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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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的三类主体
作者:房悦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环境保护主体是环境保护中最重要的角色,新《环保法》的出台,重新确立了环保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文以新《环保法》为基础,就新《环保法》第6条的规定,分析新《环保法》所规定的环保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主体;新《环保法》;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03-02
作者简介:房悦(1991-),女,汉族,河南平顶山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环境保护。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从修正到修订,这部新《环保法》经历四次审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该法条确立了环境保护的三类主体,即一切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法各主体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独有的功能和作用,三类主体缺一不可。那么,环境保护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王曦老师在其《环保主体互动法制保障论》一文中提出了“环保事业主体互动关系”的概念。环保事业主体互动关系,王曦老师认为“指的是环保事业的参加者因开发、利用或保护环境而发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当环境保护被纳入到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之内,受到法律的调整,环境保护的参加者自然而然的就转化成为了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王曦老师认为环保事业的三类主体都发挥着自己独有的作用与功能,在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三类主体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将呈现出一种良性的局面,而三类主体之间的关系,则可称之为“环保主体互动良性关系”。这个良性的关系王曦老师用了一个等边三角形来进行描述:这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角分别对应环境保护的三类主体之一,即政府、企业和第三方主体。在这个等边三角形的良性关系中,政府扮演了两个角色,一方面,政府是执法者,依法对企业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管制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同样要受到来自于第三方主体的监督,此时,政府的角色则从执法者转变成为了被监督者。
一、监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