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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正司法与和谐社会》专题讲座的感想

发布时间:2024-03-12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学习《公正司法与和谐社会》专题讲座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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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 职能作用 为胸建和谐社会{蓍贡献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 局部利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要摒弃 本位主义思想,增强全 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狭隘的部门主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局观念,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 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是核 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必须始终坚 学习((公正司法与和谐社会))专题讲座的感想 心,民主与法治是保障,不讲民主的法治 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坚持审判服务 是野蛮的、落后的,与和谐社会相背道而 于党的中心工作,为构建和谐琼中创造 驰的。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民主需要法治 (一)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 要继续贯彻“严 来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公民的 为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从重从快从严惩治各类刑事犯 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就没有人权 打”方针,可言,人的和谐发展也得不到实现,和谐 罪分子,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人 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只有发展社会 们只有在安宁、祥和的环境下才能安居 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乐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 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建立诚信 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既要依照其犯罪 友爱的和谐社会。 事实又要根据其危害性进行严惩,决不 既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又要保护 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化解社 手软,保障包括被告人、被害 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与正义 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责,更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建 人、证人、律师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 设者,是各类纠纷的最后汇集点。人与人 的诉讼权利。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 或人与社会有了纠纷就会到人民法院寻 大、社会危害小的案犯,既要依法惩处, 求法律保护,寻求公道正义,如果司法不 更要注重教育、挽救,减轻对社会的危 努力营造安宁和谐的社会环境。 公,就会对法律权威与公平正义底线造 害,成严重的侵害。因此,公正司法是和谐社 会的保障,而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与正 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公正司法,促进 民主与法治建设,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 目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一■ 张 光 亲 (二)民事审判工作要把矛盾化解 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处理各类 经济纠纷,我县既是国家重点扶贫县,又 是发展热带高效水果的农业县,外来开 发农业种植企业多,要为这些企业积极 提供法律帮助。对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经 、发展是硬道理,人民法院要为加快 营权纠纷、林木采伐纠纷案件既要考虑 社会发展服务,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 到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兼顾农民的 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大局和 利益,保护弱势群体。既要讲法律效果。 更要讲社会效果,从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着手,缩小双方的对立面,达到化 解纠纷,为农业发展营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的形成。 二、树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执法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在审判工作中要尊重人 权,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审判实践中要更新司法理念, 杜绝过去那种“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做法,要坚持“疑罪从 无”、“罪刑相适应”原则,遏制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现象。保护无罪的 人不受法律追究。要摒弃野蛮的、不文明的执法方式。要重证据轻口供,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寨件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武汉的余祥林 案件和我省万宁市的“二黄”案件就是明显的“疑罪从有”、“疑罪从 圆一◇一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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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导致的冤假错案,我们要以此为鉴。民事案件要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熟练运用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坚 持中立,树立民主平等的观念,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 法权益,不偏不袒,保护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一)树立审判公开的观念,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透明 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在审判的各个环节,让当事人了解 案件的进度,以及有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因此,坚持在立案 阶段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须知、举证责任、诉讼权利与义务 等,一方面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避免当事人减少不 必要的诉讼开支。 (二)积极开展信访工作,引导涉诉的当事人正确行使诉 权,对涉及企业改制后工人的生活福利保障或涉及政策调整 范围,不属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积极弓I导当事人到有关部 人也要体谅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双方互谅互让,在执行法官 的耐心疏导下,申请人表示体谅被执行人的难处,在赔偿数额 上做了一些让步,而被执行人为了表示诚意,当天筹集资金, 次性还清了所欠的债务,双方皆大欢喜。 一对个别被执行人强烈对抗,拒不执行的,我们一方面向其 宣传法律,指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结果,一 方面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请求县委、人大和 上级法院的有力支持,及时兑现生效判决,确保法律的权威 性。如县民政局与唐钰租赁房屋纠纷案,该案发生法律效力 后,被执行人唐钰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并扬言谁强制执 行他就自杀,并到有关部门无理取闹,法律的权威性遇到了挑 战。为了妥善执行该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 院在县委、县人大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将该案移送有关法院 执行。目前,该案已顺利执行完毕。 政府机关拖欠工程款是社会热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党政 机关的执政形象,2003年.2004年我院共有18宗涉政府机关 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为确保法律权威,我院通过人大牵头监 督,院长亲自与这些单位的法人代表交谈,指出做为政府机关 应带头依法行政,为琼中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做为 政府机关责无旁贷,通过多方面的努力,18宗遗留多年的“骨 头”案终于全部执结完毕,生效的判决得到了实现,确保了法 门反映,寻求政策支持保护。如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的乌石农 场十多位老工人因生活福利保障引起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我 们一方面认真耐心向其讲解政策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让其输 得口服心服。一方面,院长亲自出面与农场领导磋商,建议农 场领导妥善做好退休工人的生活福利和安置工作,使他们时 时处处感到生活在农场这个集体的温暖,场领导接受了我院 领导的建议。该案判决至今,这些老工人都表示理解掌握了政 策,明白自己为何败诉,从而有效避免了相类似的案件在我县 引发的连琐效应,消除了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有力促进了社会 律的权威,为营造和谐琼中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法官行为规范是公正司法的保障 的和谐。 (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把矛 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一言一行都受到社会的关注,直 盾化解在基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 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思想观、 睦相处,诚信友爱,为营造和谐琼中而努力。 权力观,不正确对待手中的审判权;或官本位意识严重,对待 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证明,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民事调 当事人态度粗暴、举止不文明、工作不耐心细致;庭审不规范: 解工作,在化解矛盾,消除积怨,促进双方友好和谐等方面起 裁判文书质量粗糙,业外活动不当等等行为,导致人民群众对 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以我县为例,2003—2005年琼中法院受 法院、法官的公信度和司法公正产生了合理的怀疑。我们正在 理的民事案件,70.13%适用调解方式结案,55%是调解结案后 进行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就是 自动履行的。15%是调解后当即履行给付义务的,仅30%的案 集中解决执法不严、不公、执法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不利于 件进入执行程序。近几年来,无一起调解撤诉的民事纠纷案件 营造和谐社会的问题。倡导法官远离喧嚣繁华的公共场所;保 因处理不妥或不及时而演化为刑事案件。使得案结事了,促使 持中立、依法办案,自觉遵守《法官法》的惩戒规定,规范庭审 了社会矛盾化小,为营造和谐琼中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为等,都是为确保司法公正做好铺垫。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 (四)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建立司法诚信,努力消除 布实施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就是要努力防止法官行 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为的随意性,对法官行为高标准、严要求,按法律办事,按程序 在执行中一方面想尽办法,努力消除“法律白条”,一方 操作当作法官的行为准则,把规范的意识贯穿到法官行为的 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确保双方的知情权,促使双方和 每一细节,树立人民法官可信、可敬的清廉形象。因此,要组织 解执行,消除不安定的社会因素。比如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 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法官行为规范》的每一条规定,把《规 吴宏与乌石供销社租赁合同纠纷案,乌石供销社以企业亏损 范》做为我们法官的行动指南,切实改善工作作风,从严规范 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我院执行法官一方面做被执行人的 行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规 思想工作,要求其从其它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男一方面将 范约束法官的言行,使法官成为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和谐社 被执行人存在的实际困难反馈给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 会的建设者。 圆一◇一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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