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发(作者:)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第二编)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和应当承担责任性(有责性)的客观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前者重点在法益保护,后者重点在非难可能性。
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
2、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赋予了原本困难的对犯罪成立的判断以安定性'。
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1、客体:内容为法益(实际"法益'概念超越犯罪构成,贯彻于每一要件中)
2、客观方面:行为、对象、结果 (与三阶层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类似)
3、主体:自然人、单位、责任能力(应分别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责任阻却事由)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具备上述要件,还需要不属于正当行为,才成立犯罪。即在四要件模式中没有解决违法性的问题。
三、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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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行为不法罪责'的阶梯式解决问题方案。
1、构成要件符合性: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机能:违法推定、故意规制、犯罪个别化)
2、违法性: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3、有责性: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等)、故意和过失、责任阻却事由(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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