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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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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

个⼈养⽼⾦账户制度,中国版IRA?并不……

⽂|俞燕

编|吴⼽

出品|喻观财经

个⼈养⽼⾦账户,千呼万唤始出来。

4⽉20⽇晚,《关于推动个⼈养⽼⾦发展的意见》(下称“7号⽂”),正式出炉了。

这也意味着,随着“7号⽂”的发布,第三⽀柱养⽼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正式确⽴了。

“7号⽂”明确了个⼈养⽼⾦制度将实⾏账户制,即⿎励符合条件的⼈员开⽴或指定⼀个唯⼀的个⼈养⽼⾦资⾦

账户,⽤于个⼈养⽼⾦缴费、归集收益、⽀付和缴纳个⼈所得税。

换⾔之,个⼈养⽼⾦账户的缴费完全由个⼈承担,年缴上限为1.2万元。账户⾥的资⾦可以⾃由购买养⽼⾦融

产品,并⾃担风险。此举旨在激发个⼈养⽼责任意识。

在过去的两年,经过各种预热,对于个⼈养⽼⾦制度采⽤账户制,已没有悬念。“账户制是正确的选择,有利

于不同⾏业和产品的正常竞争。”⼀位⾦融业资深⼈⼠表⽰。

从昨天开始,个⼈养⽼⾦账户的话题便冲上各⼤⽹站的热搜。

“7号⽂”只是提供了⼀个基础制度框架,更为关键的是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个⼈养⽼⾦账户制,最核⼼的两

个内容——税优模式和可投资资产,将在细则中予以确定。

⽽这些关乎每个⼈未来养⽼的切⾝利益,亦关乎参与到个⼈养⽼⾦制度的各⼤⾦融机构的“地盘”划分。

10.25亿⼈群,是否会愿意拥有属于⾃⼰的“个⼈养⽼⾦账户”,作为未来养⽼的补充呢?

个⼈养⽼⾦账户=IRA?

2018年,⼈社部、发改委、财、税、⼀⾏三会等⼋部委,成⽴⼯作领导⼩组,便已启动建⽴养⽼保险第三⽀

柱的研究⼯作。

历时四年后,第三⽀柱养⽼制度终于落地。

根据“7号⽂”的定义,个⼈养⽼⾦制度是指政府政策⽀持、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保险补充功

能的制度,从⽽实现与基本养⽼保险、企业(职业)年⾦的衔接。

也就是说,随着个⼈养⽼⾦制度的推出,第三⽀柱从制度上建⽴起来了。

根据规定,能够参加个⼈养⽼⾦制度的是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劳动者,

具有普惠性。截⾄2021年,这⼀群体的⼈数为10.25亿⼈。

个⼈养⽼⾦资⾦账户具有唯⼀性,缴费完全由参加⼈唯⼀性,缴费完全由参加⼈个⼈承担,以年缴1.2万元为限,即平均⽉缴100

0元。

如以2021年⼈均可⽀配收⼊来看,这⼀缴费上限的占⽐达34.2%(美国IRA账户则为10.8%)。对于普罗

⼤众来说,这个⽐例可不低。

当然,这个上限并不是⼀成不变的。2021年10⽉22⽇,在2021⾦融街论坛年会上,⼈社部养⽼保险司司长聂

明隽表⽰,个⼈养⽼⾦账户的年度缴费额度上限,⼀开始可能会与个税递减试点的政策相衔接,今后随与个税递减试点的政策相衔接,今后随

着经济发展、⼯作⽔平的提⾼来逐步调整,提⾼缴费的上限。

⼀位⾦融业资深⼈⼠指出,从“7号⽂”来看,采⽤的是“确定交费型(DefinedContribution,即DC)”模式,

只约定交费⽐例,退休时的领取⾦额视养⽼⾦账户投资积累情况⽽定)。

根据规定,个⼈养⽼⾦资⾦账户实⾏完全积累,进⾏封闭运⾏,其权益归参加⼈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

前⽀取。将在部分城市先试⾏1年,再逐步推开。

如果达到领取基本养⽼⾦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出国(境)定居,或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则经

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参加⼈可以按⽉、分次或者⼀次性领取个⼈养⽼⾦,领取⽅式⼀经确定不得更改

个⼈养⽼⾦制度设计的核⼼,便是实⾏个⼈养⽼⾦账户制。账户制。

有业内⼈⼠指出,个⼈养⽼⾦账户可以作为养⽼激励政策的载体,并打通第⼀、⼆⽀柱,甚⾄可以与公积⾦

账户打通。此外,账户信息亦有利于与税务机关共享,既利于增加税收的透明性,亦便于三⽀柱之间实现税

优共享。

2021年9⽉15⽇,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商业补充养⽼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柱养⽼保险)研究报告》

曾指出,建⽴以账户制为基础的第三⽀柱养⽼保险制度,具有供款便利、实现税优⽅便、投资选择范围⼴等

优势。

⾄于个⼈养⽼⾦账户的模式,则被业内视作中国版的IRA(InpidualRetirementAccounts)模式。

1974年建⽴的美国的IRA账户,成为近30年来其养⽼⾦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该模式为未被退休计划

