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6日发(作者:)

新集体合同规定学习辅导讲座
篇一:
篇一:新集体合同文本(20XX年)
中 山 市
集
体
合
同
山 市 总 工 会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中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 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协商代表人数: 5人 协商代表人数: 5人代表产生方式: 推荐 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 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 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员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企 业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条件。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 表者的地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
境和生活条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 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 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甲乙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 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员工应积极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企业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本合同。
第十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最低工资。
第十二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约定为每月 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安排甲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甲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标准:按员工工资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五条 婚假、丧假,符合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的工资,按本企业规定支付,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㈠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不少于一日;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本企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中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㈢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安排;
因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以上㈡、㈢种工时制度的,应当依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企业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㈠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㈡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㈢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员工依法享受各种有薪休假待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休假。
第五章
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
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企业每月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作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保险福利 第十
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应当由第二十八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劳动安全等教育,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有效期为年,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篇二:新党章学习辅导讲座
>(第一讲)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中央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第一,党的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是我们党的一个惯例。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以及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章的基本内容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回顾党的历史,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此后除了党的五大因当时的特殊环境未对党章进行修改、后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党章作出修改以外,其他历次党的代表大
会都对党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20多年来,党章的基本内容保持稳定,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根据党的理论新要求和实践发展,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我们党通过修改党章,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把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体现到党章中,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和
补充,对与更好地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修改党章是适应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事业新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各项部署,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成就。在这个过程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这些重要成果,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已经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形成了广泛共识。把这些重
要成果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好地贯彻执行。 第三,修改党章是适应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新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以改革精神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特别是明确提出和实施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取得重大成果,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对于其中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做法,需要加以总结并写入党章,以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这次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以进一步推动全党把这些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二是保持党章总体稳定,只作适当修改。现行党章总体上适应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党的十七大对党章只作适当修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
>(第二讲)
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对党章先后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前提下,对党的十一大制定的党章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重新制定了一部体现马克思主义政党原则和中国共产党党情的党章。这部党章在总纲中对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对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地发挥领导作用,都作了科学规定。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特别是对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新的规定,第一次在党章中对党的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历史经验和教训,党的十二大党章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集体领导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对改善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体制,对加强党的纪律和激烈检查机关,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都作了许多新规定。
实践证明,党的十二大党章确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党的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党的十二大以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任务,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对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
1987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党章部分条文作了
九项修改。具体说来,一是要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侯选名单采用差额选举或差额预选的办法产生;二是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三是增写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四是调整了中央书记处的职能及其产生办法;五是调整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产生的规定;六是对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职能,分别作了新
的规定;七是调整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规定;八是对哪些部门可以成立党组作了新的补充规定;九是强调对那些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是否建立党委以及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应由中央另行规定。总起来看,党的十三大对党章的修改主要集中在组织制度方面,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对党章作了较大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党的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切合实际的新要求,提出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
坚强核心。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在修改中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将其贯穿党章全文。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和充实。主要是:在总纲中,增写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作了补充,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条文部分,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条文,调整了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恢复了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归帝国内,等等。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党章总纲作了修改。这次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就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修改后的党章条文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20XX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对党章作了较大修改。总纲的修改,主要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还对党的性质作了“两个先锋队”的阐述,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新概括,明确了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更高要求,等等。在条文部分,对关于申请入党对象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读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党组的地位和任务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对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
总起来看,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对党章修改的过程,是一个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的过程,是一个使党的总章程保持与时俱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与党的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的过程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反映。
>(第三讲)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这既体现在过程上,也体现在结果上。
从党章修改工作过程看:
-----中央关于党的十七大党章进行适当修改的决定,是认真研究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建议后作出的。党的十七大筹备工作开始时,党中央于20XX年底发出通知,专门对党的
十七大报告议题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许多地方和部门在向中央的报告中,建议党的十七大根据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对党章作适当修改,对这一建议,中央责成中央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胡锦涛同志于20XX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与会同志都赞成对党章作适当修
篇二:《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
部 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
篇三: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
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
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
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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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
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篇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自测试题答案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自测试题
发布时间20XX-02-24 共50题 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兼顾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是平等协商的( )。(2分)原则
C.主要途径
D.重要方式
A.基本要求
B.基本
您的答案为:B解析:
2.( )是企业(用人单位)建立和谐有序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2分)劳动合同制度法
您的答案为:B解析:
B.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条
条
条
C.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A.
