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5日发(作者:)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一、应税服务(P22)
指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服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一)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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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三)现代服务P23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3.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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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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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四、混合销售与兼营P28
例1:美容院在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
问题:1、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2、如果美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销售美容产品50万元,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计算税金
3、如果美容服务销售额为50万,销售美美容产品100万元,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计算税金
分析: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服务,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服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应交增值税=150*6%=9万元
3、应交增值税=150*17%=25.5万元
例2:美容院在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
1、提供美容服务100万元和销售货物50万元。
2、同时提供美容服务100万元和销售货物50万元。单独提供美容服务100万元。单独销售美容产品50万元。
3、同时提供美容服务50万元和销售货物100万元。单独提供美容服务50万元。单独销售美容产品50万元。
思考:上述三种情况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例3:某电器商城销售并安装空调每台收费3000元,不另收安装费;若单独安装应收取安装费用200元。试分析安装费应如何纳税最合算?
筹划前该商城销售并安装空调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就3000元一起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000÷1.17×0.17=435.90(元)
但若能使销售货物和安装空调分开核算,由于空调安装属于建筑业,税率为11%,低于销售货物税率17%,所以筹划的方向即使销售并安装空调转化为兼营行为。
具体的筹划方法就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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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价格标签上标注为:3000元/台(含安装费),不能标注为:3000元/台(免费安装);
②分别开具商品零售普通发票2800元和建筑安装业发票200元;
③到建委申请批准获取安装资质。
销售货物增值税=2800÷(1+17%)=406.84
安装空调增值税=200÷(1+11%)=19.82,合计增值税426.66.这样,对购买方来说,仍是花费3000元购买空调并享受安装服务;但对销货方来说,就每台空调成功节税9.24元。
五、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规定P28
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仅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改增应税行为起征点同上。
2、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增值税低税率P29
一、农业产品
粮食13%
1.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
2.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17%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
蔬菜13%
1.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2.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17% 各种蔬菜罐头
烟叶13%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13%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17%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园艺植物13%
1.可供食用的果实,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
2.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3.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17% 1.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2.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药用植物13%
1.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17% 中成药
油料植物13%
1.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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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纤维植物13% 1.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2.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糖料植物13% 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林业产品13%
1.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和其他林业产品。2.盐水竹笋
17% 锯材、竹笋罐头
其他植物13%
1.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2.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水产品13%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
2.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3.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
4.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17%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畜牧产品13%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3.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4.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5.鲜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6.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
7.灭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
17% 1.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2.各种蛋类的罐头。
3.调制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
4.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动物皮张13%
1.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2.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动物毛绒13% 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17% 洗净毛、洗净绒。
其他动物组织13%
1.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2.昆虫类动物。
3.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4.天然蜂蜜,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5.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6.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人工合成牛胚胎等。
二、食用植物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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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2.棕榈油、核桃油、橄榄油。
3.2011年7月1日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7%
1.皂角。2.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3.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三、自来水13%
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特例:不征增值税: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
四、暖气、热水13%
1.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
2.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3.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13%
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13%
1.焦炉煤气。2.发生炉煤气。3.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13% 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13%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13%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13% 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13%
1.图书,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十二、饲料13%
1.单一大宗饲料。2.混合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预混料。5.浓缩饲料。
17%1.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2.饲料添加剂。
十三、化肥13%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氨化硝酸钙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胺、氮磷钾复合肥等。5.微量元素肥,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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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农药13%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17%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
十五、农膜13%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13%
1.拖拉机2.土壤耕整机械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4.种植机械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