覆盖的个⼈提供税收优惠储蓄计划,当雇员⼯作变动或退休,从中提款时可保持税延资格。

不过,亦有业内⼈⼠指出,美国的IRA账户,⼀个特点是其绝⼤部分资⾦来⾃于企业年⾦资产的转换,来⾃个

⼈直接缴费的部分很低。⽽我国到2021年也仅有11.75万家企业的2875万职⼯参加了企业年⾦,这种缴

费结构的不同,决定了我们直接向IRA“抄作业”,⾄少⽬前还不太现实。

税优是关键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维刚曾总结三⼤养⽼⽀柱的现状:第⼀⽀柱“⼀⽀独⼤”,第⼆⽀柱是“

⼀块短板”,第三⽀柱则是“⼀棵幼苗”。

第三⽀柱这棵“幼苗”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持。⽽设置合理的税优政策,则是税优调节能否有效发挥作

⽤的关键。

此前保险领域试点的税延养⽼险业务的参保效果不及预期,便被很多业内⼈⼠认为与其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

有限有关。

税优效果之有限,归因于我国⾯临的现实。

央⾏在《⾦融稳定报告2021》指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以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相⽐,我国以以

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个⼈所得税占税收总额⽐重较低,加之我国免征资本利得税,因此实施税收

优惠的政策空间有限。

以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来估算,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群体达不到纳税的标准,也就⽆从享受优惠。

即使达标了,但可享受到的税优⼒度也很了了。⽐如,以10%税率档来测算,参加税延养⽼险每年最⾼仅可

享受1200元的个税优惠。

这点钱不要说对⾼净值⼈群没啥吸引⼒,就算是⼯薪阶层,也是杯⽔车薪吧?

那么,如今的个⼈养⽼⾦制度,会给出什么样的税优政策呢?

“7号⽂”只是原则性规定,由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励符合条件的⼈员参加个⼈养⽼⾦制度并依规领取个

⼈养⽼⾦。

从国际上来看,个⼈养⽼⾦的税优模式,主要有延迟纳税(EET)和只对缴费征税(TEE)两种模式,其中EET

是主流。该模式在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TEE模式则是在缴费阶段征税,投资

阶段、领取阶段免税。

美国的IRA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其中主要是传统IRA和罗斯IRA两⼤类,前者采取EET模式,后者采

取TEE模式。⽽英国的EET模式较为普遍。

⾄于我国将采⽤哪种税优模式,将会在细则⾥进⼀步明确。⽽在2018年发布的《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

⾏办法》⾥,并没有关于养⽼⾦的扣除项,但彼时留了个⼝⼦:“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等民⽣⽀出变

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从2022年开始,个⼈所得税APP⾥已增加了“年⾦险、商业健康险、税延养⽼保险”,其中,企业年⾦按⼯资

计税基数的4%,税优健康险按2400元/年扣除,⽽税延养⽼险则按当⽉的⼯资薪⾦、连续性劳务报酬收⼊的6

%和12000元孰低扣除。

中国政法⼤学商学院资本⾦融系教授、博⼠⽣导师胡继晔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建议,个⼈养⽼⾦的税收

优惠⽅式可以参考税延养⽼保险的基础上进⾏改进和拓展。

如以年缴1.2万元上限和20%的个税税率档来测算,那么⼀年的税优为2400元。

百花齐放,保险坐失先发优势

当个⼈养⽼险改名为个⼈养⽼⾦,其实意味着,在第三⽀柱⾥的主体不仅仅是保险机构。

事实上,在国际上,亦是各类⾦融机构百花齐放,⽽养⽼⾦融产品亦各有侧重,⽐如美国市场是以资管产品

为主,⽽德国市场以保险产品为主。

“7号⽂”亦规定,⿎励各类群体参与养⽼第三⽀柱,将符合规定的银⾏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保险、银⾏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保险、

公募基⾦等⾦融产品都纳⼊第三⽀柱投资范围。

从中可以看出,四类养⽼⾦融产品对应的运营主体主要是银⾏(含理财⼦公司)、保险、基⾦管理公司三⼤

类,扩充了供给侧的主体。

如今,市场上已推出了银⾏养⽼理财产品、商业养⽼险和养⽼基⾦,养⽼储蓄产品则即将推出。

当税延养⽼险和专属养⽼险⼏年只揽得数亿元保费,16只银⾏养⽼理财产品不到⼀年累计认购便⾼达420亿元

。如此冰⽕两重天的销售状况,其实可以看出⽬前的竞争格局的⼤致形态。

中国政法⼤学商学院资本⾦融系教授、博⼠⽣导师胡继晔对媒体表⽰,个⼈养⽼⾦制度的核⼼问题在于,建

⽴从现有的储蓄养⽼向投资养⽼理念的⼀个过渡。从现有的储蓄养⽼向投资养⽼理念的⼀个过渡。

这也意味着,对于个⼈养⽼⾦市场的参与主体来说,资产管理能⼒是其核⼼竞争⼒。

尤其是,在养⽼通胀的预期之下,能否通过投资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尤其显得重要。2020年11⽉27

