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迷失的近义词-父爱的名言名句
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兰花公园)贷款担保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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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理论与实务
培训班讲课要点
主讲人:起草小组赵论语
一、《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
法》”)的适用范围
(一)什么产品适用于《固贷办法》?
无论银行内部如何界定贷款品种(产品),即使某些贷
款品种不以用途进行划分,只要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执
行《固贷办法》。如我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
(二)如何界定“固定资产投资”
《固贷办法》以国家统计局网站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指标的解释,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判断标准。根据国家
统计局的解释,“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
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基本可
归纳为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总投资50万元以上(含)
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固贷办法》的核心
贷款的使用管理是《固贷办法》的核心。相关条款:“第
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
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本
条款要求贷款用途的描述应明确,不应太笼统,以便于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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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与支付管理的有效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固贷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八项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
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与以往的制度相比,并无新意。
核心条件为本条第(六)、(七)项,即强调项目资本金制和
项目合规性。项目资本金应符合中国银监会转发《国务院关
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银监通
〔2009〕7号)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银监发[2004]5l号)对项目合规性进行了明确,客户未按
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
以及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
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
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对于风险完全市场化,没有政府背景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各项条件的落实。非项目类固定资产贷款可豁免某些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固贷办法》与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
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存在一定的冲突。《通知》
明确,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项目业主信誉良好、
相关政府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发展
改革委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
风险可控及贷款回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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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四、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固贷办法》将合同单列一章,主要是落实“契约原则”
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各商业银行的合同最起码应包括
《固贷办法》点到的内容。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
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
要素和有关细节。其中需要指出的是:(1)提款条件。按进
度付款、项目资本金至少同比例到位,房地产项目更严格(我
行要求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原则);(2)账户监控。
专门账户不一定是《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户”,可
为“一般账户”;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可以是同
一账户。(3)借款人承诺。要求借款人承诺进行合并、分立、
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
得贷款人同意等的约定。在实务中,如借款人上市公司,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40号)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
司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该承诺较难落实。
五、发放与支付
(一)独立。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
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独立”是指独立于经营(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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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岗位。
(二)贷款资金的使用。分为贷款发放(即贷转存)、
贷款支付(借款人存款账户→合同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三)受托支付
1.单笔支付金额。根据《固贷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
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
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中,关于固定资产
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
币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规定,受托支付单笔支
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或单笔支付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应根据
孰低原则,确定支付方式。由此,项目总投资小于1000万
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的,即使超
过总投资5%,仍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2.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是为项目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第三
方。可用于置换项目现有负债(股东借款、银行借款、发债、
信托计划等);置换项目前期投入(资本金比例之外)。
3.实贷实付。贷款人受托方式下,贷款发放就是为了支
付,不能对外支付(如已过票据交换时间的)就意味着不允
许发放。特殊情况:由于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错误等,造成退
款的,应及时处理,事前约定,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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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资料,尽快完成支付,否则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结算方式。主动付款的结算方式最理想,我行上海地
区目前最常用的是贷记凭证支付,支付管理可控。支票为被
动付款,使用支票结算的,为了落实“实贷实付”,支票开
出时贷款不能发放,等支票委托收款时,再办理贷款发放手
续进行支付。这样就违反了《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
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
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
支票。
(四)自主支付
1.单笔发放金额。可超过500万元,发放和支付分开。
2.支付期间。《固贷办法》并未对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资
金发放至对外支付的期间进行具体规定。贷款人应根据审慎
原则,每次放款金额以项目未来一定时间的实际需要为基础
确定,防止贷款资金长时间滞留于借款人账户的情况发生。
上海银监局在《关于上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情况快速检查的意见》(沪银监发〔2010〕56号)中指
出,我行部分自主支付提款日与支付日相隔时间较长,如上
海莘庄商务发展有限公司5000万元动拆迁安置贷款,2010
年1月14日放款,至检查日(2010年1月28日)尚未支付
使用;上海净河投资有限公司1.3亿元贷款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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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1月19日才对外划付。
(五)资本金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年〕35号),1996
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
度。资本金可分批到位,资本金的到位应有充分的证明资料,
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也就是说,到位的资本金与发放的贷款
应同时使用,如只用贷款不用资本金,导致资本金通过其他
渠道流出,形成实际资本金不足。
(六)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指很短时间内(同一天),
向同一交易对手,多笔接近受托支付标准上限的支付。
六、贷后管理
主要包括建立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项目
超支处理,抵质押物、现金流、账户的动态监控,违约责任
和相关措施以及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对于超支项目,原则
上应要求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承担,贷款人可在合同里对此
进行约定。
七、参照执行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执行,属于低
风险业务,可适当简化执行,但发放与支付管理应参照执行。
八、生效施行
《固贷办法》2009年7月27日发布,10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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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签订日为准,2009年10月27日后签订的固定资产贷
款,即使是老项目也需执行;对于生效前签订合同的,若能
与借款人达成一致,可在补充协议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