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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补考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大学补考

大学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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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

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根据《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学分制实施具体情

况,现就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当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未合格者,学院在次学期开学第二

周或第三周周末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成绩由教务处抽调教师评定。成绩经

教研室主任审核,于考后一周内交到教务处。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未合格课

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因故未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只

能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重考,也可申请改修其

他课程。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的,视为重修重考。

第三条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设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前缺课1/3以上者,或作业、课内实践缺做1/2

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与补考,必须通过重修重考取得课程成

绩。

第五条考试作弊和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在考前提出书面缓

考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

核批准,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与该课程补考一并进行),其成绩按期末

考试成绩记载,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即必须重修重考。

第七条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若当学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必须在

开学后第六周周五以前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不

得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学生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学习

表现(含出勤、作业、实验等)确定学生参加考核资格。

第九条凡重修课程都不设补考,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

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

不再补考。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

费。

第十条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0人,由教务处统组织开设重修班,重修

班课时一般安排原计划学时的1/3;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增加重修

班学时,但不得超过原计划学时的1/2。在规定时间内的晚上或双休日组织

重修,重修结束后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未开设重修班的,应安排学生跟随其他班级相同课程进行

重修。若当学期未开设所修课程,重修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

在系部进行登记,核对课程,缴纳重修费用。第二周内到系部领取重修课

程教学安排表,凭听课通知到任课教师处登记,随班听课。

第十二条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部分冲突,在保证本年

级课程学习时间的前提下,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重修课程所缺的课时,

重修学生应在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

提交课程的自学笔记和平时作业,经重修任课教师审核后,符合要求者,

方可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若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年级课程时间完全冲突,同样办理重

修手续,由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安排重修学生的自学进程和作业练习,并进

行必要的个别辅导,重修学生应定期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笔记和

所完成的平时作业,经任课教师审核、批改后,符合要求者,准予参加考

试。

第十四条学生未合格课程如果停开,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改选本

专业教学计划内学分相同的其他选修课程,按重修收费。

第十五条凡重修(含改选)课程均按课程学分缴纳费用。重修收费

标准执行物价部门的批文。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与原有文件有冲突的条款,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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