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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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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壳不倒翁-阅读口号

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送神)

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

行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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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操作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明确银团贷款代理行职责义务,指导银团贷款代理行操

作,优化银团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合同

本操作指南中提及《银团贷款合同》,是指中国银行业协

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

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

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但本操作指南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采

用《银团贷款合同》为文本的人民币银团贷款。

第三条合同优先原则

本操作指南应作为国内人民币银团贷款代理行业务规范操

作的参照依据。在具体业务实践中,本操作指南与具体交易项

下的《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有任何不一致的,以《银团贷款

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章代理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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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代理行的定义与职能

(一)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

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

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

动的银行。

(二)代理行根据贷款人的委托,充当银团事务的管理者、

操作者和执行人。它既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中间联系人,

也是各贷款人之间的中间联系人。

(三)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代理行是银团的代理人,其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代理行在授权

范围内进行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超越

授权范围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应当由代理行享有的权利、履行的各类职责及义

务,应由包括借款人、贷款人在内的各银团贷款当事方协商一

致后,落实到《银团贷款合同》中。如银团成员另行达成《银

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的,也可以将代理行的部分权利、职责及

义务体现在《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中。

第三章代理行的资质与指定

第五条代理行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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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代理行高效、专业地履行职责,有效保障各贷款人

和银团的利益,同时出于公允和非关联方等方面的考虑,牵头

行和各贷款人可依据以下因素指定代理行:

(一)代理行应与各贷款人联系通畅,以保障银团的利

益。

(二)代理行应与借款人联系通畅,代理行的指定可酌情

考虑借款人的建议。

(三)代理行应在履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代理行职

责上具有较全的功能和较丰富的经验。

(四)代理行内部应对代理行业务有较为明确的团队分

工,能在一定的经营单位层级上设立专业化代理行业务团队,

代理行内部能有效区分作为代理行职能的行为和作为贷款人、

牵头行的行为。

(五)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出任代理行。对

于借款人的财务公司担任牵头行或作为贷款人的银团贷款项

目,为避免利益冲突,应由具备上述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出任

代理行。

第六条代理行的指定

(一)代理行的指定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由牵头行在银团的筹备阶段指定,在牵头行发出的《银

团贷款邀请函》的银团贷款主要条件与条款中列明。受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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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回复确定作为贷款人参与银团贷款,视同确认了对代理行的

指定。

2、由牵头行与其他各贷款人在银团贷款的贷款额度得到了

所有贷款人承诺后共同协商指定。

(二)根据具体银团贷款的需要,可以委任一家或多家代

理行履行不同的代理职责,且各代理行的指定和职责应在《银

团贷款合同》中明示。

第四章代理行的主要责任

第七条代理行责任的范围

代理行的职责可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二条关于

代理行职责的规定在《银团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

协议》(如有)中进行约定,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或

《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的约定进行具体操作。

第八条参与文本起草并签署合同

(一)代理行应参与文本的起草和谈判,尽早掌握《银团

贷款合同》及/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中与代理行各

项职责有关条款的实质性涵义,并从银团后续操作的角度向牵

头行、借款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确保《银团贷款合同》及/

或《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如有)相关条款在逻辑上的严密性以

及在代理行具体操作上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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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行应作为独立于牵头行、贷款人的签约方签署

银团贷款文件。代理行签署银团贷款文件,应获得相应的签字

权或转授权,确保其接受银团的指定出任代理行是合法、有效

及有约束力的。

第九条提款准备阶段

(一)对首次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核

1、代理行应当在首次提款的准备阶段,负责收集和审核提

款先决条件所需的各项文件和证明。该等文件和证明如为复印

件的,应加盖企业印章。

2、代理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先决条件文件进行(形式)审

核,逐条确定其形式是否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

3、《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

审核和判断的,代理行应在收到首次提款先决条件的文件后,

及时向各贷款人转发相应的复印件,并要求各贷款人及时回复

其是否接受以上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并由代理行按照全体或多数

贷款人的决定,认定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银团贷款合

同》未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审核和判断的,由

代理行认定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

4、借款人首次提款前,银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银团贷

款文件的签署的合法、有效及有约束力以及首次提款的先决条

件在形式上符合银团贷款文件的要求,通常应作为提款的一个

必要条件。代理行应收集该等法律意见和先决条件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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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先决条件的满足由各贷款人自行审核和

