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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体育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福建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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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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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福建省

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闽委发〔2019〕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

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平

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从2021年至2023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牵头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以及专项资金设立、

调整和撤销等相关工作;

(二)会同省体育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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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五)会同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

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体育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

行已经批复的专项支出预算;

(三)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四)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

及时纠正,开展部门评价和单位自评;

(五)负责对执行期满或者应当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的报请撤

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二)支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和示范单位(项目)。

(三)支持品牌赛事,包括国际品牌赛事、自主品牌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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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职业赛事、特色品牌赛事、全民健身系列品牌赛事等。

(四)支持体育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延伸体育服务业产业链项

目。

(五)支持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六)支持体育服务业项目,包括运动项目产业化、职业体

育发展、体康文融合、体育旅游、体育标准化建设、体育培训、

体育综合体、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俱乐部、数字体育等。

(七)支持体育产业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支持体育产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每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用于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

(项目),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特色基地、单位、项目)和

品牌赛事、企业家培训等,剩余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

分配后转移支付下达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其中,对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县(市、区)奖励

5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奖励300

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奖励180万元,对获

评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县(市、区)奖励200万元,对获评

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奖励50万元,对获评省级体

育产业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奖励30万元。

第九条各地因素法分配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某一地区分配金额=待分配总金额×(地区得分/所有地区总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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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区得分根据“得分指标”的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满

分100分。所有地区总得分为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区得

分加总,满分1000分。得分指标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量,总分5分。按排名得分,第1、2名

得5分、第3、4名得4分,依此类推。数据由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二)地域面积,总分5分。按排名得分,第1、2名得5

分、第3、4名得4分,依此类推。数据由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三)上一年度体育产业总产出,总分10分,第1名得10

分、第2名得9分,依此类推,未进行产业统计的地区得0分。

数据由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四)上一年度体育产业增加值增速,总分20分,第1名

得20分、第2名得18分,依此类推,未进行产业统计的地区得

0分。数据由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五)上一年度体育产业名录上报数量,总分10分,第1

名得10分、第2名得9分,依此类推,未进行产业统计的地区得

0分。数据根据各地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产业名录库提取。

(六)上一年度本地区财政投入体育产业资金增长情况,总

分20分,第1名得20分、第2名得18分,依此类推。数据由

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七)上一年度当地体育消费水平,总分10分,第1名得

10分、第2名得9分,依此类推。数据省体育局委托第三方进行

调查后得出。

(八)上一年度纳入省体育局体育产业重点招商项目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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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总分10分,第1名得10分、第2名得9分,依此类推。

数据省体育局根据项目库情况提取。

(九)体育部门是否正式成立体育产业科(处)或产业办公

室(以部门“三定方案”为准),总分10分,已成立得10分,未

成立得0分。成立情况由各地体育部门报送。

第十条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

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体育产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

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省本级的由省体育局公开申报条件、申报

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转移支付的由各设区市

体育部门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

内容。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转移支付相关

规定,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

至各设区市(含平潭);并在下一年根据各设区市体育部门上报

补助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对上年提前下达预计数进行适当调整,

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结果

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应在当年9月

30日前建立补助项目库,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申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体育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

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组织评审、集体研究和公示等工作;县级体

育部门承担组织申报、项目真实性核查等初审及向各设区市体育

部门推荐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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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各项目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体育部门按照当地

实际情况制订。要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扶优扶强,不得搞普惠

性补助和资金分配碎片化。

第十四条市(县、区)体育、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财政

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1个月内将项目和资金下达给有关单位,并

将分配结果行文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文本要求,落实自筹资

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

查。

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

有关文件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符合相关要求

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

应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体育局应当按照绩效目标

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

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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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

禁止用于市县体育部门行政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体育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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