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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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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税法

第一部分前言

一、科目分析

税法相对于CPA其他五门来说,既要记忆理解相关法条,又要结合运用计算,不像经济

法偏重记忆,财管偏重运算。

税法的知识点很繁琐,其中又包含了大量数据,记忆起来十分有难度,很多人都会放弃

其中大部分的小税种,从考试命题的趋势来说,在机考的环境下,更侧重全面考核、涉及到

的知识点非常广泛。考试的灵活性也有所提高,综合性题目越来越实务化。所以学员要全面

学习,抓大不放小。税法的题量很多,考试的时候大多学员做不完,这就要平时练习做题的

速度在保证正确率的前提下。所以千万不要轻视这科,要做好充分准备去迎接考试。

二、考试情况

近几年考试,税法科目的题型很稳定,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计算问答

题)和综合题构成,并对考试中指定的题目用英语答卷给予5分加分。

结合历年的考试真题,从题型入手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1.从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个客观题看,体现了税法科目考试覆盖面广的特点。单

项选择题,分布于每章。从考试内容看,小税种主要考核该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

额的计算等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小税种的税收优惠也是考试频率较高的知识点。总体上看,

客观题知识点分布的比较广,体现考核的“面”广。

2.从计算题和综合题的考核内容看,以6大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

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角,这6大税种在计算问答题和综合题的分值非常高,

另外,在计算题和综合题中也会涉及到其他小税种相关的知识点,小税种主要考核了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题型2012年2013年

单选题24×1=2424×1=24

多选题14×1.5=2114×1.5=21

简答题4×6=244×6=24

综合题16+15=3116+15=31

三、学习方法

在这里介绍几点《税法》科目的学习方法和心得,供大家参考:

1.制定计划,坚定执行

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对于顺利通过注会税法考试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在报名开

始大纲教材出来到考试,有4-5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每个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分阶段、分月份等制定计划,例如在第一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基础全面的学习;第二

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以以抓重点,梳理各个知识点的关联关系,跨章节等学习;第三

阶段在几月份到几月份开始做模拟试题及历年考题,提高计算分析能力,加快试卷阅读速度

及做题速度,提高做题的准确率。

2.精读教材,全面学习。

要重视教材,根据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特点,由于现在又是机考,至少有2套试题,考试

覆盖到的知识点更广,因此要全面地、系统地学习,特别不能只去学习重点章,而忽略了一

些基础理论的知识,例如第一章。多看几遍教材(至少3遍),透彻的掌握教材的内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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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税法分哪几章,各章介绍的什么内容,每一章有几节,具体内容有哪些,重点知识点

是如何分布的等,多归纳,多总结,多对比,在把握教材基本知识点时,可以借助思维导图,

使自己对每一章的整体框架掌握清楚。

3.熟悉机考,保持心态。

机考形式要求考生具备良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特别是文字、数字、符号的录入以及打

字的速度。平时做题时,尽量在计算机上完成,提高计算机操作熟练程度,多去中注协的网

站练习,逐步适应机考环境。在接近考试时或者考试时,一定不要紧张惶恐,要始终相信

自己复习得很充分,树立必过的信心,在考试之前要调整好心理状态,使自己在平和的状态

下迎接考试,在考试时,保持良好的心态,会使自己思路清晰,甚至超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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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知识框架

一、知识框架

涉税业务

二、教材重要程度的划分

根据2013年及往年考试情况分析,教材重要程度划分如下表:

重要程度章节

★★★2、3、4、7、10、11

★★5、6、8、9、14

★1、12、13

基本理论

税法总论

实体法

增值税法

消费税法

营业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

关税法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行政法

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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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础知识

第一章税法总论

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

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调整范围不同,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

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

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三、税法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

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即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程序法。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

四、我国现行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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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种类具体形式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全额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

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

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

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

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

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超倍累进税率(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

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

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

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五、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

(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

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1.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我国税收立法及税法调整

1.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法的实施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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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基本理论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

流转税。

(二)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

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增值税计税方法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在此

