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人社厅
-
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
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黑人社规〔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
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9〕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6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
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
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
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
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主体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
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
数量的开办资金;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3名及以上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相应的职业资格专职人员。一般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
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皆视同满足该条件;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
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
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
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申请书;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
理制度草案;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营业执照;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人员
职业资格或参加从业人员培训或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
1.申请。申请人申请,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材料齐全且
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
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3.审核。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4.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
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5.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送达申请
人。
6.公告。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
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许可证期满后,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凭5年盖章有效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换发新证。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一)备案的业务范围以及实施备案的部门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
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备案申请书;2.营业执照。
(三)备案程序和时限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
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做好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一)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
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
(二)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
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
更事项书面报告并提供已更新换发的营业执照;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
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工商
注销登记证明;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
件。
四、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内容及时限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
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
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及行政许可
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公示;对于机构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
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暂不宜公开的信
息,不进行公示。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公示本
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15
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年度报告公示方式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地
方也可以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
示。
(四)抽查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
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积极推进便民化服务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服务窗口、网站上公
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依据、程序、
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备案表、书面报告示范文本和
监督电话等,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要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
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要按照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
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认真梳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工作
流程,切实优化前台服务流程、后台管理流程和业务控制流程,进一步提升行政许
可、备案和书面报告办理工作效能。
(二)依法公示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
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情况。
(三)积极稳妥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
请、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20年6月30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
等工作。要加强经办人员配备和业务培训,既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保
证审批备案服务质量。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的情况和
意见,请及时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申请书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备案申请书
3.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4.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