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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4-04-05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香港反洗钱监管经验及启示

作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以及亚洲/太平洋反洗钱组织(APG)的创始会员,香港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方面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营造了行业高度自治、全民参与反洗钱的良好环境,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好成绩,并得到了FATF等的肯定。

一、香港主要做法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香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法规框架比较完善,并且操作性强。香港反洗钱法律主要包括《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等,相关条例包括洗钱行为犯罪化、财产没收制度、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具体刑事措施,为香港反洗钱工作提供了稳固的法律基础。其次,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及特定行业组织分别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指引。如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打击洗钱活动的基本原则,相继制定《防止洗钱活动指引》、《反洗钱准则及操作规程》;证监会制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香港保安局禁毒处分别就放债人、会计师、地产代理人、信托及公司服务供应商和贵重金属/宝石业务发出有关反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执业手册或指引。

(二)运行高效的反洗钱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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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香港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制定及推行有关反洗钱政策,并与保安局禁毒处、律政司署、警务处、海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金融机构与相关非金融机构共同确保反洗钱政策、措施符合国际标准。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负责接收、分析及储存可疑交易报告,并将评估后的可疑交易报告送交适当单位(警务处、海关、廉政公署、入境事务管理处)处理,同时在侦查和检控上,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负责受理可疑交易举报,及时向举报人士提供回复、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个案研究。

(三)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全民参与反洗钱

香港各行业机构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制定了严格的反洗内控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部门,配备了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香港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机构持续举办反洗钱讲座、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自2005年起,保安局禁毒处每年都会与其他机构合作,为有关行业举办讲座,以及为特定非金融企业(如地产代理、宝石及贵重金属交易商和其它非盈利机构)举办相关活动。其次,在香港,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是每一个人的义务。香港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属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属恐怖分子所拥有;或曾在与贩毒、罪行或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情况下使用;或拟在与贩毒、罪行或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情况下使用,他/她必须尽快将其所知悉或感到怀疑的交易内容,向获授权人员(即联合财富情报组人员)报告”。如未举报,则属违法,将面临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的处罚。

(四)借助审计手段开展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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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渠道是通过审计公司获得被审计对象的相关信息。如香港金管局规定审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应该包含反洗钱报告,金管局会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反洗钱信息委托审计公司到相关单位进行反洗钱审计或对其开展反洗钱检查。对发现的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将建议整改,并视情况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罚款、取消金融机构董事资格或取消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SAFE”可疑交易识别法

可疑交易识别报告方面,联合财富情报组推行“SAFE”可疑交易识别法,该方法共四个步骤:第一步是审查(Screen)。结合可疑交易的一系列标准进行初步评审。第二步是提问(Ask)。发现客户交易出现一项或多项可疑特征时,应有技巧地询问客户交易原因、交易资金的来源等情况,并观察客户的反映。第三步是翻查(Find)。翻阅客户资料,了解客户前期的交易情况及特征。第四步是评估(Evaluate)。评估所掌握资料,综合判断交易是否可疑。若采取上述步骤后,确定该交易可疑,便应填写可疑交易报告。

二、取得成效

FAFT在2012年10月发布的《反洗钱及打击恐怖主义融资活动-第四轮互相评核报告》中指出,香港在所有核心建议(Core

Recommendations)以及三分之二的关键建议(Key Recommendations)的遵守方面已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且2008年评定为部分符合(partially compliant,PC )或不符合(non-compliant,NC)的19项建议中已有12项基本达到了很大程度上符合(Largely

Compliant,LC)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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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9月30日,香港财富联合情报组近五年每年接收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累计接收124518份可疑交易报告,裁定1015人洗钱罪名成立,期间被限制的财产总值达336941.22万港元,已讨回并上缴政府的金额为244422.75万港元(如图1)。

三、启示

(一)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出台行业反洗工作指引或操作细则

梳理和修订《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等反洗钱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贵重金属和宝石商人、律师、会计师、房地产经纪人等)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加大对洗钱及恐怖融资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处罚力度。各监管部门应联合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修订适应行业特征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或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监督指导,提高行业反洗钱自治能力。

(二)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营造全民反洗钱的良好氛围

各监管部门和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反洗钱意识,增强公众反洗钱主动性和积极性,主动举报洗钱活动线索,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其次,加强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联合其它机构为行业有针对性的举办培训,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反洗钱培训,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强化反洗钱惩罚激励机制

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定期开展内部反洗钱审计,制定内部反洗钱考核办法,将其反洗钱工作纳入员工考核,对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 —4—

个人给予奖励,对未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个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实施反洗钱外部独立审计

人民银行应参照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审计报告,严格按照行政处理程序,对反洗钱义务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复杂的公司结构,难以辨识最终实益拥有权、业务活动水平与资金流动不符、开出过多/过少货物/服务发票、接收与之没有业务活动的公司的付款、向离岸公司缴付不寻常的顾问费用等可疑情况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五)实现行业协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

建立单位内部信息共享和行业反洗钱协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交流平台,确保能获得甄别分析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借鉴香港联合财富情报组“SAFE”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方法,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分析,报送的报告中必须包含可疑交易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可疑的金融活动详情、交易可疑的原因等内容,确保可疑交易报告情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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