基础上扣除上一道环节的已纳税款。

(五)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或进口货物

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22

视同销售(八项)

具体规定

兼营:分清收入,分别纳

混合销售

属于征税范

围的特殊行

一般规定:按主营业务性

质确定应纳税种

特殊规定:按照兼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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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当期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七)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

还有对出口货物实行的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率而适用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具体规定

基本税

率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劳

务不涉及低税率)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不含肉桂油、桉油、香茅油)、鲜奶

(含按国标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不含调制乳);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

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含干姜、姜黄;不含麦芽、复合胶、

人发、淀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

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进口货物征税

可抵扣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

当期不可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购入当期不可抵

将已抵扣的进项

税金转为不可抵

有票据和扣除率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

购进免税农产品

支付运输费用

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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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一旦进口,不分产地、用途、购买还是捐赠,均应按规定

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特殊情况除外。

2.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货物一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

额、消费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退(免)

税办法

适用企业和情况

基本政策规定

企业具体情况

免抵退

生产企业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

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

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退税

外贸企业或

其他单位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

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货物劳务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

税额予以退还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

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0.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11.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5.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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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1.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

不能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

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章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基本理论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一般是

对特定消费品或特定消费行为如奢侈品等课税。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备注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方是纳税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委

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

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其他环节不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二、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异同

(一)税制结构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

(二)征税范围

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零售应税消费品、

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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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三)征税依据

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增值税:从价定率计税。

(四)与价格的关系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价格

(五)纳税环节

消费税:除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纳

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

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

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增值税:对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多环节征收。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基本的形式。比例税率中最高税率为56%,最低税

率为1%;定额税率最高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提示】

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

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

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税率形式适应应税项目

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白酒、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卷烟

比例税率批发卷烟,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价格

消费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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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

项目

计算公式

酒、

酒、

成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

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批发

烟;

除啤

酒、

酒、

成品

油、

卷烟

(生

产、

口、

委托

工)、

白酒

以外

的其

他各

项应

税消

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酒;

产、

口、

委托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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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加工

卷烟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

增值税基本一致。

2.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章营业税法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

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二、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应纳税额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具体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类计税

税额抵免

应纳税额=营业额全额×税

应纳税额=(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

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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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收优惠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

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减半征收营业税。

5.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6.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

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

考生要精读教材,注意关键字眼,例如“免征”、“不征”、“暂不征收”等。具体

可参看下表:

易混淆字眼含义

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

暂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

不征收不属于该税种征收范围,故不能征收

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

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

特定减免在特定范围内给予减免

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

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

税款。

税后退款减除营业额

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抵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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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

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负有缴纳“三税”义务,并不是说同时缴纳“三税”才涉及缴纳城建税,而是指除特

殊环节(进口)外,只要缴纳“三税”中任一税种,都会涉及城建税。

2.城建税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属于一种附加税,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包括

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非税款项。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免抵的增值税

●【总结】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要交

●【总结】城建税计税依据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

(三)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

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

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提示】

关于城建税与“三税”减免税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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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但是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

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

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还。

3.减免“三税”的同时随之减免城建税,但是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

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

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应纳税额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五)征收管理

1.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2.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即指“三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一)征收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二)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3

%或2%)

【提示]】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与城建税一致,但征收率不因纳税

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第六章关税法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1.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进出口税则

(一)税则归类

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

途归类。

(二)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

率,特殊情况考生可参照书本加以理解记忆。

三、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

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仅有100余种,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

定税率(200余种)。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进口附加税。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

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四、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

相关费用、保险费。具体可以用下图表示:

出口国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

(1)若下列项目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买方负担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②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③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切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④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2)若下列项目能与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③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④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⑤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

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不包括出口关税税

额、单独列明支付给境外的佣金。

(三)进(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货价出口税+离岸前相关费

路途中

运输费+离岸后运抵我国境内

输入起点前相关费用+保险费

离岸价格(FOB)

进口国

到岸价格(CIF)=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正常的到岸价格)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税:

