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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

库管员-藓类

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下大雨英语)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保当事人合

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效劳业(具体

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

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

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

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效劳的预付凭证,包含

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了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

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了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

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

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

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

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

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

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

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

业之外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

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

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根据章程为了其成员提供信息

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效劳,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

根据以下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二)(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了外商投资

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

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格式见

附件2).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

章),但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

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方法第八

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

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集团发卡企

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

本;

(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

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

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

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

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发行与效劳

第十三条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

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

式、卡号、使用规那么、考前须知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

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

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

号.

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

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

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保证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

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置、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

应包含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工程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那么和违约责任;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

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

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

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含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

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

身份证件包含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置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

(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

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

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

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

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

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

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

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

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效劳.

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置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

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

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

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缺乏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

议约定,提供退卡效劳.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

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

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缺乏100元

(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

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效劳,并在终止兑付

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

业务相关的账务,急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

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

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

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40%;主营业务为了居民效劳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缺乏

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

集团营业收入的30%.

本方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

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

或效劳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

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

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

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了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

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

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根据备案

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二十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

全部或局部存管资金.

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

并保证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平安和运行水平.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

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

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

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

月31日前填报(格式见附

件3).

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成心隐

瞒或虚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

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急时上报商务部.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

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

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

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

手段增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效劳平台接受与本方法有关的举报和投

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

行为了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了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

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方法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备案机关

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

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方法受到行政处

分的,由实施处分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分信

息.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方法实

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第四十一条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了确定

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合

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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