D.公司
3.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有( )。(2分)
条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4.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 )的必然要求,是工会维护( )权益的重要机制。(2分)业
A.劳资关系;企业
B.劳资关系;劳动者
C.劳动关系;企
D.劳动关系;劳动者
您的答案为:D 解析:
5.收到集体协商要求的一方,需自收到要求之日起( )内以书面形式回应。(2分)
日
日
日
日
您的答案为:C 解析:
6.应有( )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讨论集体协商草案,须经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2分)您的答案为:B解析:
/2
/3
/4
/5
7.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的。(2分)相依赖
C.相对应
D.相补充
A.相结合B.
您的答案为: C解析:
8.( )是国家队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政治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2分)劳动合同制度法
您的答案为:C解析:
B.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C.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A.
D.公司
9.( )是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2分)商集体合同制度您的答案为:B解析:
B.劳动合同制度
C.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A.平等协
D.公司法
10.集体协商主要采取( )形式。(2分)面协商
D.邮件协商
A.会议协商B.口头协商C.书
您的答案为: A解析:
11.( )是劳动关系运行中平衡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2分)度
B.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C.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A.劳动合同制
D.公司法
您的答案为:B解析:
12.诚实守信、公平合作是平等协商的( )。(2分)原则
C.主要途径
D.重要方式
A.基本要求B.基本
您的答案为:B解析:
13.集体协商可由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 )的要求。(2
分)书面形式
C.电子形式
D.讨论形式
A.口头形式B.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14.集体合同期满前( )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2分)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
您的答案为:A解析:
15.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是平等协商的( )。(2分)本要求
B.基本原则
C.主要途径
D.重要方式
A.基
您的答案为:B解析:
16.( )是工会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制度。(2分)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您的答案为:A解析:
B.劳动法
C.公司法
D.劳动关系法
A.平等
17.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 )。(2分)人选派
C.本单位工会选派
A.本单位工会指派B.法定代表
D.法定代表人指派
您的答案为: D解析:
18.( )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劳动关系中权益实现的主要途径。(2分)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您的答案为:A解析:
B.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C.劳动合同制度
A.平
D.公司法
19.协商首席代表由( )担任。(2分)
B.本单位工会干部和本单位领导D.本单位工会主席和本单位领导 您的答案为:C解析:
A.本单位工会干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C.本单位工会主席和单位法定代表人
20.中国工会的平等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叫做( )。(2分)平等谈判
C.协商谈判
D.工会谈判
A.集体谈判B.
您的答案为:A解析:
21.( )是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和问题时解决和处理的法律制度。(2分)动合同制度您的答案为:C解析:
B.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C.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A.劳
D.公司法
22.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利益实现功能有( )大主体。(2分)二
C.三
D.四
A.一B.