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

位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五、关税减免规定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六、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1.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

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2.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3.关税的溢征和补征、追征:

情况关税规定

溢征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船舶吨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一)征税范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

税(以下简称吨税)。

(二)税率

1.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

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

普通税率。

3.《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2.纳税期限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

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

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3.纳税担保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

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规定向海

关申报纳税。

4.领取吨税执照后的船舶变化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

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

的证明文件。

5.执照遗失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

再补税。

第七章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一、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

人课征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

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

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税目

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个子目。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征税范围具体范围

包括不包括

①原油天然原油人造原油

②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

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

③煤炭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除①、②、③和井矿盐以外

的非金属矿原矿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⑥有色金属矿原矿钨、铜、铅锌矿石等有色金属

矿原矿

盐①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

②液体盐

【提示】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

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

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

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

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五)税收优惠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思想,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

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六)应税产品进出口的规定

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

税。

(七)纳税地点

1.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

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

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提示】

(1)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不仅仅限于土地交易;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两个关键特征。

●具体情况的判定

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

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方或接受方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

(7)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地产转让到被投资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20%的。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扣除项目的确定

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

征税。准予扣除项目及适用情况如下:

扣除项目具体适用情况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转让、存量房地产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新建房转让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新建房转让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新建房转让、存量房地产转让

(五)其他扣除项目

【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房转让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开发就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存量房地产转让

(五)增值额的确定

1.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

值额。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八)纳税地点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

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

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一步:确定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扣除总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总额-可扣除总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总额之间的比例,以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代入公式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总额×速算扣除系数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章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预习建议】

每种税按税法的构成要素注意区分,征税范围、征收管理有相似之处,加以关注,避免

重复记忆。税收优惠部分内容繁杂,但非常易命题,征免税结合出题是常见的考点,不可掉

以轻心。

一、房产税法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

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单位和

个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2.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提示】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

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

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

(三)税率

1.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

税。

(一)纳税义务人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

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二)征税范围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

体所有的土地。

2.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计税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

米。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

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

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

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三、契税法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

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为房屋买卖:

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

一般情况下

纳税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

纳税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权属未确定或纠纷未解决

纳税人:实际使用人

各方共有

纳税人:共有各方分别按实际使用比例纳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具体情况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差额

纳税人:付出差价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

地收益

纳税人:房地产转让者

房屋附属设施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价款

单独计价按照价格、当地适用税率征收

与房屋统一计价按照价格、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全额计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

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集体所有的耕地。具体征税范围如下表:

耕地

菜地

园地

花圃

苗圃

茶园

果园

桑园

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

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视情况而定占用已开发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四)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第九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法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

此处的境内是指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

(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包括5大类,具体包括:

征税范围具体征税对象

汽车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电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挂车全挂车

半挂车

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四轮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应税行为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购买自用的进口国产应税车辆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自产自用应税车辆①按该型号车辆的购置价格确认。

②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

计税价格确定。

获奖使用应税车辆

受赠使用应税车辆

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

等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

已税车辆的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

-(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

口车辆按15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

不再征收车购税。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3.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

日内申报纳税。

【提示】

①购买之日:纳税人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

②进口之日: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车船税法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

船舶。

(三)税率

1.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2.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

定。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1.自缴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

盗抢、报废、灭失

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

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

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

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

的,

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税机关纳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

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特殊情况当年保单中应缴项目的计算方法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

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五)征收管理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

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提示】

其他证明文件: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

2.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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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

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

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

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种。

(二)税目、税率

此部分内容考生可参照教材235页表9-2加以区分归类,不再赘述。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合同或者凭证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

托方仅提供辅助材料

辅助材料+加工费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金额

和加工费分别记载

分别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金额

和加工费未分别记载全额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

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仓储保管合同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技术合同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

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应税凭证件数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五)征收管理

1.印花税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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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

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

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汇贴”办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3)委托代征

这一办法主要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

花税税款。

2.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

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3.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

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

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双重标准/原则:注册地原则,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原则。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

