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发(作者:)

胡雪蕾
09406102
人文与艺术系 法学091
今天我在此浅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首先我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象为繁华之地,购物之都。再次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制度这四个字,这让我们联想到这学期我们有一节课的名称为中国司法制度。套用其教科书中一句话,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以下将从法院,法官,司法活动原则,两岸司法协助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论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法院
就香港的法院而言,香港在回归后设立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较之回归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终审法院且对原有法院名称进行了变动。现今设立了终审法院以后,毋庸置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了终审权,则终审法院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曾经的最高法院则需要改名为高等法院。而且回归以后,香港并不是作为一个英国殖民地更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国家而存在,先前的地方法院也改名为区域法院。虽然这些法院的名字被改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都将予以保留。
在我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结构,机制很值得我们学习,前面所提到其他专门法庭,就很具有代表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特别设立了很多专门法庭,例如,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等。这些名词在大陆都鲜有耳闻。
法官
讲到法院,必要提到的就是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对法官的任免予以阐述和解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对于他们的任免,他们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简简单单的一条规定其实体现的“港人治港”的原则。他们再也不是一个听命于殖民统治的一个殖民地而已。
对于这两个法院的首席法官还需注意的是他们的任免须有行政长官征得香港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司法活动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遵循判例原则和实行陪审制度原则。还记得大一上学期法理学老师反复强调的,判例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是它是香港法律渊源之一。从1905年起至今,香港的《判例汇报》已经超过100多册。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这些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行陪审制度原则,陪审给我们最大印象的是在欧美电影中那些义正言辞的陪审员们,我想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这一制度运用的淋漓尽致。在审判中,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这样可以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法官的审判权给予制衡和约束。
两岸司法协助
《推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但是两岸的法院间是互不隶属和平等关系。
老师曾经放过一段视频,该视频讲述了香港黑社会之首——张子强的案例。从中我们看出,两岸的互相协助,究其最终,两岸都在为社会的法制社会而努力。
启示
每个地方的法制建设都能给我们较多的启示,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到很多很多我们所缺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1.名符其实,各负其责。我们熟知,香港有法官,律师,警察,廉署工作人员。其中我们得知,香港廉署的专业性特别强,他们的本职工作为反贪倡廉,香港是否是一个廉洁的城市,主要就看其的效率。
2.注重职业操守,加强技能培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人员经常要参与会议,研讨会,讲座,访问以及训练课程。这使他们的专业水准更上一层楼,且使他们得到了较高的社会威望。
3.以大众为本,增强亲和力。香港各个法院都有法庭服务简介,且司法工作人员深入市民,宣传法治,我相信这种深得民心的做法必然促进香港法治的发展。
4.消除特权,法治成自然。我们熟知的一句法律口号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真正的做到的少之又少,曾有人评价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时候说到,香港之所以有比较好的法治环境与没有法外特权不无关系,我想借此在此文最后,言之,当法治成为自然,当依法办事成为习俗,法治社会不就深入人心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