不能和嗣后不能。

1.自始不能

笔者认为客观的自始不能因合同成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

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的说法。而主观的自始不能“其契约

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能履行的责任,债权

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④因此主观的自始不能在其合

同履行期限到后债务人仍旧不能履行合同时,为根本违约。

2.嗣后不能

嗣后不能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的履行是可能的,但合同成立

后,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合同不能履行。(1)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的情形下,只要合同无法履行,即可判定构

成根本违约,但是当事人可以免责。(2)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

由导致履行不能的,无论是主观不能或是客观不能,都将导致合同

目的不可实现,均可判定根本违约。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没有履行的

行为。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能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看迟

延是否严重。从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对《公约》草案所作的评

注“本公约明确反对以下看法,在国际货物销售的商业合同中,仅

仅因为卖方没有按照合同交货日期交货而宣告合同无效”中可以看

出《公约》对迟延履行的观点。实践中,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

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一,履行期限是否是合同的必要要

素,如果不按期履行合同将使合同目的落空,那么迟延履行构成根

本违约;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很

重要,假若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的宽限期,但

债务人在合理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履行的,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第

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

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的,则认为履行期限是双方约

定的重要条款,这种情形下,债务人迟延履行即构成根本违约;第

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继续履行对其已没有任何利益的,债

务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中,履行的质量、地点、方式、

数量等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相关损害。瑕疵履行包括不适当履

行和加害履行两种类型。瑕疵履行也成为不完全履行。虽然其履行

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其履行不符合具体规定,仍然构成违约。

瑕疵履行的根本违约判断标准,各国立法及《公约》无明确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等人认为可类推适用迟延履行及履行不能的根本

违约判断准则:瑕疵履行能够补正的,且债务人给予其宽限期预期

补正;假若在此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补正,就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加

害给付,是指于履行的义务之外造成了其他损害的行为。“加害给

付一经发生,不仅使债权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对债权人及第

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当然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

同。”⑤

三、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借鉴意义

将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

虽然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但仍然有不足的地方:

(1)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只是将根本

违约的主旨体现在了第94条第四项关于“迟延履行”与“其他违

约行为”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根本违约的词语,如果能够明确使用

会使得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朗,同时使得根本违约制度的效用更

大;(2)在认定违约严重性上,《合同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来强调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但是到底如何认定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操作规定;(3)我国《合同法》

没有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根本违约。其没有将可预见性作为根本违

约的构成要件。这事实上对违约方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在不可

预知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这无形中加重了非违约方的责任。

因此,我国应该在认真研究《公约》的基础上,对《合同法》

中的根本违约规定作出可操作性的修改规定。同时在法条中进一步

明确根本违约制度的概念,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根本违

约构成要件。

四、结语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公约》结合

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设置了根本违约制度,《公约》

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弥补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规

定的缺点。一方面,不仅考虑到违约结果严重这一客观标准,同时

考虑到可预见性这一主观标准。同时通过分析实践中具体违约的违

约类型,得到了根本违约制度在不同违约情形下的灵活运用。我国

《合同法》吸收了《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理论,但其还是具有相

对不足。《合同法》没有我国应该在认真吸收《公约》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进一步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判定标准更加合理可行。

注释:

①“thedeterminationwhethertheinjuryissubstantial

mustbemadeinthelightofthecircumstancesofeachcase,

netaryvalueofthecontract,themonetaryharm

causedbythebreach,ortheextenttowhichthebreach

interferswithotheractivitiesoftheinjuredparty.”

uncitraltextofsecretariatcommentaryonarticle23ofthe

1978draft[draftcounterpartofcisgarticle25][eb\

ol].http:

///cisg/text/secomm/,

2011-12-18.

②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3)[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51-352页.

③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

376-337页.

④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第160页.

⑤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91-92页.

参考文献:

[1][英]阿狄讵.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

[2]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3.

[3]焦津洪.论根本违约[j].中外法学,1993,(01).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韩世远.根本违约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

[6]陈安.涉外经济合同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7]“thedeterminationwhethertheinjuryissubstantial

mustbemadeinthelightofthecircumstancesofeachcase.e.g

themonetaryvalueofthecontract,themonetaryharmcaused

bythebreach,ortheextenttowhichthebreachinterferes

withotheractivitiesoftheinjuredparty.”uncitraltext

ofsecretariatcommentaryonarticle23ofthe1978draft

[draftcounterpartofcisgarticle25][eb\ol],http:

///cisg/text/secomm/,

2011-12-18.

[8]曾凌.根本违约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论文,

2006.

[9]张倩雯.cisg中根本违约的界定[j].现代商贸工业,2010,

(05).

[10]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3)[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11]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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