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

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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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包括以下内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

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

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没有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有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

3.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

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

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1.居民企业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非居民企业不同类型所得适用不同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收入总额

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

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

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有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25%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

20%(实际

减按10%

税率征收)

无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

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1.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

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

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

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

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

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

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

基础延续计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

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4.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

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

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

时间: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

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

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

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

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

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

期销售商品收入。

(6)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

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①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②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已完工作的测量。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③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

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

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

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④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

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

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

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

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

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

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

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

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

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收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

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种类范围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意】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

旧、摊销扣除。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要点具体规定

扣除原则(5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5个)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

支出

具体项目和标准

按照实际生额扣除(在符

合扣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纳

税年度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

扣除。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准予扣除;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符合比例

的可以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

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

2:1)。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

分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手续费和佣金

一般企业:不超过收入金额的5%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保费收入净额的15%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保费收入净额的10%

限定手续扣除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

限定用途扣除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

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

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五)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税法的亏损不等于会计核算的亏损

2.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

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3.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

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

的年度。

5.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

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

亏损。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

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和自建发生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

加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

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1.生物资产的分类和内容

具体种类定义和内容

消耗性生物资产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

农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

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

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2.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方法亦是直线法;折旧计提的起止时间与固定资产相同。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

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

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

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

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摊

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的

摊销方法及年

(1)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

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的类别、定义及处理原则如下表所示。

分类界定处理原则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

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分期摊销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

支出

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

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

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

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

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

摊销。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

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

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存货的计税基础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

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2.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

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

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企业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

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企业没有按

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同样需要进行纳税

调整)。调整的过程,一般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

面发生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损失类别具体界定扣除口径

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

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

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

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

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

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

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

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

确认的无法收回的

应收、预付款项

贷款损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

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

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

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

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

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

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

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

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

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

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

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

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

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

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

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

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

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

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

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

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

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

措施和实施必要的

程序之后无法收回

的债权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股权投资

损失

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

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

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

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

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

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

确认的无法收回的

股权投资(可收回金

额一律暂定为账面

余额的5%)

固定资产

或存货盘

亏损失

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

面净值或存货的成

本减除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

或存货毁

损、报废

损失

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

面净值或存货的成

本减除残值、保险赔

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固定资产

或存货被

盗损失

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以该固定资产的账

面净值或存货的成

本减除保险赔款和

责任人赔偿后的余

除了上述界定,还应注意以下几个处理原则:

1.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

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

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

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2.资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

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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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

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

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

关提出审批申请。

五、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井、分立等。

企业重组的形式具体界定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有关

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

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

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

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

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

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

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

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

者的组合。

合并

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

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

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

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

设的企业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

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其中:股权支付

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

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

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

等作为支付对价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重组,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

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

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

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

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

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个目的、两个连续、两

个比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通知规定的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

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

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

变。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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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比例的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

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1至5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

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

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

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

除应符合本通知的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

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

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

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

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

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

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5.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6.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

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

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

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

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

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

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6

方面条件的企业: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

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是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

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研究开发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减计收入优惠

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

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1.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

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2.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

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

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

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原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

请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

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

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

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

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

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

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

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2.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①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②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③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

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计算与管理办法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

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搬迁收入扣

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搬迁损失,可以作为搬迁完成年度的损失进行一次性扣除,或者自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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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非政策性搬迁不按照此规定。

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

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按照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按前述第六节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企业在所得

发生地缴纳。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

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企业的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

式等告知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调整方法

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

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

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

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

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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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收利息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

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

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

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缴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

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

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

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

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收管理办法。

2.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

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3.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

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

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

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

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要点规定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

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确定应纳税

所得额的原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

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

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

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

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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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

范围

1.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

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临时离境”: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时间新规定。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

人(负有限纳

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

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

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

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二)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

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不予征税项目: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

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

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

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

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上述所得依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

租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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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共29项),分别

为: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

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

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

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

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

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

代缴。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3项):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

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

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

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

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

提示:结合减免税政策,即: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

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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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

