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

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的建构主义解读
一、导言
罗尔斯关于道德理论的建构主义的三个讲座即“Rational and Full autonomy”,“Representation of Freedom and Equality”和“Construction and Objectivity”分别于1980年的4月14日、4月15日和4月16日讲授的。这些讲座是杜威讲座的第四系列,是1976年已故的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开设的,因为他自1905年到193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任哲学教授。而本文正是在第一和第三讲座的基础上对罗尔斯解读的康德的建构主义做进一步的探索。
二、罗尔斯所理解的康德建构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
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着力点在于将其从哲学方法上理解为“道德建构主义”,即Kantian Constructivism 并将之作为自己《正义论》的证成结构的原型,在此基础之上罗尔斯完成了自己的道德建构主义。
罗尔斯并不满意传统道德理论的进路,他集中精力探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并自始至终是在与传统的伦理思想尤其是理性直觉主义的战斗中来论述自己的正义论思想的。他认为康德建构主义的特别是指出了一个人的概念(person)作为一个合理建构过程的基本元素,这样也就首先决定了正义第一原则的内容,即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
在罗尔斯的解读中康德意在指出只有建立在公共文化的政治推理和理解的基础正义的观念才有正当的理由,正义的社会角色(人)的概念是自由的、平等的、具有理性的和合理行动的能力,是被隐含运用来解决民主社会公共文化中的公平问题的,而且康德还必须去建构正义原则的程序(procedure),而不去关涉道德事实(moral facts)换句话说,无论这些道德事实在多大的程度上被认为是权利和正义的理由(reasons of right and justice)都只能在建构过程中得到确定,也就是说,只能在具有自由平等的道德观念的人的作为理性代理的建构过程中得到确定。
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试图揭示的基本思想是图式化潜伏在常识中的自由平等的,理想社会合作的人被罗尔斯称作模型概念(model-conceptions)而最基本的两个模型概念是指一个有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和一个有道德的人(moral person)而他们的目的是挑选出我们作为道德人和作为与社会关系的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基本概念,而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作为第三个模型概念同时在二者之间作为中介而生成。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initial situation)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契约是公平的。原初状态建模的方式是认为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中的公民同时并被视为有道德的人,这样他们在这样一种理想状态下,自然会为他们社会中选择正义作为第一原则,而这样康德建构主义要联结的特定原则的人的概念就完全实现了。
在对这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的分析中,罗尔斯强调这样的社会必须首先是处于公共正义观的有效监管之下的意即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接受权利与正义的第
一原则并且知道其他人也同样接受这个原则,而且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机构的安排同样有充足理由相信这些原则,其次是在秩序井然社会中的成员能审视相互的政治和社会关系,而这样的成员又同时是自由独立的平等的道德的人,以保证在视为完全自由的个人和平等的道德人之间原初地位的公平。罗尔斯采用了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这一基本的结构原理剥夺当事人的某些信息,进而他提出了纯粹程序正义以使得建设的理性行为得到理解和解释。(正义的原则是在无知之幕被选择的)。
罗尔斯对康德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在原初位置中的建设理性的自治代理只是道德人的概念的一部分,(这个人是良好秩序社会中的公民)在原初位置上理性自主权与全社会公民自治是处于对立的,前者是双方代理的建设后者则更类似于康德概念假设的必要性充分自主权是日常公民认为自己在一定方式肯定同意按照正义第一原则行动进而罗尔斯详细论述了其制约因素。
在对充分自主权的阐释中,罗尔斯首先说明了这个概念的实现也必须是通过有序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在原初状态中以适当的方式表示,紧接着他提问,原初状态是如何采用了充分自主权作为必要元素的。他提示要注意两个元素的任何概念的社会合作,也就是概念的公平方面的合作即合理的社会合作与理性的社会合作。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他陈辞如下:合理的前提和下属的理性。合理的(reasonable)对应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概念,理性的(rational)相当于经验实践理性概念。合理的意指一个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说明理由以及愿意倾听别人的理由,或者愿意提出并遵守一项正义或道德规则,理性的指的是采用最有效的手段实现既定目的。合理框架的理性在原初地位所表示的功能是实践理性的统一。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纯粹实践理性对于经验实践理性将具有优先性。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合理的和理性的是罗尔斯的两个极其重要的用语,而实际上它们代表的不是人的两种理性力量而是同一理性的两个方面,即他们只是存在一种以特定优先性规则为前提的互补关系而绝不是一种互推关系。这是康德建构主义的重要特征。