您的答案为: C解析:
23.职工方协商代表由( )。(2分)派
C.本单位工会选派
A.本单位工会指派B.法定代表人选
D.法定代表人指派
您的答案为: C解析:
24.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时平等协商的( )。(2分)则
C.主要途径
D.重要方式
A.基本要求B.基本原
您的答案为:B解析:
25.平等地位是集体协商的前提,相互尊重是平等协商的( )。(2分)本要求
B.基本原则
C.主要途径
D.重要方式
A.基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2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2分)
日
日
日
日
您的答案为:B 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
27.专项集体合同包括( )等。(2分)益
D.休息休假
A.工资
B.劳动保护
)内未提出
C.女职工权
您的答案为: A,B,C,D 解析:
28.我国的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就( )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2分)
D.劳动安全卫生
E.职业培训
A.劳动报酬
B.工作时间
C.休息休假
F.保险福利
您的答案为: A,B,C,D,E,F解析:
29.平等协商是指职工通过工会,为( )进行协商的行为。(2分)动关系
B.确定劳动条件
C.确定劳动标准
D.签订集体合同
A.调整劳
您的答案为: A,B,C,D解析:
30.集体合同在国际上又称( )。(2分)体协约
D.劳资协议
A.团体合同B.集体协约C.团
您的答案为: B,C,D解析:
31.集体协商中工会需要做到( )。(2分)求职工意见,明确协商主题和重点;过程中的内部分工;您的答案为:A,B,C,D,E解析:
A.确认协商代表;B.广泛征D.进行协商
C.搜集整理相关资料;
E.提出协商要约或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3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 )方面存在区别。(2分)同内容
C.签订程序
D.订立时间
E.法律效力
A.协商主体B.合
您的答案为:A,B,C,D,E解析:
3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利益实现功能主体是( )。(2分)企业家
C.企业
D.国家
A.劳动者B.
您的答案为: A,C,D 解析:
34.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代表之间签订的,关于( )的书面协议叫做集体合同。(2分)
A.劳动条件
B.劳动标准
C.劳动关系
D.劳动环境
您的答案为:A,B,C解析:
35.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有( )。(2分)商集体合同制度您的答案为:A,B,C解析:
三、判断正误题
C.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A.劳动合同制度B.平等协
D.公司法
篇五:新集体合同
(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200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
日)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劳动报酬
----------------------------------------------
第三章 工作时间
----------------------------------------------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
----------------------------------------------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七章 保险福利
----------------------------------------------
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
----------------------------------------
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
-----------------------------------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 ------------------------------------- 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 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
------------------------ 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企业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和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企业财产,保守企业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须科学合理的确定人工费用与其他费用
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调增、工资管理等制度。企业在制定和调整工资相关制度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岗位采用 工资
制度;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
第八条 支付工资的原则和方法遵循下列约定:
(一)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小时元。
(二)企业支付工资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集体协商、劳动合同约定、适时增长和优先支付的原则;
(三)本企业实行按日前支付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提至节假日、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支付工资。企业以货币形式(或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企业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五)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幅度为: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
企业人均工资水平企业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元,年内将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 元。
企业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其协议及协议形成程序同本合同。
第十条 在工资增长过程中,对生产经营骨干、急需人才、突出 贡献的职工予以倾斜;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和技术工人的工资增长不得低于企业负责人工资增长幅度,逐步实现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
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应公开透明便与操作)。
第十二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须符合法定程序,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日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予以核算。
第十三条 企业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 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元标准。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
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种补贴: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定 补贴、 补贴、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
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
第十五条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六:最新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范本
(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与工会依法就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经全体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会工作,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企业行政、工会要定期检查《集体合同》落实执行情况,并通过厂务公开、民主评议、联席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就职工关注的重大情况向职工进行通报。
第二章
第六条 依照XX规定的协商原则、内容、程序和规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和各种津(补)贴制度,每年协商一次,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分配制度
的制订、调整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按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明确企业扣除经营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明确企业不同职位、不同岗位之间工资分配比例(倍数)。使广大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加。
因经济效益原因需降低职工工资或部分职工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均纳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范围。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为天、月计薪天数为天。
第十条 企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的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加点一般不超过一
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女工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企业及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应按劳动部有关《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其医疗期限、并按《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及市劳社[20XX]8号文件《补充意见》支付生活费。女工生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教育经费,帮助职工提高文化及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每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工会应协助企业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 合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条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制度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保证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依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企业应每年定期对噪音、粉尘、照明度等有损职工身体健康的设备及环境进行监测和改造,并逐步向行业标准靠拢,防止职业病发生。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并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工会应参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与工会应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企业招录职工: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要实行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试用期分别确定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并按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
的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本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及企业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企业再做出决定。
处分职工由企业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确需开除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章
第三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工会代表应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企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