判断的,代理行还应当及时将法律意见书和先决条件确认函转

发给每一贷款人。

5、首次提款先决条件满足后,代理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可

以发出首次提款通知。代理行应查验首次提款通知的填写是否

满足《银团贷款合同》的要求。

6、如借款人要求豁免或修改其中部分先决条件,代理行应

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征得多数或全体贷款人的同意。

7、代理行应妥善保存贷款文件和提款相关资料的原件。

(二)首次提款准备阶段:账户的开立

1、代理行应在提款准备阶段为银团贷款的操作开立专门的

内部账户,并为借款人开立银团贷款账户和还款账户。根据

《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代理行还可要求借款人在本行开设

用于各类权益质押对应现金回款的账户、作为保证金的账户

等,如有特别封闭管理要求的账户,还应执行封闭的、可接受

银团监管的监管要求。

2、代理行应为银团建立一套贷款人台账,负责核算和保存

整个银团的本金、利息与费用等资金收付的情况。台账可按照

贷款人的机构名称、承诺参贷比例、联系人信息、往来账号、

业务发生日期、业务发生类别、适用利率或费率、金额等要素

及参数设立,用银行间的往来账形式,核算代理行与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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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每次的提款、还款、付息、展期和付费

等。

(三)首次提款准备阶段:提款通知

1、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发出的首次提款通知后,应检查是

否符合《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格式要求,及时将有效的首次

提款通知转发各贷款人。同时,代理行应根据各贷款人的承贷

比例,计算并告知各贷款人相应的提款金额。

2、代理行在贷款协议设定的提款期限之后收到提款通知

的,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提款通

知;若《银团贷款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的,代理行应通知各

贷款人,通常在征得多数贷款人的同意后仍可继续执行提款通

知。虽然代理行应在获得积极回应后方能执行,但也可在《银

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一定时间内无回应视作默认。

3、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传真、信件等)接收提款申请书。

4、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提款通

知等相关资料的原件。

(四)对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审核

代理行应确认每次提款先决条件的满足。对于银团贷款每

次提款,代理行仅需确认借款人满足《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

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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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提款/还款阶段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提款/还款阶段

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归集和划拨贷款资金、计算和管理

利息期;确定贷款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和各贷款人;计算利息、

逾期利息和罚息;对提款期进行管理;还款管理等。

第十一条代理行的支付渠道

代理行应遵守下列清算方式:

1、提款:贷款人应根据代理行的(参贷)通知将各自所承

担份额划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除非《银团贷款合同》有相反

的约定,代理行没有代贷款人垫付贷款资金的义务。

2、支付:代理行应依据《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完成受

托支付审核流程后,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中。

3、还款: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时,应按照

贷款合同的约定或多数贷款人的决定,进行及时分配。通常情

况下,如代理行只收到部分还款,则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

第十二条代理行的信息渠道作用

(一)信息的传递与送达

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应通过代理行完成。代理

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传递,包括但不限

于向任何其他贷款人转发其收到的任何文件的复印件。

(二)信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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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信息的性质,采

取合适的处理方式:

1、对于《银团贷款合同》下的大部分信息,如借款人的财

务报表,借款人的提款通知等,经审核符合《银团贷款合同》

约定的形式要求的,代理行仅负责传送。

2、对于借款人豁免《银团贷款合同》下部分条款的申请,

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征求多数贷款人或全

部贷款人的同意。

3、对于违约事件,代理行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

除非被明确告知或《银团贷款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代理行默

认没有违约事件发生。

4、代理行发现借款人在银团项下有应付未付款项,应立即

通知贷款人。通常,代理行发现上述情况应根据《银团贷款合

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做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所

