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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ppt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水资源ppt

水资源ppt

英文读后感-迁除

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柿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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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资源ppt]水资源保护

第一篇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202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

订,根据2022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2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

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

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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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

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

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

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

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

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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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

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

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

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

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

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六条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

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

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

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

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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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

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

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

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

体安排。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

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

要。

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

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

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

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

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

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

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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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

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

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

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

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

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

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

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

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

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

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

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

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

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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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

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

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

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

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

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

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

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

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

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

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

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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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

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

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

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

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

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

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

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

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

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

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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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

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

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

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

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

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

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

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

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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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

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

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

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国务院或者

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

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

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

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

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

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

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

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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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

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

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

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

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

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

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

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

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

漏失。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

件。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

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

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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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

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

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

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

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

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

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

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

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

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

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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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

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

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

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

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

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

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

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

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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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

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

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

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

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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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

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

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

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

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

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

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

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

约、协定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九条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

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八十条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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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从事防洪活动,依照防洪法的规定执行。

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水资源保护: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生态

水,是万物之源,大地上的每一个生命都需要靠水来成长。水是多么伟大

啊,它把自己无私地奉献给需要它帮助的人!但是,水是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的吗由于人们大量用水,随意浪费水资源,许多城市都已严重缺

水!

记得在一个双休日的早上,我家突然接到一个通知:“今天上午9:00~

晚上7:00要停水。”我们来不及洗漱,就连忙拿东西储水。九点钟到了,停

水了,可是,才储畜了几盆水。这么多水,要维持家中三个人的一天用水,还

真为不易。首先,一家三个人要洗脸漱口,一共就用去了一盆水,(平时,三个

人至少要用三盆水。)当我正要将洗脸水倒掉时,妈妈连忙制止我,指着旁边的

塑料桶,说;“把水倒在桶里,一会儿还可以冲厕所呢!这就叫作‘废物利

用’。”我点点头,马上照办。没有想到,“紧急时刻”还真有不少节约小窍

门呢!这时,平时的情景浮现在我眼前:早上,当我用满满一盆水洗完脸时,便

毫不犹豫地倒了。现在想起来,可真是浪费啊!洗漱完毕,自然是该做饭。这可

也用去了不少水:要洗菜、煮饭、煲汤。我在那时才发现,在人们生活中,是

绝对离不开水的,水是人们生活的重要条件。

一天,就这样紧巴巴地过去了。七点,水来了,望着哗哗直流的自来水,

心中顿生感慨: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渗透了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果没

有了水,我们生活的秩序不就全打乱了吗可是平日,我们用水没有节制,这样

下去,将浪费多少水资源啊!

我于是走到电脑前,查了有关水的资料:“我国居然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

严重的国家。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为28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人均水资

源量只有23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

国家之一。然而,中国又是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国家。”怎么可能我不敢相信

自己的眼睛:“缺水:全面告急;用水:逐年增长;水质:不容乐观。而作为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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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乡的东莞市水资源所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1、水资源供需

矛盾尖锐。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不仅低于国际公认的每人1700立方米的国际用水

紧张线,而且低于500立方米的严重缺水线,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2、水

质较差。我市51座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水库中,除个别外,大部分水质普遍较

差,水质劣于Ⅳ类,不能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求。3、水源保护工作

相对滞后。2022年全市有32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全市污水处理率仅为

68%,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22年污水处理率达到

8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建设的滞后,进一步加重了水

污染负荷。有人说“浪费一滴水,无所谓,我们不缺这一点水。水龙头一开,

水就哗哗流出来了。”可真是这样吗

别忘了有一句话“地球上最后一滴水,那将是人类悔恨的眼泪。”人类生

活是离不开水的,国家为了合理地利用水资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还

有财力。那么,我们大家也要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节约每

一滴本不该浪费的水吧!我相信,只要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水资源将会越来越

丰富,祖国一定会更加美丽、富饶!

