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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_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6日发(作者:)

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_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

• 【公布日期】2004.10.31

• 【分 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情况的汇报

(2004年10月31日)

首先,我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欢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执法检查组来我区检查指导工作。下面,我就内蒙古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工作作一简要汇报。

一、我区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基本情况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积极推进依法统计,自觉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不断加快统计现代化进程,有力地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等整体功能,促进了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重视统计工作,注重发挥统计部门在自治区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自治区历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都十分重视统计工作,在作出重大宏观经济决策和制定经济社会规划、计划和目标前,都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书记储波、政府主席XXX多次对统计工作、统计服务作出重要批示。XXX主席下基层调研时,多次要求统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考察,并亲自听取自治区统计局的工作汇报,对今后统计改革、建设和统计服务等方

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今年初,在自治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统计工作会议上,XXX主席亲自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去年,自治区政府专门以内政发〔2003〕79号文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调查和登记制度、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为统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创造良好环境,并按照中央提出的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协调统计、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二)完善统计立法,建立地方统计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是不断加强和完善统计立法。在1990年12月8日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在1994年、1998年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上,先后两次修改了本条例。为了保持统计法制的统一性,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1996年修订后的统计法,于2000年12月7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在我区就形成了一个以地方性统计法规为主体、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地方统计法规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的规章和制度建设。自治区统计局为了提高全区统计队伍素质,规范统计人员统计行为,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并在具体实施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正在草拟《内蒙古自治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涉外社会调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资料公布

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三)深入进行统计普法宣传,提高统计法制观念。从1986年开始,我区认真组织开展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统计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地进行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各级统计部门采取举办统计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班、统计法制讲座、统计法知识竞赛,印发统计普法执法工作手册、辅导材料,组织普法验收考试等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宣传的先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制观念,为依法统计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带动了统计法制工作的全面发展。在“一五”、“二五”、“三五”统计普法中,我区各级统计人员的参学率达到98%,合格率达到了100%。

(四)推进统计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我区各级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方法制度,努力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使各项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依托法治手段规范、保障、引导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路子。促进了统计改革、建设、服务等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1999年,我区各级统计部门制定了统计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了推行统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为开展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了把统计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我区各级统计部门从抓制度入手,建立和健全了依法行政制度,在全区推行了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无论是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出台、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统计政务事项的公开,还是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以及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等,都有了制度的约束,使依法行政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各级统计部门还不断完善和落实了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职权的各项保障制度,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了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思想观念。在不断推进统计依法行政的

过程中,依法办事、依法统计、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行为越来越多地体现在统计行政管理和统计调查活动等具体工作中。

(五)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法制队伍素质。各级统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根据统计法规的要求,在各级统计机构和部分大中型企业中都设置了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为主体、部门统计相配合的统计法规检查网络。为了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我区已有1个盟市和27个旗县成立了统计执法检查队(统计稽查室)。为了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检查队伍的素质,各级统计部门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坚持上岗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目前,各级统计部门2000余名专兼职统计检查员,3000余名专业统计人员已全部持证上岗,还有近3万名社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通过强化培训、持证上岗,提高了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及其他专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了统计执法检查及各项统计业务活动,从而保障了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业务工作的质量。

(六)严肃认真地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统计违法行为。贯彻执行统计法以来,我区各级统计部门与监察、司法、税务、政府法制等部门联合开展了6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局内部建立了年巡查制度。各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还结合统计定报、年报、统计调查和大型普查、统计基础工作等,开展了灵活多样的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了近2万起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了6000多起统计违法案件。通过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树立了统计法的权威,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收到了一定成效。

首先,大力推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着力做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接轨;

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了工农业发展速度;进行服务业滚动调查;恢复了社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恢复了外经统计报表制度;大力推行新的统计分类标准;全面推行抽样调查方法;科学组织报表数据处理工作等。

其次,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统计手段。随着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逐步加强,目前统计数据的录入、汇总、上报等信息处理过程都实现了计算机化。不仅提高了统计信息的准确度,加快了统计信息的传递速度,提高了时效性,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对统计工作的各种干扰。

第三,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把好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关。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基层统计队伍有较高的素质;在乡镇、街道建立统计工作站,加强基层统计力量;统计报表单位设立统计台账和统计原始记录;加强对起报单位统计报表的审核力度,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第四,认真做好数据上报前的审核、评估和论证。请专家和专业人员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专业实际情况和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了解,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比分析,看统计数据的增减变化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经济发展规律,是否真实可靠,得出评估结论。评估通过后才能上报国家、对外公布,否则一律退回重报。

第五,进一步加大GDP核算数据的评估、审核力度。一是建立质量控制方案,规范核算方法。从2000年开始,我区按照国家统计局核算制度,吸收国家统计局对各省市自治区评审GDP数据经验做法,结合我区的实际,陆续建立了一系列GDP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并根据国家GDP核算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核算方法。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专业统计联动。从去年开始,我们实行了各专业对各盟市上报的数据按季度或半年进行评估反馈制度;加强了各专业对各部门数据和行政记录的审核评估;积极推进各盟市与所属旗县专业统计、部门统计联动。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目前已基本做到自治区与盟市之间、自治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自治区各专业统计之间数据的衔接。三是实行了质量评估、下管一级和集中核算联审制

度。从2000年开始,建立了自治区GDP数据评估制度。在每季度上报全区GDP之前,召集各专业人员对数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才可上报。这项制度我们一直坚持至今。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做法,从2001年开始对各盟市二、三、四季度的GDP和主要统计数据季报采取下管一级评估反馈。去年12月下旬,集中各盟市核算人员对各地区第四季度GDP季报进行了分组分产业联审核算。四是执行服务业滚动调查制度,努力填补服务业核算中某些行业资料来源的空白。自1999年起,我们针对服务业中某些行业统计调查跟不上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着重对几个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力求掌握某些行业统计工作的第一手材料。目前已完成了计算机销售服务业、私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近10个行业的调查,调查结果为服务业核算所采用,其中的比例系数成为核算时的重要参考。五是加大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调研力度。从2000年起,我区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考核和巡查制度;实施了每年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制度;执行了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制度;建立了每年下基层调研制度等。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统计法制工作在个别地区、部门和单位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个别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对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统计检查工作还不够全面,个别地方还不能严格按程序查处统计执法中的违法案件,对于一些违反统计法的案例查处的力度不够大,警示作用还不够明显,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远不能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在国家的帮助、支持下,我区统计信息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与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先进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迫切需要开通自治区与盟市的局域网,加快建立统计数据处理平台。

(三)GDP核算需要亟待改进。从近几年来GDP核算的实践看,我区GDP核算主要是基础数据来源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GDP盟市汇总数与自治区核算数存在较大差距。主要原因:一是规模以下工业统计历史遗留问题,至今影响各盟市汇总GDP与自治区总量的合理衔接。二是部分专业和服务业统计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影响了数据质量。三是个别地方在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认定上还不够规范。

三、对现行统计法修改的建议

(一)建议统计法第十条第三款应修改为“进行统计调查,应当在调查之前查明基本单位及其分布情况。经常性抽样调查应按照已经批准的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科学的抽样框。”《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则应对各专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获得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二)建议统计法中应增加一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不依法任用统计人员应受到处罚。”

(三)建议国家统计局制定相应的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发布、变更等内容作出法律规范。

(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出台保障调查项目、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调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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