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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发布时间:2024-02-20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2月20日发(作者:)

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充分利用校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双一流”建设实际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队伍,根据学位委员会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兼职导师由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中选聘。

兼职导师分兼职博士生导师和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新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为人正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重大积极作用;

(二)具有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或者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突出、实务工作成绩显著、领导相关领域的实务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三)已被学校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

学校聘请的具有其他高校博导资格或具有学术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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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视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条 学校选聘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为人正派。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够对学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发挥积极作用。

(二)高校或科研单位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具有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三)实务部门的兼职硕士生导师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

1.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学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六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2)担任正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3)具有四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职级。

3.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有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3)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相当荣誉。

近五年在本职工作领域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调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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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其他书面成果,科研能力足以胜任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

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拟聘任的兼职导师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了校际或其他合作协议,或者我校实践基地的实习指导教师,如符合上述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原在校工作的研究生导师调离后拟继续指导其名下研究生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经学校聘任后可以兼职导师身份指导研究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和发展要求对兼职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根据研究生培养和“双一流”建设的需求,结合不同年度的实际情况,决定当年度是否选聘新的兼职导师及新选聘兼职导师的规模和学科分布。

各学科和专业兼职硕士生导师总人数不得少于学位授权点评估要求,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专职硕士生导师人数的50%。

各学科兼职博士生导师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校内专职博士生导师人数的50%,每年度各学科推荐续聘及新聘兼职博士生导师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推荐新聘人数不宜超过1人。

第三章 选聘及解聘程序

第八条 选聘兼职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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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自愿申请,填写《大学兼职导师申报表》和《大学校外兼职教师和兼职导师思想政治鉴定表》。其中,《大学校外兼职教师和兼职导师思想政治鉴定表》思想政治表现意见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学院出具;

(二)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需要,提出兼职导师拟聘规模,学科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荐拟聘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后报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应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员是否符合资格进行评审,提出兼职导师选聘意见,并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四)学校研究决定拟聘任兼职导师名单,并由校学位办对拟聘任兼职导师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以学校名义向无异议的兼职导师颁发聘书;存在异议者由校学位办审核异议事项是否成立,并报学校研究决定是否聘任。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两个以上二级学科(专业)同时担任兼职导师。

第十条 兼职导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解除其聘任关系: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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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因个人原因,本人或学院认为其不宜继续担任兼职导师的;

(三)出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四)聘期内未实际担负兼职导师职责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兼职导师的情形。

第十一条 解聘兼职导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兼职导师本人或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解聘申请;

(二)校学位办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解除兼职导师聘任关系的意见,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三)学校研究决定解除聘任,并将解聘人员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四章 兼职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时,遵循“校内导师为主、兼职导师为辅”的原则。

校内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

兼职导师不得单独招收研究生。

第十三条 兼职导师应了解、维护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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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应服从学校、学院和学科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兼职导师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或讲授研究生课程等方式参与研究生教学:兼职导师每学年应举办或参与学术讲座至少1次,或每学年参与讲授研究生课程不低于4课时;

(二)与校内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任务:兼职导师每学年应至少实际指导1名研究生,兼职导师应当参与确定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论文选题、论文评阅及论文答辩;

(三)兼职导师在申报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确定的其他职责:

1.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智库成果,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积极推动我校开展科研平台建设,并对平台建设起重要作用;

3.吸收我校研究生参与自己主持的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4.为我校“双一流”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和影响力助推我校“双一流”建设,提升我校社会影响力;

5.积极推动学校产学研基地建设,促进我校与其所在单位开展深度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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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社会调查、专业实践或实习便利,并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7.担任我校职业导师,为研究生开办就业能力讲座、培训或提供就业途径;

8.积极参加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

9.有利于推动我校“双一流”建设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兼职导师权利

第十五条 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的,其工作量和报酬分别计算。

兼职导师工作量和报酬计算标准参照《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为兼职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兼职导师实际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享有对该论文的指导教师署名权。兼职导师对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院应加强对兼职导师的培训、管理和引导,强化其身份意识与职责观念。兼职导师的培训、管理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校学位办予以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应组织兼职导师填写《大学兼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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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信息简况表》,并在聘期内对兼职导师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兼职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后,与学校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学院可根据兼职导师的履职情况,提出是否予以续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聘期每满1年,由学院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初审,校学位办复审后报学校审定。

对于一个年度未合格履行职责的兼职导师,学院对其进行预警;对于连续两个年度未合格履行职责的兼职导师,学院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兼职导师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其所在学院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聘期考核初审,校学位办复核后报学校审定。

对于聘期内未合格履行职责的兼职导师,视为聘期考核不合格,聘期届满后,学院不得提出予以续聘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在聘期内完成各项职责且履职情况良好、学院认为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续聘申请,由校学位办审查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本规范修订前聘任的兼职导师聘期届满的,按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评优与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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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优秀兼职导师评选工作,对在我校“双一流”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兼职导师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优秀兼职导师评选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绩、严格筛选、保证质量”的原则。

每次评选的优秀兼职导师数量不超过全校兼职导师总人数的5%。

第二十五条 优秀兼职导师评选对象为评选当年处于聘期内的兼职导师。

第二十六条 评选优秀兼职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关心学校发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够配合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的相关工作;

(二)当前聘期内未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

在本学科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当前聘期内完成下列研究生培养任务之一的,优先进行推荐:

1.所指导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

(2)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3)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相关奖励;

2.至少举办6次学术讲座;

3.为研究生讲授不少于24个课时的课程;

4.作为负责人与我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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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基地协议的;

5.推动所在单位与我校开展经验交流,并达成至少1项交流合作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优秀兼职导师:

聘期内存在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形的;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兼职导师评选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聘任学院推荐,填写《大学优秀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学院结合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选出本学院优秀兼职导师候选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拟推荐的优秀兼职导师候选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对各学院推荐的优秀兼职导师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优秀兼职导师拟推荐人选;

(四)优秀兼职导师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经学校批准,予以表彰,并于下一聘期自动续聘。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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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条 本规范所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相当荣誉”,系指经省级机关颁发的,与聘任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各项奖项或荣誉。

本规范所指“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校定纵向省部级项目、校定省部级国家机关委托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于经学校批准的优秀兼职导师,如发现存在政治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或者通过弄虚作假等行为参与评选的,取消对其的表彰,并撤销其兼职导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兼职导师的其他事项参照《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大学优秀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号)同时废止;本校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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