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发(作者:)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8〕10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和《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责任追
究、附则等共十部分内容,明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单位职责、应急措施等。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市)政府(含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编制的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六)风险评估
不利的气象条件,燃煤、工业、机动车、城市扬尘易发场所等主要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大,输入型污染和本地污染的叠加是引发重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重污染天气多出现在冬季采暖期间。
引发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我市大气污染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燃煤污染源,包括燃煤锅炉、火电、钢铁、玻璃等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和冬季原煤散烧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包括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产生的油气等;城市扬尘污染源,包括建筑施工扬尘、市政施工扬尘、裸露土地扬尘、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扬尘等;交通污染源,主要为机动车尾气排放;物料堆场、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其他污染源。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容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由于能见度低,容易引发交通、高空作业等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包括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医疗防护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各区(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
响应领导机构。
(二)主要职责
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批准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启动、终止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应急工作组。
(1)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结果,确定预警等级;负责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负责
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必要时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或专家咨询组会商。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制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的查处;负责港口运输车辆的监管;推动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扬尘源控制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3)医疗防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卫生系统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健康防护工作。
(4)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5)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1.分级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2.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又不满足上述预警条件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二)监测预报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预报预警组负责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预警启动后,预报预警组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同时要对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密监控、监测,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认定达到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报预警组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五)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省环保厅报告。
2.报告内容和方式。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六)区域应急联动
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三源减排措施。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移动源主要采取限制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划定限行时间和区域。扬尘源主要通过
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减排。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率先实行秋冬季错峰生产。
(2)各区(市)政府应急预案。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市)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的减排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工业源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要对涉及供电、供暖、协同处置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民生企业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民生不受影响。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绿色标杆企业,采用天然气、电、电厂集中热力作为燃料或热源的企业,凡是手续齐全、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排污许可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可以根据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和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监管,一旦出现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取消其豁免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扬尘源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1个月或2个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减少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
(3)其他成员单位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
工。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纳入工业源减排清单并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应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通过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可以达到的排放限值。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实施在线监控监管。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行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秋冬季错峰生产要求,率先实行秋冬季错峰生产,明确停产时间。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应实行应急运输响应,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应当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备查。企业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各区(市)政府备案。
(5)启动Ⅰ级响应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各成员单位派出督查组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2.分级响应措施。区域应急响应时,预报预警组根据我市空气质量情况提出是否启动公众防护措施的建议。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①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化原则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等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卫生计生部门通知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
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中。
措施:水泥行业(含粉磨站)实施错峰生产;轮胎、橡胶制品等生产企业,通过停产一条及以上生产线或停产重点排污车间、工段,达到污染物减排50%以上;玻璃制造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达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15%以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燃煤机组,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和提高治污效率达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20%以上;钢铁企业停产一台烧结机,炼钢(以转炉生产能力计)、轧钢(以加热炉能力计)限产30%,炼铁(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限产20%;车辆、动车组、家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企业,植物油、轮胎和塑料橡胶制品、集装箱、家用电器、皮革服装及石墨生产企业,包装印刷、铸造及有机化工(无法停产或限产的除外)等企业,通过停产一条及以上生产线或停产重点排污车间、工段达到减排50%以上。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作业2次(易产生路面结冰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建筑拆除作业及混凝土搅拌站运行。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中。
措施:玻璃制造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达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再减排5%,总体减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0%以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锅炉、燃煤机组,通过降低生产负荷和提高治污效率达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再减排10%,总体减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30%以上;钢铁企业炼钢(以转炉生产能力计)、轧钢(以加热炉能力计)再限产20%,总体限产50%,炼铁(以高炉生产能力计)再限产10%,总体限产30%;车辆、动车组、家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企业,植物油、轮胎和塑料橡胶制品、集装箱、家用电器、皮革服装及石墨生产企业,包装印刷及有机化工(无法停产或限产的除外)等企业全部停产。城市建成区内禁行重型柴油货车。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洒水(遇路面结冰情况除外)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1次。施
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和渣土运输,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作业。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实行应急运输响应,原则上不允许重型柴油货车进出厂区,新能源汽车、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化原则,指导管辖范围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减排清单中。
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
施工工地周边的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总体增加3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在每次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各成员单位每年对负责的应急预案(方案)减排措施和减排清单进行评估。应急响应日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由各成员单位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应急响应情况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预报预警平台应加强与省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四)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
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按照公务用车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用车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各区(市)政府、市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医疗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区(市)政府及其他成员单位,要于每年8月底前公布最新的应急减排清单和分级减排措施等。
(二)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
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
(一)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二)宣传教育
宣传报道组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本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应急演练
各区(市)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采暖季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九、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对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