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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
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高职
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凡有违法、违纪行
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事
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
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
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
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学院及系部优秀学
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奖、助学金的评
定资格。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
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
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
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
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校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
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系部公布、行文。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
审查,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学院主管领导签批,学院行文。开除
学籍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院
长签批,学院行文,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
人的责任。
(四)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
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可邀请保卫部门协助调查。对已调查清
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处,由
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
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
相关系部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等级、按以上程序要求签批处
理。
(七)为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改正错误,学院实行处分降低
(或撤消)制度。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半年的,可
根据其表现,并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通过、班主任
和辅导员及系部领导同意,按期提出降低或撤消处分意见,报学
生工作处审查、备案。
(八)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撤消
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
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
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正常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
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
业证书。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
校手续。逾期不办,由系部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文本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由学
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
份分别留系部及学生工作处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
字的,由所在系部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十二)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部或班级范围内
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系部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
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
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学生代表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
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做出
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
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分则
第十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
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
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
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
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
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
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
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
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
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阻扰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十一)侮辱、威胁教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殴打教师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四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
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
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2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
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4)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
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
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
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
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寓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五)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
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
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
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
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
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
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
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
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
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
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
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
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 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 者,
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二)组织 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
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
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
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
作秩序,扰乱课堂、食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
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
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一至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
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
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
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
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
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
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
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
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
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
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
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