⽇,前央⾏⾏长、中国⾦融学会会长周⼩川在《拓展通货膨胀的概念与度量》⼀⽂中指出,在存在养⽼通胀

的情况下,如果股票很贵、债券收益率很低,那么⼈们为养⽼投资⼏⼗年,但能够领取到的养⽼⾦数量仍是

不⾜的。

⼀位⾦融业⼈⼠指出,在养⽼⾦融市场做资产管理业务,⽐拼的⼀是客户群体,⼆是客户群体,⼆是渠道,三是投资能⼒

与保险业相⽐,银⾏业在客户群体和渠道上,占有先天优势。在理财⼦公司成⽴后,其投资能⼒亦在不断磨

练和提升。尤其是拥有银⾏系保险公司和基⾦管理公司的银⾏集团,同时拥有个⼈养⽼⾦融的三⼤主体。

对于保险业来说,以往的渠道⽆法真正触达基础客群,即使触点亦表现为低频化,产品设计同质化严重⼜价

⾼,对于消费者缺乏⾜够的吸引⼒,加之税优效果有限,失去了原本的先发优势。

保险业,赶紧加油吧!

【历程】

1、2018年4⽉2⽇,原CIRC发布《关于开展个⼈税收递延型商业养⽼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

2、2018年5⽉1⽇,我国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业园区分别试点税延养⽼险政策。

3、2018年,⼈社部、发改委、财、税、⼀⾏三会等⼋部委,成⽴⼯作领导⼩组,启动建⽴养⽼保险第三⽀柱

的研究⼯作。

4、2020年11⽉,“⼗四五”规划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柱养⽼保险体系。12⽉国常会提出,商业养⽼保险

纳⼊养⽼保障第三⽀柱加快建设。

5、2020年11⽉,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〇三五年远景⽬标的建议》

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柱养⽼保险体系。

6、2020年12⽉9⽇,国务常会明确将商业养⽼保险纳⼊养⽼保障第三⽀柱加快建设。当⽉召开的中央经济⼯

作会议则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柱养⽼保险”。

7、2020年12⽉,中央经济⼯作会议⾸次提出,规范发展第三⽀柱养⽼保险。

8、2021年2⽉26⽇,国新办举⾏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社部副部长游钧表⽰,近年来⼈社

部在多层次养⽼保险体系的框架下系统谋划、整体设计第三层次制度模式。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借鉴国际

上的经验,总结国内⼀些试点经验,⽬前已形成了初步思路,即建⽴以账户制为基础、个⼈⾃愿参加、国家

财政从税收上给予⽀持,资⾦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养⽼⾦制度。

9、2021年两会期间,⼈社部副部长表⽰,正在设计个⼈养⽼⾦制度。

10、2021年5⽉15⽇,CBIRC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保险试点的通知》,⾃6⽉1⽇开始,在浙江省(

含宁波市)和重庆市试点专属商业养⽼保险。

11、2021年9⽉3⽇,央⾏发布的《⾦融稳定报告2021》,专门辟了⼀个专题,论述如何规范发展第三⽀柱养

⽼保险,提出要推动建⽴以账户制为基础的个⼈养⽼⾦制度。要有序扩⼤第三⽀柱投资的产品范围,将符合

规定的银⾏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保险、公募基⾦等⾦融产品都纳⼊第三⽀柱投资范围。允许银⾏、基

⾦、保险等各类具备条件的⾦融机构发挥⾃⾝⾏业特点,为第三⽀柱提供合适的养⽼⾦融产品。

12、2021年5⽉15⽇,CBIRC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保险试点的通知》,⾃2021年6⽉1⽇起,在浙江

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保险试点。六家保险公司在两地开展专属商业养⽼保险的试点⼯

作。

13、2021年8⽉,⼈社部通报个⼈养⽼⾦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待审批。

13、2021年9⽉10⽇,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开展养⽼理财产品试点。

15、2021年10⽉,⼈社部养⽼保险司有关负责⼈在2021年⾦融街论坛年会上表⽰,个⼈养⽼⾦拟采取个⼈账

户制,将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银⾏理财、商业养⽼保险、公募基⾦等等都作为个⼈养⽼⾦的产品。

16、2021年12⽉17⽇,《关于推动个⼈养⽼⾦发展的意见》获得审议通过。

17、2021年12⽉24⽇,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将养⽼保险机构定位为

专业化养⽼⾦融机构,要求其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

产品业务等,须终⽌或剥离与养⽼⽆关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18、2022年2⽉27⽇,发布《关于扩⼤养⽼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试点扩⼤⾄⼗地⼗机构。

19、2022年4⽉8⽇,国务院办公厅成⽂《关于推动个⼈养⽼⾦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下称“7号

⽂”)。

20、2022年4⽉20⽇,《关于推动个⼈养⽼⾦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下称“7号⽂”)对外发布。

图⽚:⽹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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