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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北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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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2021年最新北京退休金上调细则

2021年北京退休金上调细则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

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2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

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

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

老金低于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养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于4855元的,

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

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1〕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

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

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

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

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573元/月的,补足到3573

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

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

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21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

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

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0周岁及

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

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

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

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

低标准调整为1714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

1559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

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18

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

标准。

十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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