第三篇水资源保护:关于水的环境保护作文

人类哟,你听,那溪水在哭泣,你听,那死去的亡魂在冤鸣,请你再听一

听,归根结底的道理,为了自己和他人,请一定一定,好好珍惜水资源。

关于水的环境保护作文1

水是家乡生命的源泉,保护水资源,对于我们的生活很重要,关系着家乡

未来的美好,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作为新世纪的我,要争当好少年,养成环

保的好习惯,只要我们努力,家乡山清水秀,家乡环境优雅,家乡生活文明,

一定会脍炙人口,边疆风情,也会更加耀眼夺目。

听妈妈说,家乡的海兰江河以前清澈见底,由西向东奔流不息,而现在的

河里,时不时的出现一些异味,走到岸边,让人无法靠近。听到妈妈的这些

话,我十分愤怒,都是家乡人不讲究卫生所致,生活垃圾漂浮在水面上,令人

作呕。为什么家乡人不保护环境呢这可是生命之河啊所以我要号召身边的人,

共同把河回复原样,于是假期时我们少年清洁队的几个成员,来到河边,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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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帚和撮子清理垃圾;并且书写了环保提示牌立在河边。过了几天,河里的垃圾

渐渐少了,我们不仅清理河流,还打扫小区楼道,让小区环境更美好。

虽然我们的城市已经日新月异,但是还有很多市民不讲文明,肆意浪费水

资源的现象。本来,水资源是可以再生的,可是人们滥用化学药品,乱扔生活

垃圾,厂矿排污,水资源严重受到污染,水资源就不能再生为生命的源泉。虽

然有的地方水源丰富,但人们不懂得珍惜,游泳馆、洗澡堂和家庭用水都在浪

费水,要知道,世界上有许多地区陷在干旱的阴霾里。生命受到了威胁。通过

新闻我还知道:几年来,国内外许多地区大干旱,土地都裂了。有的人都喝不

到水,还要到深沟里去挑泥浆水喝,接难得的雨水喝,庄稼颗粒无收,人们无

法生存,背井离乡。

低碳生活走进我的生活,节约用水,用完水及时关闭水龙头,一水多用,

把洗米的水浇花你,洗手的水冲厕所,为了让世界各地干旱地区的人们有甘甜

的水喝,全世界的人都在不断地增强环保意识,都纷纷加入到植树造林的活

动,用树木涵养水源,我也参加了环保的公益活动,我希望世界各地干旱的地

区能收到我们捐送的一箱箱矿泉水,在学校里,山坡上都种上我们的希望,每

当我扫室外的时候,我总不忘打一桶水来浇我们种在校园的树苗,让它们茁壮

成长。

家乡的河是一首优美的诗歌,是一支欢快的乐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我盼

望人们提高环境意识,增长环保本领,共筑和谐家园。这是我们青少年一定能

做到的--因为我们是环保小卫士,因为我们是家乡的未来!

关于水的环境保护作文2

“水。给我水。”一个骨瘦如柴的小女孩出现在我的面前,看着她那干裂

的嘴唇,苍白的小脸。突然,她两眼发光地盯着我中的矿泉水。我连忙递给

她,她一把夺过,迫不及待地往嘴里灌。最后,她大喊道:“快来,有水啦!”

一转眼,从四面八方跑来一群人,他们拥挤着向我要水。这时,不知是谁碰到

了我,水洒了一地,那群人纷纷趴下,舔着世界上唯一的水。我惊呆了!一睁开

眼睛才知道这是一个梦.但是,我们若还不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我相信终究

回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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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造成缺水呢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

竭”的“聚宝盆”。工厂大量向河中排放废水,人们随手向河水里扔废弃物

品。我认为人为因素是造成缺水的主要原因。

为了人类生存的长远,我们必须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首先我们就应

该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绝大多数人认为水资源是源源不断的,

使用水时挥霍浪费。其实,地球上水资源并不是用之不尽的,尤其是我国的人

均水资源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不均匀,而且年内变化莫测,年际差别很大,

再加上污染严重,造成水资源更加紧缺的状况。经过调查,近年来,全世界每

年因喝了不干净的水而死亡的儿童就有5000万人!这数字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

所以我们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而且,为了节约水资源,我

们必须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一吨水多次利用,不仅能带来可

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又能令社会形成一种珍惜水资源的良好风气。还有

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水是地球生物赖以存在的物质基

础,水资源是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保护水资源是

人类最伟大、最神圣的天职。

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没有了水也就不存在我们人类。在我心目中,水像

珍珠一样珍贵,美丽、晶莹剔透。如果大家都珍惜用水,保护水环境。人将会

在地球上生活得很美好,少了一种灭绝的可能。而给地球一个绿色的未来就不

是梦想。人类呀!我们作地球上的公民,应该珍惜我们生活当中的每一滴水。千

万别让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变成我们的眼泪。所以,我们要从现在做起,珍惜

水资源,保护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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