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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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融资担保模式对地方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的适用性分析
内容摘要: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可以提高我国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
大倍数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虽已具备
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一定条件,但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之前尚需解决贷款资金的
获得与使用问题。
关键词:融资担保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创业投资企业债项
信用评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
负债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的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
券或者从特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由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
保。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引导基金代为偿付。为补偿所承担
的风险,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目前我国各地方
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遍没有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本文试从引导基金实
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条件入手,分析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
适用性。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
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且增加园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供
给
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
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流
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有限。如中关村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
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
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
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
张。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
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
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
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
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二)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
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
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
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
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
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三)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且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
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
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
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
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
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
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
所发生的损失。
(四)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资本规模偏小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
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
基金多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就会显得资本规模不足,难以持续运
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
计投入了3.75亿元,离当初设计的5亿元总规模仅剩1.25亿元。而园区科技企业
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
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
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
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
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
现。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与不足
(一)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
首先,法律制度允许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融资担保。《关于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
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
担保模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给创业投资企业带来较高的杠杆收益,提高了其与引导基
金的合作积极性。利用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得
比引导基金提供参股资金更多的管理资本规模,并且在资金筹集规模及使用上拥
有更多的灵活性,因而融资担保模式将会比参股子基金模式更受创业投资企业的
欢迎。目前,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化也为地方政府
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利机会。
再次,地方政府所在地区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多与地方政府机构
及中小企业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
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资金的融通问
题。
最后,部分地方政府早在20世纪末就建立了政府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在
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为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实施融资担保管理储备了人才。
(二)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不足
在操作层面上,地方政府可以债券融资担保和贷款融资担保两种方式向创业
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
贷款担保的模式,就要考虑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我国《贷款通则》第二
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
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获得担保性贷款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
资,这与我国《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可能难以找到
能够提供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在取得贷款后不能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本性资金
支持。这是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地方政府引导基金还需要
取得政策的突破点。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吸引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能否取得
成功还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目前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多以国有企业的身份
存在,资本规模有限,担保信用级别并不高,对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吸
引力不足。而在提供贷款担保时,由于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保证
金贷款倍数为其注册资本的5-10倍,且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
级挂钩,这就使政府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担保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模式的成功运
行。由于我国担保市场起步晚,相关数据积累少,已形成的数据代表性较低。又因
国情差异较大,借鉴其它国家(美国SBIC)的相关费率可能会出现偏误。这些都加
大了引导基金确定担保费率的难度。如果在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早期收取过低的
相关费率,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项目就可能在运行一定时期后难以实现收支的自我
平衡;而收取的相关费率过高,又会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难以实现引导
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当前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很强的积
极意义。但是各地方政府在采取决策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突破政策上对贷
款资金使用方向的限制,并科学论证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适
宜费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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