(一)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税率应税项目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8个税

目)

特别掌握:其中有3个

税目有加成或减征

1.劳务报酬所得: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20000元以上加成征

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税率30%,50000元以上,税率40%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

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

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

并计算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

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

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2.费用减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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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项目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月扣除35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每次收入≤4000元:定额扣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定率扣20%

提示:财产租赁所得还有其它扣除。

5.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1)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2)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

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时,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4800元

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

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

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注以下问题: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

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汶川和玉树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事业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

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

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

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1个税目,25项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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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应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生产、

经营所得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及

损失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①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

②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七级

超额累进税率

月扣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①20%比例税率;

②对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

①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定

额扣除800元

②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定

率扣除收入的20%

(5)稿酬所得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比例税率

(7)财产租赁所得20%比例税率

个人房屋租赁按10%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

费;②修缮费用;

③800元或20%固定费用

(8)财产转让所得20%比例税率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

原值和合理费用

(9)利息、股息红利所

20%比例税率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

税所得额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1.查账征税: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

年,即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

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

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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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

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

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

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

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

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包括承包人个人工资,但不包括上缴的承包费。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

2.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超过2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

部分,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出租房产,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目)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

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2.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

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

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

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

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

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

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

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

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

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

(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

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

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5.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

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

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

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

税。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

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

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非居民√免税××

90日(或183日)~1年非居民√√××

1~5年居民√√√免税

5年以上居民√√√√

(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

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税额计算公式

90日(或183日)以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

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日(或183日)~1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

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7.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

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

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

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

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

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800元或20%)×20%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

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个人所得税征税方法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

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保险赔款。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4.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三险一金,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6.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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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

理的部分。

10.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

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要点内容

1.扣除方法限额扣除

2.限额计算方法分国又分项,即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

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限额抵扣方法纳税人在境外某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应在

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该纳税

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

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4.境外已纳税款抵

扣凭证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5.居民纳税人境内

境外所得

分别扣减费用、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扣代缴纳税

1.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

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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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征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

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2.《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3.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

《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

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2.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

登记手续。

3.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

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4.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纳税人情况登记时限受理的税务机关

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

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生产、经营地或

者纳税义务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纳税人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

变更税务登记

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或

其他机关办理变更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

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

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破产、解散、撤

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

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

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原税务登记机关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履行纳税义务的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

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

税务登记机关的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

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

登记

原登记机关和迁

达地税务机关

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

之日起15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

日内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

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

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

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

外出经营报验

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临时外出经营

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

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

长不超过180日

生产、经营所在

地税务机关

五、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

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

2.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

用订本式。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

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六、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

文。

2.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申报纳税方式。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或税务机关依据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

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七、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

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八、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

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

金、有价证券等)。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

——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

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

拍卖、变卖的费用。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

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具体设定权限见下表:

设定形式法律机关限定范围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规章国家税务总局

(1)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

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2)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

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国务院批准

不可设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其以下

各级税机关

对上述级别的处罚的具体化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一是罚款;二是没收非法所得;三是停止出

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

1.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

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

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只有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

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其他地方的税务机关则无权实施。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

定、执行程序。

2.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

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

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工

作人员)担任。

四、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

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

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

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五、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

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

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年。

第十四章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

一、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

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包括:税务登记代理、变更税务登记代理、停业和复业登记代理、

注销税务登记代理和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等。

(三)发票领购代理

1.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

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

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

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2.代理统印发票领购业务

(1)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包括: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担保发售四种。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可

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

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

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

发票。

(四)建账、记账代理

根据规定,个体、私营业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记账,具

2019税法基础知识详解

体范围如下: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建

置账簿。

(五)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

1.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根据税法规定,代理人应在纳税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

内报送申报表及月份或者季度财务报表,履行月份或者季度纳税申报手续。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

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主要设置了7类9种,其中较常用的为7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报告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

表;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二、税务筹划

1.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

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2.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3)以纳税人构成为切入点;

(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5)以不同的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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