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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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2018年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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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
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因为《劳动
合同法》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
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风林网络小编整理了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1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
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
第二条中华群众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构造、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构造(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遵照本法
执行。
【解读】: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
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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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招致无
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
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
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
作中需掌握如下要点:
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
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
3、严格履行“公示步伐”,并保存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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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
的重大问题。
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
能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解读】: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
导或者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
工,没有多少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单位控制
下的工会,工会不独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
【解读】: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
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
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
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
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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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证件:住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
技能证书、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理论中通常为以
包管金、抵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方式收取用
度。禁止请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是否可以请求第三人提供担保
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日常经验看,假如与劳动者无
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志愿给劳动者提供担保呢显然,本色上
还是等于请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解读】: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
目的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
纷时,可以拿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
台。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
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
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
工是唯一标准,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
【解读】: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
文的说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
酬,操作实务中,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
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
举证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牢固限期劳动合同、无牢固限期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义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
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
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
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
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牢固限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肯定终止工夫的劳动合同。
【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
动合同,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
合同和铁饭碗,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时解除
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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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解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
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
须订立。实务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解读】: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和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
别的。以往理论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
短期合同,随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随便终止老员工的劳动
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
【解读】: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
限在第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签订第三次合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视为已订立无牢固限期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请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
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不能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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