6.收获机械7.场上作业机械8.排灌机械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10.农业运输机械
11.畜牧业机械12.渔业机械13.林业机械14.小农具
17% 1.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区别于13%中第9项)
2.农用汽车(区别于13%中第10项)3.机动渔船(区别于13%中第12项)
4.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区别于13%中第13项)
5.农机零部件(区别于13%中第14项)
十七、食用盐13%符合《食用盐》和《食用盐卫生标准》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13%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九、电子出版物13% 1.只读光盘2.一次写入式光盘3.可擦写光盘
4.软磁盘5.集成电路卡6.各种存储芯片
二十、二甲醚13%
税率11%
提供交通动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动产租赁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其他规定
(1)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就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电信服务时,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七、零税率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往来或在港澳台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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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八、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P48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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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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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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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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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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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特殊规定>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九、征收率P31
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1.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专用发票。
2.2016年4月1日起,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3.2012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不得变更
十、增值税的计算P32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P34
1.直销企业
模式:直销员按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进货,按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销员起中介作用,直销企业按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并另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1)直销企业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1: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非酒类货物时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的具体时限有( A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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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无合同约定的,在一年之后计人
B有合同约定的,在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计入
C有合同约定的,合同逾期的时候计入,但合同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内
D无合同约定的,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和收取的货款一并计入
例2: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一批货物,乙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货币资金,经双方友好协商,乙企业用自产的产品抵顶货款,则描述正确的是( D )
A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的抵顶货物不应做购货处理
B乙企业发出抵顶货物不应做销售处理,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C甲、乙双方发出货物都做销售处理,但收到货物一律不能计入进项税额
D甲、乙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可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年127号)>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书面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例1:某面粉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为面粉和麸皮,麸皮为免税的饲料类产品。含税面粉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麸皮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由于季节性收购,当期进项税1000万元,且所有进项税无法准确划分免税和应税项目。
问:企业采取放弃麸皮免税权,还是不放弃麸皮免税权?
答:免税处理:
当期进项税转出=1000*2000/(2000+1500/1.3)=601.06
当期应纳税款=1500/1.13*0.13-(1000- 601.06)=-226.37万
放弃免税权:
当期应纳税款=1500/1.13+2000)*0.13-1000=-567.43万
结论:放弃免税权多341.06万留抵,对企业有利。
例2:某电视机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新型彩色电视机。2003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月2日,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电视机500台,本期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3 000元。由于商场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按售价的5%对商场优惠出售,每台不含税售价2 85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3月5日,向另一家乙家电商场销售彩电200台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的现金折扣条件为4/10、2/20、N/30。本月23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旧电视机,销售新型号电视机10台,开出普通发票10张,收到货款31 100元,并注明已扣除旧电视机折价4 000元。。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电视机给消费者20台,协议规定,每台不含税售价4 000元,5年后厂家全部将货款退还给购货方。共开出普通发票20张,合计金额93 600元。
(4)以20台电视机向丙单位等价换取原材料,电视机成本价每台1 800元,不含税售价单价3 000元。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3月4日,向丁商场销售电视机300台,不含税销售单价3 000元。商场在对外销售时发现,有5台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场提出将5台电视机作退货处理,并将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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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厂家。该厂将5台电视机收回,并按规定给商场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6)本期共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 000元(含从丙单位换入原材料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是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2 850元的单价销售,无需另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被厂家广泛采用,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当然,如果折扣后再另开发票,则不得减除销售额。
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增值税发票上先按全额反映,在实际收到折扣价款后,再按折扣金额开具其他发票或单据给购货方人账。这种情况,双方均对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厂家增加、商家减少),折扣部分不得减除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2 850×500×17%+3 000×200×17%=344 250(元)
(2)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应纳销项税额=(31 100+4 000)÷(1+17%)×17%=5 100(元)
(3)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应纳销项税额=93 600÷(1+17%)×17%
=13 600(元)
(4)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的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
3 000×20×17%=10 200(元)。
(5)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通常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提出)应纳销项税额=(300-5)×3 000*17%=150 450(元)
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44 250+5 100+13 600+10 200+150 450)-400 000
=523 600-400 000=123 600(元)
<营改增试点行业销售额的确定>P36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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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0.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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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号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例1:某汽车制造商将一辆新开发的小汽车赠送给某高校使用,其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等于( B )
A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C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D制造成本(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例2: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征税,根据不同情况,可按( BD )确定其销售额。
A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成本价
B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