获取的信息传送给各贷款人。

(三)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发

1、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发是代理行作为信息渠道的最重要

的职能之一。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在约定

的期限内向代理行提供相关财务信息的,代理行可主动提醒借

款人,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送至各贷款人。

2、如《银团贷款合同》中有财务承诺条款,借款人在提交

财务信息的同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一份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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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的承诺书,证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符合财务承诺条款,并提

供合理的计算方式。

(四)代理行应对融资方的咨询

代理行需要应对借款人或贷款人的相关咨询(例如确认贷

款余额、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如有必要,代理行可保持与

第三方(如法律顾问)的沟通,但原则上代理行不负担因咨询

第三方产生的费用。

当《银团贷款合同》产生争议时,代理行无义务对《银团

贷款合同》做出解释。

第十三条银团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豁免

(一)修改或豁免申请的提出

1、借款人提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豁免申请后,代理

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要求审核借款人提交的

书面申请,以及是否已经提供各贷款人决策所需的信息资

料,如现金流量预测和财务报表等。代理行收到申请后,

应及时通知各贷款人要求表决。

2、贷款人也可以提出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贷款人提出

修改合同的,应首先通知代理行,代理行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通知其他贷款人要求表决。修改涉及借款人的,代理行

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修

订合同条款。

(二)代理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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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借款人或贷款人提出的修改或豁免事项,代理

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判断该事项需多数贷款

人同意还是需要全体贷款人同意。

2、《银团贷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各贷款人和

借款人之间存在争议,代理行可向内部法律顾问或外部律

师咨询。

(三)表决程序和结果

代理行在收到借款人或贷款人的修改或豁免申请后,

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要求各贷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回

复,回复可以书面回执方式提交给代理行。如未能在约定

期限内形成有效的表决结果或者经大多数贷款人要求,代

理行将延长回复期限,直到形成有效表决结果。

对于由贷款人提出的表决事项涉及借款人和担保人

(如有),代理行应将通知抄送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最终有效表决结果形成后,代理行应将该结果及时通知各

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

(四)修改生效

如表决结果涉及修改合同条款,则应按合同约定完成

修改手续,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各贷款人会同代

理行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后生效。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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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行在知悉、或被借款人或各贷款人告知违约

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后,应立即通知其他贷款人。代理行

应在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获得多数或全体贷款人

的指示后,根据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

(二)如违约事件非经借款人告知代理行,代理行应

通知借款人该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以便借款人做

出确认和解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担保物处理

(一)银团可根据项目情况,单独委任担保代理行,在贷

款人得到借款人资产抵押、权益质押设置情况下,负责与担保

相关的管理工作,也可委任一家代理行统一承担贷款管理工作

和担保管理工作。

(二)担保代理行的工作主要包括:

1、担保代理行可接受银团委托,代表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

签订担保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登记。

2、担保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

定,对担保物的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担保人妥善保管、保养和

维护好担保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担保物的安全、完整和保险

权益(如有)。如担保物需要维修,担保代理行应敦促担保人

及时进行相关的维修,费用由担保人提供。

3、担保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

监督对担保物的全部或部分处分行为以及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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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银团指定的第三

方提存。

4、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约定,可以执行担

保合同项下的权利时,代理行应根据约定,就担保事宜进行银

团表决(如需),并代表银团成员行执行担保物或者行使担保

权利。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转让

(一)银团贷款的转让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银团

贷款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贷款人(转让方)可以转让《银团贷

款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银团贷款

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二)代理行应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签署转

让证书。

(三)代理行要负责转让登记工作,记录历次银团贷款转

让的情况,保有一份当前贷款人的记录清单,并在该清单更新

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各方。

第五章代理行的有限职责、责任和权利

第十七条代理行的有限职责

代理行作为银团的代理人,其职责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其

主要的职能是根据《银团贷款合同》服务贷款人和保障银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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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其应勤勉、守约、尽职、专业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保

