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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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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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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XXX,性别,年龄,住址

原告:XXX,住所:XXXXXXXX

被告: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XXXXXXX

被告:XXXXXX

住址:

原告XXX因不服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

【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

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

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

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

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

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

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

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

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

XXX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

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

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X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

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

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

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

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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