C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最高售价
D组成计税价格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例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P3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规定,2012年7月1日开始,我国以生产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试点,取消其采购农产品原料在购进环节抵扣进项税额制度,改为销售时按照核定的农产品单耗率或耗用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去年印发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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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19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例外案例
2012年7月1日起,试点企业对销售货物所耗的外购农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外销产品的农产品“单耗率”或主营业务成本对农产品的“耗用率”,测算实际销售产品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量;再根据试点企业适用税率(17%或13%)—“扣除率”,将期末农产品收购平均价格(不含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入库前整理挑选费用)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农产品进项税额(T)=产品销售数量(Q)X单耗率(v)X期末平均购买单价(p)X扣除率(t)/[1+扣除率(t)]
例如:某乳业公司7月因持续高温炎热,甜奶粉销售严重受阻。公司决定全部生产淡奶粉。假定7月收购鲜奶1757.5吨,根据检测的平均干物质含量为11.12%,月末平均收购价格为2500元/吨;本月共生产淡奶粉185吨。但各月销售情况不同:7月份伞部销售,8月份销售140吨,9月份销售42.5吨,各月平均售价分别为23400元,吨、22230元,吨、24570元/吨;平均单位成本为18000元/吨。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鲜奶进项税额,当地国税局核定该公司淡奶粉适用的鲜奶单耗率为8.115吨,则:
1.直接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计算
公司采购农产品原料时在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即可直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各月份鲜奶收购价格=1757.5×2500=4393750(元)
每月购入鲜奶即可抵扣进项税额=4393750x13%=571187.5(元)
2.核定抵扣法下进项税抵扣额的核算
该乳业公司7—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7月份淡粉销售清库,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XvXpxt/(l+t)=185 x8.115 x2500x17%/(1+170/0)=545334.94
销项税额=185x3400=629000(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629000 -545334.94=83665.06(元)
增值税负税率=83665.06/185×20000xl00%=2.26%
(2)8月份淡粉销售比例为75.68%,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XvXpxt/(l+t) =140x8.115 x2500x17%/(1+17%)=412685.9
销项税额=140x3230=452200(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454200 -412685.9=39514.1(元)
增值税负税率=39514.1/140x19000x100%=1.49%
(3)9月份,产品销售份额为22.97%,可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为:
T=Q×v×p xt/(l+t)=42.5 x8.115 x2500×17%/(1+17%)=125279.65
销项税额=42.5x3570=151725(元)
应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151725 -125279.65=26445.35(元)
增值税负税率=2644535/42. 5×2l000x100%=2.96%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P37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20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折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项目的,从改变途次月起按下列公式计算:
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增值税纳税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P37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环节进项税额抵扣>P37
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包括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和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2015年8月19号施行)>P37
1、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2、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例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其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00×13% =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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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例2:某卷烟厂2015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C )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D.8.86万元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P38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娱乐服务,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娱乐服务,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值*适用税率
(11)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应税项目,可在次月起,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可抵扣的进项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销售额及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除另有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是指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全部百项税,包括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上期留抵税额及批准允许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恢复抵扣进项税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期间发生的22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全部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例1:某场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材料一批用于应税和免税货物的生产,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当月应税货物的销售额50000元,免税货物的销售额70000元,当月不扣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答案: 3400*70000/(70000+50000)=1983.33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外购材料10 000千克,每千克支付价款和税款2元和O.34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1 000千克。运回后以每3千克材料生产成成品1盒的工艺生产产品3 000盒,其中2 200盒用于直接销售,300盒用于发放企业职工福利,500盒因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该纳税人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10000*0.34-(1000+500*3)*0.34=2550元
例3:某果酱厂某月外购水果10 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外购金额和增值税额分别为lO000和1 300元(每公斤0.13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1 000千克。水果运回后,用于发放职工福利200千克,用于厂办三产招待所800千克。其余全部加工成果酱400千克(20千克水果加工成1千克果酱)。其中300千克全部销售,单价20元;50千克因管理不善被盗;50千克用于厂办三产招待所。确定当月该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 300一[1 000(腐烂)×0.13+200(福利)×0.13+800(招待所)×O.13+50(被盗)×20×O.13]=910(元)
<进项税额时间界定>P39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通过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对比一致则通过认证。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当月及次月,开具次月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当月。
第三:取消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2016年5月1号开始)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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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通过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对比一致则通过认证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丢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海关缴款书丢失,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未按期申报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下称逾期)抵扣问题作出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规定外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客观原因包括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24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缴纳>
1、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3、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5、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6、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例1:某电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交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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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求(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2)计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计算当月应缴增值税税额.