证银团贷款各项约定及贷款人的指示与授权得到有效执行,其

性质是事务性的。尤其必须明确的是,信贷评估必须由各贷款

人独立进行。为明确代理行的有限责任,《银团贷款合同》一

般会明确要求各贷款人确认,其已经并将继续对银团贷款任何

一方的财务、资信、业务、法律地位等情况、《银团贷款合

同》项下任何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与《银团

贷款合同》相关的文本和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等

承担责任。相应地,针对上述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代理行

均不对贷款人负责。

第十八条代理行有权信任有关信息

鉴于代理行因其特定的代理身份而在行使其管理职能(尤

其是信息传递)时所可能带来的风险,《银团贷款合同》一般

需明确规定代理行在处理特定信息时具有一定判断权,包括:

除非实际知悉相反情形,代理行可以推定,银团贷款各方在

《银团贷款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事实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和

准确的;并无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存续;银团贷款各贷款人均履

行其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换言之,除非《银

团贷款合同》明确规定,否则,代理行并无义务去审查或核实

此类信息。但是,如果代理行已知悉、或《银团贷款合同》的

任何一方知悉相反情形的存在而通知代理行的,则代理行不仅

有权且有义务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规定通知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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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代理行行为的效力

代理行履行职责和发挥其作用,有赖于银团贷款各当事人

遵守约定,并与代理行相互配合。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及

《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条款另有规定,代理行根据全体或多

数贷款人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及《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条

款的指示而采取的行动,对各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贷款人的指令

(一)作为对代理行的保护,《银团贷款合同》规定了代

理行按照贷款人指令行事的程序和范围,同时也规定,凡代理

行依据贷款人指令行事的,其不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与后

果。

(二)银团通常由多个成员组成,作为被代理人的银团对

代理行的授权往往比较笼统,因此,代理行在对银团的日常管

理中,往往需要依赖于银团经过其决策机制所产生的决定和指

令行事。这一决策机制体现在:代理行必须根据多数贷款人或

全体贷款人的指令方可采取某一具体行动。这种具体事项的决

策机制在各个具体交易中一般由银团成员通过商务谈判达成,

并在《银团贷款合同》的条款中予以体现。

(三)《银团贷款合同》一般会明确规定须经全体贷款人

决策的事项和多数贷款人决策的事项。《银团贷款合同》中规

定必须由全体贷款人同意的事项一般包括:对承贷额、总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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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贷款币种、提款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多

数贷款人的定义的变更或对合同修改条款的改变等。

(四)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多数贷款人的指令还是全体

贷款人的指令,均需遵循《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

经过决策程序。代理行应当遵循《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通知

和表决程序,提请各贷款人表决。《银团贷款合同》可以约

定,在各贷款人决定前,由代理行对具体的事项提出一个初步

的解决方案。贷款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发表意见

并做出指示。在贷款人做出决定后,除非《银团贷款合同》另

有约定,代理行应当依据具体事项的性质而定,按照多数贷款

人或全体贷款人的该等决定行事。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全

体贷款人决定和指令作为或不作为的,代理行不对《银团贷款

合同》的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费用补偿

代理行履行对银团的管理职责,可通过收取代理费并就其

开支获得补偿。根据《银团贷款合同》,代理行因按照合同规

定进行代理行为而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全部合理成本、费用、

损失、开支(包括律师费)获得补偿。具体的补偿机制可以由各方

协商确定,比如,可以约定代理行首先要求借款人作出补偿,

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补偿,则由各贷款人按照其当时在总

额度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向代理行补偿,但因代理行的过失或过

错而导致的该等费用应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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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代理行的辞职

代理行可以按照《银团贷款合同》规定的程序辞任。代理

行的辞职可以是由代理行主动提出,经通知《银团贷款合同》

各相关方后辞职,也可以经由多数贷款人或全体贷款人经过银

团表决后予以撤换。在代理行主动辞任的情况下,《银团贷款

合同》可以约定由多数贷款人委任一家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

好且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作为继任代理行。但是,为了不影响

银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如果多数贷款人没有在该期限内指定继

任代理行,则辞职代理行可以自行指定一家合格的继任代理

行。《银团贷款合同》还应当约定在主动辞职和被撤换的情况

下,辞职和委任生效的时间,以明确职责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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