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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车管理平台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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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财务费用)

河北省党政机关

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越野

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的通知》(中

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厅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党委和政府直属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底盘较高、

抓地性能较好的特别设计的汽车。

第四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能配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

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越野车(含SUV)。排气

量和价格一般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特殊需

要的可适当提高配备标准,但须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

批,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新能源

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五条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一)交通地理环境复杂,工作地域包含有山地、丘陵、

高原、滩涂地带的;

(二)担负抢险、救灾、处理应急重大事故职责的;

(三)具有侦察、办案、维稳、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机

要交通职能的。

第六条严格越野车编制管理。越野车要分别纳入一般

公务用车或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第七条严格审批程序。省直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

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配置越

野车统一由各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

审批,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党政机关越野

车注册登记审核,所有党政机关配备的越野车,必须凭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批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牌证。

第九条严格越野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一)对已配备使用的越野车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专项治理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对违规车辆要认真纠正处

理;

(二)党政机关根据地理环境和保障公务需要,编制越

野车配备计划,纳入政府采纳范围,按照规定程序配备;

(三)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实行集中管

理,统一调度,建立落实日常使用审批登记、回单位存放和

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四)实行越野车保险、维修、加油由政府采购和定点

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公车费用

核算和奖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党政机关配备使用越野车有以下行为的,由纪

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配备越野车的;

(二)为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的;

(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越野车的;

(四)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的;

(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越野车的。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建立越野车

配备使用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各级公务用

车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越野车配备使用情况的

专项检查、督查力度,并认真受理信访举报。

省直各部门、各市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越野

车配备使用情况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越野车配备使用情况和检查督

查情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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