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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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264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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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
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
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
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二条、
第三条。
(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
(三)《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
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四)《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03号)全文。
(五)《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
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第一条。
(六)《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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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
二条。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4〕241
号)全文。
(九)《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
70号)全文。
(十)《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
号)全文。
(十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全文。
(十二)《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全
文。
(十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全文。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知》(财综〔2006〕29号)全文。
(十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
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全文。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
综〔2007〕26号)全文。
(十七)《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
59号)全文。
(十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
号)全文。
(十九)《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7〕3号)全文。
(二十)《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全文。
(二十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
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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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
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全文。
(二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
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全文。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83号)全文。
(二十五)《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
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
号)全文。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
报缴纳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划转及省级划转非税收入
项目。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
渠道
纸质
材料
份数
材料
类型
材料依据备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申请
人自
备
1份原件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
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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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
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
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审批标准办理结果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税务APP
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并
审查
当场办结
窗口业务受
理岗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
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
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
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
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
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
原因。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
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
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
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
理通知)。
反馈当场办结
窗口业务受
理岗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时办结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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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
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
权利:1、知情权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12、税收法律救
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
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1、依法进
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
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
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
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1-12366
网上咨询:/hdpt/front/?sysid=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66-4
网上投诉:/hdpt/front/?sysid=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门户网站“办税地图”模块。
网址:/col/col7620/
二十一、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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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流程图
271
附录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缴费人
名称
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XXXXXXXXXXXXXXXX
征收项
目
征
收
品
目
征收
子目
缴费
所属
期起
缴费
所属
期止
应
缴
费
基
数
应缴
费基
数减
除额
计费
依据
征
收
比
例
费率
或单
位费
额
速算
扣除
数
本期应
纳费额
减
免
费
额
减免
性质
本期
已
缴费
额
本期应补
(退)费
额
⑴⑵
(3)
(4)(5)
(6
)
(7)
(8)
=(6)
-
(7
))
(9
)
(10
)
(11
)
(12)=[(8)
×(10)-
(11)]*(9)
(13
)
(14
)
(15)
(16)=
(12)-
(13)-
(15)
合计
—
—
———
—
—
——————
主管单位识别
号
主管单位名
称
备注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
资料:
为代理本申报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缴费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
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办理人声明
本非税收入(基金规费)申报表是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
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理人签字或盖章:
办理人联系电话
办理人身份证件
种类
办理人身份证件号
码
XXXXXXXXXXXXXX
公章
据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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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该业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一)存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
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
(二)存在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
区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免
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缴费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
内容申报缴纳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