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税政解析税政类疫情防控下企业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梳理樊其国一场突如其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态势严峻,牵动着14亿国人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越来越多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等履行社会责任以予实物和现金捐赠。国家对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则是指境外、境内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捐赠,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赠。疫情防控下企业的各项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怎样实际操作呢?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申报事项,尽享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尽量降低疫情带来的经济损失,笔者现将企业捐赠支持新型肺炎疫情防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政策归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一、企业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9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的物品价值如何确定?《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三、企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41
税政类税政解析(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四、企业用于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结转扣除鼓励企业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第五条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准予三年内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有关政策: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举办了以“书香有力量抗疫促发展”为主题的读书分享活动,通过主题倡议、经典阅读、诗词朗诵、读书分享等多种形式激发青年干部勇担时代使命,积极投身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最前线,展现青春风采。(图/文:鄂税网)42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用于慈善活动、(含县级公益事业的)以上人民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准的12%。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先扣除以前六、企业股权捐赠,以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在税前扣除《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同转让股权,1.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应按规定视史成本确定。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捐赠额,2.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3.公益性社会团体,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经确定为具有以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4.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七、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织或者县级年1月(含县级)1日至2022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
税政解析税政类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八、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可按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五条,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九、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十二种特殊情形可全额税前扣除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鼓励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特殊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目前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13项:(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二)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三)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捐赠;(六)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七)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八)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九)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十)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十一)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十二)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需要重点提示的是,上述特殊情形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使企业亏损,所形成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十、企业公益性捐赠,13种例外情形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捐赠多渠道,税前扣除各不同。并非一切企业捐赠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同时对企业捐赠支出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纳税人在通过政策允许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实施捐赠行为前,应对相关税收政策有详细的了解,以明确自身捐赠行为所能享受到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充分的、足额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得到扣除。符合和适应条件的限制,最终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并需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因此,纳税人应当重点关注政策性限制事项,熟练掌握限制性条件,进而实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税后利益最大化。参照和借鉴各地税务机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具体办法,企业财税实际操作中以下十三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一)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二)向境外社会组织或团体的股权捐赠不适用税前扣除;(三)公益性捐赠结转扣除超过三年期限不允许税前扣除;(四)未取得法定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五)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的不能税前扣除;(六)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七)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八)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九)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十)企业亏损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十一)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十二)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十三)其他社会主体应对新冠病毒防疫的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在超市,一小孩拉住我的手说:“叔叔,可不可以送我回家,我和妈妈走散了。”我问他:“你不怕我把你卖掉吗?”小孩说:“我妈说,长得丑的人都很善良。”◇星期天早晨,女儿起床后就拿了一块酥皮点心,一边吃一边各屋溜达。见此情形我责备道:“吃东西就好好坐一个地方吃,别这屋那屋乱串,掉的到处都是渣子,扫都扫不起来!”女儿愤愤不平地滴道:“嫌我吃东西掉渣儿?自己天天对着镜子往脸上拍呀、抹呀,完事一走路比我吃点心掉的渣儿还多呢!”◇妈妈正在打扫卫生,儿子走过去对妈妈说:“妈妈,你看!”儿子边说边伸出手指,妈妈想要吓跑他,于是就把儿子的手指一口咬在嘴里说:“我要咬掉你的手指!”儿子迅速把手指从妈妈的嘴里拔出来,仔细的看了看说:“哎?妈妈,我的鼻屎呢?”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