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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ipbc-督导工作总结

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水泥构件grc)

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的现金管理工作,保证单位资金安全,合

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现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

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

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

第二条单位财务部门是现金的管理部门。财务股设置出纳岗

位,配备合格人员办理现金收入、支付和保管工作。

未经授权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或直接接触现金。

第三条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工作,不得兼记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账簿,不得从事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现金收付业务的办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和单位的现金支付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

金收付;

(二)负责现金的存取和保管。确保现金存取的及时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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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库存现金超出限额部分及时存

入银行;

(三)负责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现金日记

账,日清月结;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时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四)负责本人保管和使用的空白票据的安全。及时将票据的领

购、使用情况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按规定办理领用和注销。

第四条单位任用出纳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工作。

出纳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人员轮换。

第五条单位现金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人办理。

(一)从开户行提取现金应由出纳员根据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提交

的资金需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和库存现金实有数额,分不同预算科

目计算提取金额,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现金支票。

出纳员提取现金后应当在当日及时将支票存根粘贴,由会计人员

审核无误后,填制记帐凭证及时记帐;

(二)支票、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的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不

得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三)出纳员办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种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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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暂存款、代扣款等现金收入,应当依据业务经办人员提交的记载

收入来源、金额、缴款人、审批人审批意见等信息的原始凭证和会计

人员传递的记账凭证办理。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应当主动向出纳员提供

记载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并签字确认。但本单位工作人员结算备用金

和归还个人差旅费借款等现金收入除外(经还款人签字确认即可);

(四)对属于现金支付范围内的支付申请,出纳员应当依据业务

经办人提交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并经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支付并由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五)领购现金支票由出纳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财务机构负

责人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由出纳员到相关开户银行办理购领手续,并按

照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票据的购领、使用情况以及背书转让、注销

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现金的支付范围

第六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在规定的

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七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单位可

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个人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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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

出;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

各种一次性奖金;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

算办法》(财库〔2006〕48号)和水利部《关于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通知》(财经财务〔2007〕35号)的规定,下列工

资和津贴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

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

补贴;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

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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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第九条属于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凡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结

算支付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以减少现金的流通和使

用。

第十条下列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支付现金:

(一)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外的

其他收入,包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

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等;

(二)因工作急需或物品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及其他特

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且数额超过限额的,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经

财务部门批准,可于限额外提取现金。

(三)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转账,必须使用

现金的。

第四章库存现金与现金存取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现金保险柜,用于存放现

金、有价证券以及支票等重要凭证。

现金保险柜不得用于存放个人财物、银行预留印鉴以及除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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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范围以外的物品。

第十二条保险柜钥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授权出纳员使用。出纳

员应当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未经批准,出纳员不得复制或将保险柜

钥匙交他人保管。

新启用保险柜,应当将其中一枚钥匙密封盖印后交单位档案部门

登记保管。保险柜的钥匙丢失或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

得自行找人修理或配制钥匙。如果发现保险柜被盗,出纳员应保护好

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

盗情况。

第十三条出纳员接管保险柜后应当立即更换并牢记密码,不得

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出纳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牢记保险柜密

码。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由财务部门根据日常现金支出量

的多少,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并报开户银行批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领

一般为3---5天的支用量。

第十五条出纳员应当根据单位日常现金用量和用款人提交的

需求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若无特别用款需求,库存现金低于一般

限额的方可从银行提取现金,超过最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缴存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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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十六条大额现金用款预约。单位各业务主办部门预计当日现

金用量在5000元及以上的,须提前半日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

门合理预测当日现金提取金额,保证用款需要。

第十七条现金存取的其他规定:

(一)单位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取得的现金应于当天

送存开户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及时送存;

(二)单位支付现金,应当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

银行提取,不得从上述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得到批准;

(三)出纳员到开户行存取现金时单位应派司机开车一同前往。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对现金收付的交易必须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

凭证。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不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三)不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私人名义存储或保留帐外公款。

第二十条出纳员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现金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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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与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与“现金付讫”

章。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二十一条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做

到账实相符。发生现金短溢的,应当在当日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查

明原因,并将情况报告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

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纳员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编制当

月现金收支与库存报告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对总账、现金日记账

和实存现金,核对无误的,由出纳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他人或其他单位存取现金;

(六)不得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

(七)未经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出纳人员发生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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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调离出纳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应不定期对现

金收支和库存金额组织抽查盘点。不定期的抽查盘点每季度不少于一

次。出现诸如人员变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长短

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发现出纳员有前述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应当立

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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