解:
(1)销项税额=50×8000×17% + 6000 ×
(1+10%)×20×17%+5×8000×17%=97240(元)
(2)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0000-1000×50×17%-200×50×17%-800×20×17%
=57080(元)
(3)增值税=97240-57080=40160(元)
例2: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棉布取得收入50000元(不含税),销售针织品取得收入80000元(不含税)。
(2)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价外费用收入23400元。
(3)馈赠某小学针织品60套,此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18元/套(含税)。
(4)本月购进货物800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3600元。
(5)企业向棉农收购棉花买价为15000元。
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分析:(1)销售货物涉及销项税额,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价外费用收入是含税的,因此,首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然后再并入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
(3)“馈赠”,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销项税额,参照当月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要换算为不含税的。
(4)当期购进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50000+80000+20000÷(1+17%)+60×118÷(1+17%))×17%=26034.7(元)
②进项税额=13600+15000×13%=15550(元)
③应纳税额=26034.7-15550=10484.7(元)
例3:某新西兰保健品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商贸公司专门从事其保健品在中国的销售业务。2012年9月,该新西兰公司的财务总监Peter先生就境内公司创立、销售等阶段的几个与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的问题征求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咨询意见。Peter所描述的背景及有关问题如下:
(1)中国境内的商贸子公司,会计核算健全,2013年1月1日开始运营,预计2013年保健品的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为人民币70万元,销售对象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百货商场;采购额折合人民币40万元(含关税但不含进口增值税),采购全部来自新西兰。Peter希望注册会计师通过计算和分析告知,此种情况下税务法规是否允许该商贸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允许,单从增值税税额及其对获利影响的角度看,该商贸公司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还是申请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答:(1)允许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2013年毛利=70-40-(40×l7%)=70-40-6.8=23.2(万元)
若是一般纳税人,公司2013年毛利=70-40=30(万元)
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2)该商贸公司已经在与一家大型商场洽谈设点销售事宜。商场提出两种模式供该商贸公司选择。模26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式一是商场固定收取“进场费”、“上架费”等手续费14万元(与保健品的销售额、销售量无必然联系)并开具服务业发票给该商贸企业;模式二是该商贸公司按保健品销售额的20%返利给商场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2013年的销售额为70万元,Peter希望注册会计师通过计算增值税税额,分析其对获利的影响,指出商贸公司选择哪种模式更为有利。
答:(2)模式一下商贸公司获利=70-40-14=16(万元)
模式二下商贸公司获利=70-40-(14-14÷1.17×17%)=18.03(万元)
选择方式二更为有利。
(3)该商贸公司正在考虑2013年全年的促销模式。当前有三种提议的方式:方式一是折扣销售,即所有保健品直接按9折价格销售;方式二是返还现金而不开具红字发票,即购买保健品的客户得到该商贸公司销售额10%的现金返还;方式三是加量不加价,即所有的保健品都加量10%而售价不变。假定2013年的销售额为70万元,Peter希望注册会计师通过计算增值税税额,分析其对获利的影响,指出商贸公司选择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答:(3)方式一下商贸企业获利=70×0.9-40=23(万元)
方式二下商贸企业获利=70-40-7=23(万元)
方式三下商贸企业获利=70-40×1.1=26(万元)
选择方式三更为有利。
(4)该商贸公司正在考虑就一部分业务采用代销商业模式。当前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方式一是受托商场购销价格相同,根据代销商品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该商贸公司收取手续费;方式二是受托商场购销价格不同,赚取差价,受托商场不再另收手续费。Peter希望注册会计师告知,在上述两种方式下,该商贸公司均需要给商场就交付代销保健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理由是什么?
