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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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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给母亲的信)

4⼯程量清单计价

4.0.1建设⼯程招标投标实⾏⼯程量清单计价,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程结算应按本规

范执⾏。

4.0.2⼯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件规定完成⼯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包括分部分项⼯程量清单费、措施项⽬清

单费、其他项⽬清单费和规费、税⾦。

4.0.3⼯程量清单应采⽤综合单价计价。

4.0.4分部分项⼯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中的“⼯程内容”确定。

4.0.5措施项⽬清单的⾦额,应根据拟建⼯程的施⼯⽅案或施⼯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其他项⽬清单的⾦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部分的⾦额可按估算⾦额确定。

2投标⼈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提出要求所发⽣的费⽤确定,零星⼯作费应根据“零星⼯作费表”确定。

4.0.7招标⼯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件中的⼯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法按照有

关计价规定进⾏编制。

4.0.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件中的⼯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案或施⼯组织设计,应按

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消耗量定额以及⼯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编制。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程量清单项⽬,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提出,经发包⼈确认后作为结算的

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

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提出,经发包⼈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由于⼯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了除4.0.9条规定以外的费⽤损失,承包⼈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协商确认

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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