作为道德建构主义康德伦理学是在与理性直觉主义的对比中形成的,尽管西奇威克的独创性在于他的理念和模型提出的主题,尽管他取得现代道德理论的卓越成就是第一个真正学术工作中的现代方法和精神的道德理论。罗尔斯仍然指出了他的局限性在于他较少的关注人的观念和社会道德的道德学说的主要部分是的建构的可能性被关闭。(康德的学说中人这个相对复杂的概念起着核心作用,相反,理性直觉的人是一个稀疏的概念,建立在自我为知者。理性直觉主义是强烈的反对承袭康德的建构概念的)进而他认为理性直觉主义者认为判断道德真伪依系于“它是否符合一个先于(prior to)或独立于我们关于人、社会以及道德学说之公共社会作用观念的道德价值秩序”。这样,理性直觉主义就是一种道德实在论,一种特殊的认知主义一种道德心理学的假定。而这样的道德哲学必定最终值关涉一个认识论问题。
康德认为就道德和政治价值秩序的踩在本性越构成本身而言,他们必须通过实践理性的原则和观念才得以建立才能构成它自身而理性直觉主义认为价值秩序却是独立给定的,而非人们建构的(也就是类似自律与他律的区别)更进一步的对比是,,如何限制我们到的思考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建构主义认为依赖我们思考和判断的权利道德概念可建立一个松散框架,而应对局限性,区分作为公平正义的原理和实践需要理解正义的优先原则。其一,作为公平的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其二,对平等自由的优先权。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直觉的作用受
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正义原则是那些将在原处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它们是一种确定选择状态的结果,而作为这种状态的理性人他们应该考虑这些原则优先性。第二,能把这些原则放入一种词典似的序列之中。第三,对直觉依赖可以通过提出更为限定问题和用明智代替道德判断来减少。
三、对原初状态的分析
罗尔斯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是通过原初状态建构程序而制定出来的,建构主义建立一个满足理性一定条件的程序,而其中的合理代理人通过协议来决定正义的第一原则。作为证成工具原初状态在功能上与康德的绝对命令是一样的,他是被用来再现实践理性的全部要求的,在此之上确定了正义观念的内容。
原初状态必须保证合理的(reasonable)对理性的(rational)的优先性,体现为协作环境条件约束(constraints)或限制着协作者对正义原则的判断与选择。在来源上,原初状态是反思平衡的结果。反思平衡是罗尔斯的最为本质的证成方式,即通过反思达至某种平衡状态。反思的主体是合理而理性的人,是公民。在康德的伦理学中是主体的深思熟虑的道德直觉、道德法则以及经调整的社会世界之间的平衡,而达至平衡时,绝对命令的形成和结构也就被拟定了出来。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正义原则和良序社会理念平衡时,原初地位被拟定出来了。
罗尔斯设计出原初状态并从这种假设出发让人们从正义理论的列表中判断和选择并认为如果人们普遍选择某种正义观而不是其他正义观念则证明被选择的正义观念的合理性。他论证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必须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进而证明他的正义原则是合理的,这种证明过程遵循的是一种普遍同意标准,类似于康德道德准则到道德法则的程序,即绝对命令程序。罗尔斯说,原初状态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的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多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正如他所说,正义论作为指导性结构用来集中我们道德感受,在我们直觉能力面前提出了较有限的和较易处理的问题以便于判断,正义原则统一了在道德上相关的某些思考,而优先原则则是指示这这些思考冲突时需要才去的适当步骤,而原初状态概念则确定了要展示我们的思考的根本观念,若是整个体系通过反思弄清整理了我们的思想,若是他倾向于减少分歧和使分歧的信念较为一致,那他就是做了一个人们可以合理地要求它做的全部事情。
通过对罗尔斯所诠释解读的康德的建构主义两篇讲座的分析,我们初步窥探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秘密,即他对康德伦理学方式和结构的分析以他的正义论具有高度一致的证成结构,也就是说康德的建构主义是罗尔斯正义论的证成方法的原型。而抓住了原初状态进行力简单对比似乎也给出了必要的解释,至于康德与罗尔斯两种道德建构主义之间究竟又存在着怎样的关系,罗尔斯作为后学对康德的解读又有哪些发挥和解读失误之处,显然不是本文所力及解决的,但是本文也做出了努力。
参看文献:
[1]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M].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赵祥禄.论康德与罗尔斯的两种道德建构主义. [J].现代哲学,2008(4).
[4]乔洪武,曾召国.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的“建构主义诠释”兼论《正义论》证成结构的思想“原型”[J].哲学研究,2011(12).
[5]StephenDarwall,Allan Gibbard,Peter Railton. Moral Discourse and
Practice-some Philosophical Approaches [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