答:(4)均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法规所称的视同销售的情形。
无论采用手续费式代销或是采用购销差价式代销,商场均需要就所代销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该商贸公司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将无法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4:甲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取得货运收入,并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收取价外收入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与乙货运企业共同承接一项联运业务,收取全程不含税货运收入75万元,并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给乙货运企业(一般纳税人)联运运费,并取得乙货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
(3)支付本月座机话费,取得电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话费1万元。(4)当月购进5辆运输用的卡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55万元;购进一辆办公自用的小轿车,取得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
(5)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取得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租金6万元;
(6)当月一辆运营货车需要修理,取得汽车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维修费1.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本月销项税额;
(2)计算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3)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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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答:
(1)计算该企业本月销项税额=(200+4)÷(1+11%)×11%+75×11%+6×17%=29.49(万元)
(2)计算本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30×11%+1×11%+ 55×17%+23.4÷(1+17%)×17%+1.8×17%=3.3+0.11+12.75+0.306=16.466(万元)
(3)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29.49-16.466=13.024(万元)
例5:某国内智能手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份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进口手机元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260万元、运输费和保险费5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本单位,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2万元;
(2)在国内采购原材料,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取得一般纳税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8万元;
(3)向国外销售手机3000部,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在国内销售手机800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77万元;
(4)因管理不善,损失10月份外购的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金额32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万元,当时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货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注:关税率20%、增值税退税率15%)
要求:(1)计算该企业11月份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
(2)计算该企业11月份采购业务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1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额;
(4)计算该企业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该企业11月份应退的增值税。
答:(1)11月份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
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260+5)×20%=53(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60+5+53)×17%=54.06(万元)
11月份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53+54.06=107.06(万元)
(2)11月份采购业务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54.06+2×11%+81.6+8×11%=136.76(万元)
(3)11月份进项税额转出额
=(32-2)×17%+2×11%+1200×(17%-15%)=29.32(万元)
(4)11月份应缴纳增值税=277×17%-(136.76-29.32)=-60.35(万元)
应纳税额小于0,不交增值税。
(5)11月份应退增值税:
当月免抵退税额=1200×15%=180(万元),大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60.35万元。
当月应退增值税=60.35(万元)
当月免抵税额=119.65 (万元)
例6:位于县城的某石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原油5000吨,支付买价2000万元,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60万元,保险费无法确定。
(2)开采原油9000吨,其中当月销售6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700万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3.51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9万元,税额0.99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10%,进口关税税率为1%,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对比认证。)
28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当月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关税。
(2)计算当月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当月销售原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当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1)保险费=(2000+60)×3‰=6.18(万元)
当月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关税=(2000+60+6.18)×1%=20.66(万元)
『答案解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应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当月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2000+60+6.18+20.66)×17%=354.76(万元)
(3)当月销售原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3.51÷1.17)×17%=459.51(万元)
(4)当月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459.51-354.76-0.99=103.76(万元)
(5)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3.76×(5%+3%+2%)=10.38(万元)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方法计税的规定> P41
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29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30
增值税章节的补充内容
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九)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例:有一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收入为10300元(含税)。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分析: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因其销售额中包含增值税,要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增值税= 10300/(1+3%)×3%=300(元)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P41
纳税人进口货物,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所谓关税完税价格,是用以计算关税的计税价格,即关税的计税依据。)
例:某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2月从国外进口小轿车一辆,完税凭证是著名的而价格为85500元人民币,假定关税率20%,消费税率5%,其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为多少?85500*(1+20%)/(1-5%)*17%=18360
十一、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P49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综合项目(4项)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特殊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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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售特殊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项)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改增试点前发生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项)
1.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管理不规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项)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作废的情形
包括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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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四、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之一行为的。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五、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情形
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发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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