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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12 作者:admin 来源:美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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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23年11月12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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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单位”

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与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以及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第三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目标是指通过梳理合同的

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存档等环节的风险点,确定

相关的控制措施,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

险,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下属单

位参照执行。本单位对外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涉外合同、

涉密合同,可从其特别规定。

第五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签订、综合管理、程序

规范、归口负责、分工协作以降低合同管理风险,实现合同

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合理设置合同管理岗位;

(三)对合同管理实施归口管理;

(四)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

(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控制;

(六)加强对合同登记归档的控制;

(七)加强对合同纠纷的控制;

第七条 为方便日常管理,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把涉

及的主要合同分为:

(一)办公设施、设备、专用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采

购类合同;

(二)审计、鉴证、信息化、咨询等服务类合同;

(三)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造价、

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基本建设相关类合同;

(四)劳务用工、人事管理类合同;

(五)其他合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党组会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办公室

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执行科室是本单位

合同管理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负责与合同有关的资金管理;

纪检组是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

第九条 党组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及相关政

策;

(二)审定合同纠纷调处的意见;

(三)审定合同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结果;

第十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更新完善本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

(二)负责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修订及推行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合同的谈判工作;

(四)会同办公室、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监督本

单位各类合同,建立合同评审电子台账和分类合同台账;

(五)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风险因素提出评审意

见;

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执行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相关方主体资格、信用信息、履约能力

等信息的收集、初审工作;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报批及具体签订工作;

(三)具体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进度跟踪、履约情况

分析及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并对初始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所经办合同的登记、管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组是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合

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完善。其

主要职责: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三)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合同管理人员的设置、教育培训情况;

(七)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

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与合同事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合同订立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

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相关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双方约定,应当包含以下

条款: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二)合同执行科室牵头组织合同谈判;

(三)合同执行科室草拟合同文本;

(四)合同执行科室牵头组织合同评审,法务部门对合

同合法性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合同审核,主要审核合同是否

有资金来源、合同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

(五)合同执行科室对评审过的合同进行修订完善,合

同执行科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六)合同执行科室组织审批完成后的合同签订工作;

(七)合同执行科室进行合同归档及登记;

(八)按合同备案管理相关要求对各类合同进行备案;

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的

签订,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合同有关事项需报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执行科室应

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提请完成合同签订流程。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的主要控制点包括:

(一)未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应当订立合同

(四)对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经济事项,未组织

熟悉技术、法律和财会知识的人员参与谈判等相关工作,对

合同条款、格式审核不严格,可能是单位面临诉讼的风险或

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五)未明确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合同专用章保管不

善,可能发生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合同调查的管控措施: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件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

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

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二)获取合同对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

的人员参与谈判。

(二)收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

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

(三)关注合同核心内容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

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价款支付

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合同变

更或解除条件等。

(四)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

杂的合同 还应当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并充

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

(五)在谈判过程中加强保密工作。

(六)对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

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拟定的管控措施:

(一)本单位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四)本单位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

有标准文本的要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额计算准确、标的

物表达清楚;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提(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包装物和结算方式明确;文字表达要严谨,不使

用模棱两可或含混不清的词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

金)的计算方法准确。

(五)由签约对方起草的合同,本单位应当认真审查,

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特

别留意“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填写的栏目,如不存在

其他约定事项时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防止

合同后续被篡改。

(六)本单位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

财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查管控措施:

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合同执行科室对质量条款、技

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办公室对支付条款等内容进行

经济审查。

(三)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审核意见,对审核意见

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并再次提

交审核。

(四)每位审查人员应当对做出的审查结果负责,办公

室对合同审查的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管控措施:

(一)严格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对外正式订立的

合同应当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

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本

(三)采取恰当措施,防止已签署的合同被篡改,如在

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使用纸质合同

书、使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等方法对合同内容加以控

制,防止对方单方面改动合同文书。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用印管控措施:

严格用印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单位负责人或由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章必须

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当记录合同专用章使用情况以备查。

用印后保管人应当立即收回,并按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止他

人滥用。

第二十四条 合同备案管控措施:

(一)合同备案和台账建立。办公室建立合同台账,列

明合同编号、类型、经办科室、经办人、合同单位、签订时

间、地点、金额、标的物、归口科室、履行情况等;

(二)合同订立后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经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实施主体。

合同签订后,合同执行科室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牵头协调合同

的履行,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合

同执行科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执行科室应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达到合同款支付条件,应及时准备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流程

审批,提请办公室付款;办公室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

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办公室

应当在付款前向分管领导及党组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

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

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本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

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合同执行科室在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

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

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

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如果发现对方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

况,应当催促、提示对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并将对方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及纪检组,同时

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

(二)本单位遇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办公室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

告分管领导及纪检组,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对方协商,

减少损失。

约定,在规定时效内向仲裁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申请合同争议调解的要求。

(一)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受案范围为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

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

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下列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三)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

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

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三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

同的事件,合同执行科室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

办公室收到合同执行科室反馈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合

同执行科室、法律顾问、相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执行

科室分管领导研究应对方案,经合同执行科室分管领导审

核、报单位领导或党组会审批后指导合同执行科室实施。

工商部门调解的具体流程按《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执行。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登记的管理要求: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

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

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终结应及时办

理销号和归档手续,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归档管理的要求包括:

(一)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

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规范合同控制工作人员职责,

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有关要

求。

(二)合同执行科室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及时做好

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定期向办公室汇报合同进度、履行情况;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执行科室应当将签约各方签字、

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副本(一份);合同审查表、合同登记

表原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资料整理提交办公室备案;

(四)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事项的,

应当同时将抵押、担保、公证或见证等法律文书提交办公室

备案;

(五)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每年1231日前,合同

执行科室应将合同及一切往来文书、变更记录等本单位有关

资料交办公室。审查后,装订成册并存档。

合同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对方的资信资料、《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

电文、招标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

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记录)、合同登记表、合同交

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答辩状

等,以及各类合同中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六)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

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其他资料的保

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要求:

合同资料是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原件必须归档保

存,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严禁涂改、毁损合同资料。

如确需使用合同资料原件的,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

档制度。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资料;严禁随意出借合同资

料;严禁泄露合同资料中的内容。

合同档案保管期满后,由本单位办公室编制拟销毁合同

档案目录并做出书面鉴定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

毁。

第七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科室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组织对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况作出最终评价,评价相对方的履约能

力、产品/服务、履行进度、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环境与职

业健康安全、合作诚信等情况并建立供应商库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成立由纪检组、法务部门等相关部

门组成的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定期对本单位各合同执行

科室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合同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台账建立情况;

3.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4.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5.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6.合同管理人员的设置、教育培训情况;

7.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

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8.与合同事务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在合同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检查处室应当如实提

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

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有权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

向被检查处室送达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中包括监督检查

小组成员姓名和职务,被检查处室合同管理情况,存在的问

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四)被检查处室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

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小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单位将视其情节轻

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

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签订合同的;

(四)将合同印章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的;

(六)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制

度规定处理,致使本单位或下属各部门利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对方提供的相关证照、资

(九)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十)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中违反本制

度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

记过、记大过、责令赔偿、撤职、降级、解除聘用合同、开

除的处罚。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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