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揽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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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发(作者:)银⾏职员为完成考核,刷卡套现5千万被判刑!
为完成银⾏揽储、信⽤卡发卡考核任务,⼀名银⾏职员刘某将POS机⽤于个⼈、同事和朋友套现,并且未收取任何费
⽤,近⽇,刘某通过⼀审被以⾮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10万。
法院认为,刘某使⽤POS机进⾏虚假交易,向持卡⼈直接⽀付现⾦,刷卡套现5000多万构成⾮法经营罪。
⽽刘某表⽰不服,其辩护⼈曾某称“这种刷卡套现不收取任何费⽤的有罪案例,国内找不到,刘某案可能是全国⾸例。”
⾮法套现5000万被判刑
42岁的刘某是某银⾏⽀⾏的营业部主任,曾多次被评为全市银⾏系统先进⼯作者。为完成银⾏揽储、信⽤卡发卡考核任
务,将POS机⽤于个⼈和同事、朋友套现,未收取任何费⽤。
2015年9⽉,刘某所在银⾏⽹点职员袁某,为完成安装POS机任务,通过亲戚的商⾏为银⾏申请办理了⼀台移动POS
机,因为店⾥不常⽤,就拿到营业部⽹点给⼤家⼀起⽤。随后,刘某将该机关联在其⼿机上,后设置在办公室使⽤。
截⾄2018年7⽉,刘某本⼈或让他⼈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该POS机套现2839万余元。
2016年⾄2018年,为完成⾏⾥下达的办卡任务,刘某个⼈刷卡套现360万元,并介绍他⼈到朋友何某经营的两家体育专
卖店,在POS机上刷卡后,何某将套现的钱转⼊她的借记卡内,由她转⼊刷卡⼈的账户,套现共计2693万余元。
直到6⽉案发时,刘某累计刷卡套现5000多万,8⽉24⽇通过⼀审判决,刘某没想到⾃⼰会因为信⽤卡刷卡套现,被以
⾮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10万。
相关法律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属于⾮法经营。
如违反国家规定,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退货等⽅式向信⽤卡持卡⼈直
接⽀付现⾦,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使⽤受理终端或者⽹络⽀付接⼝等⽅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法⽅式向指定付款⽅⽀付
货币资⾦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的⾮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
当地检察院认为,刘某使⽤POS机以虚构交易的⽅式向持卡⼈直接⽀付现⾦,其⾏为已经构成⾮法经营罪。从表⾯看,
虽然并⽆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实质上是存在的。
信⽤卡套现⾏为之所以构成⾮法经营罪,是因为⾏为⼈在未发⽣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
现⾦,从⽽使⾦融机构资⾦置于⾼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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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称⾃⼰是违反了信⽤卡管理规定,但这种刷卡⾏为属于违约,⽽不是违法。同时,她在8⽉31
⽇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罪。
其辩护⼈曾某表⽰,“刘某是⾃⼰或帮助同事刷卡套现,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未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续费
的经营⾏为有本质区别。主观上是同事朋友帮忙,完成银⾏业绩考核,不具有经营⽬的;客观上未收取费⽤等好处,不
符‘经营’的本质特征。”
曾某指出,“本案中,不能从形式上看累计刷卡数额5000多万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所有信⽤卡未出现逾期还款
情形,套现未造成银⾏资⾦安全危害,银⾏资⾦是安全且增值的,⼀审认定的严重扰乱正常的⾦融管理秩序不能成⽴。
”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前提认定罚⾦数额,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直接违法所得,也⽆法计算
出间接违法所得,所以⼀审判处10万元罚⾦的前提不存在。
出间接违法所得,所以⼀审判处10万元罚⾦的前提不存在。
“本案为信⽤卡⾃⽤⾏为,在银⾏系统普遍存在,只要不出现逾期,银⾏监管部门也是容忍的,⼀审却认定为⾮法经营
⾏为不符法理,属于套⽤‘⼝袋罪’的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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