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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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酿造食醋)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01.05
•【字号】川水函【2016】1757号
•【施行日期】2017.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川水函【2016】1757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水利令第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合理划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规范招投标活动
行为和秩序,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投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划分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按项目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与管理,
具体负责下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工作:
(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不含单独招标
的“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程、临时工程等)、监理、勘察设计、重要设备采购及
安装;
(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由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省本级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
(3)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的,打捆审批项目中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中,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
(不含单独招标的“三通一平”等施工准备工程、临时工程等)、监理、勘察设
计、重要设备采购及安装。
具体监督工作按项目分类管理权限分别由厅建设与管理处、省政府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省农田水利局、省地方电力局、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土保持局
等承担实施,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政
策研究。
2、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的行业行政监督与管理。具体负责下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业行政监督工
作:
(1)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重要设
备采购及安装之外的其他招标事项以及单独招标的“三通一平”施工准备工程、临
时工程等;
(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进一步理清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
定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行业行政监督方式主要有:
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中标结果、招标报告等事项予以
备案;
3.依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行业
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国家、省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部分非基建项目监管权限
当前,我省存在部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投资计
划,不经省发改委可研审批立项,由我厅审批实施方案(初设报告)后实施。这类
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按《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
行规定》执行,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按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活动各方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管理,并定期对本地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从
2017年1月开始,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相关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
区域内上月新增的、正在进行招标工作的水利建设项目名称和招标概况上报厅建设
与管理处统计汇总(统计表格详见附件)。
同时,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
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互通机制,对采集到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被其它行政监督
部门记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的信息,应进行整理分析后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
作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合理衔接。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查处结果书
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利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译方丹青
电话/传真:************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