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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工资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博士工资

博士工资

-驾考科目一易错题

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黔南职院)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4.05.21

•【文号】[84]教计字85号

•【施行日期】198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

布失效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4年5月21日(84)教计字85号)

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业经国务院批

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

作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实行定级工资。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分配工作

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但对入学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

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等)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也不实行见

习期。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作,其

工资待遇均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获得硕士学位的定为行政二十一级

(六类工资区六十二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定为行政十九级(六类工资区七十八元)。

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等于或高于上述定级工资的,可在原工资基础

上高定一级。如果在学习期间升过级的,不再高定一级。

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肄业),毕业分配工作后,无论做什么工

作均按附表所列的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即实行见习期的,按

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不实行见习期的,则按附表所列定级工资标准执

行。如原是国家职工,其入学前原有工资低于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

资标准的,按附表所列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附表所列见习

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三、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无论是否获得学位,他们毕业分配工作

后的工资,都从他们向工作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凡是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

工资;在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如果当月已在原单位领取了工资或已在学

校领取了助学金的,应将此款扣除。

四、派往国外学习人员获得学位回国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含已回国人

员),与在国内学习获得同等学位人员同等对待。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下达前已分配工作的,工资差

额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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