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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理解及应用

发布时间:2023-12-22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

《预算法》理解及应用

《预算法》理解及应用

作者:李英新

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9期

一、新旧预算法的区别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是整部法律设计的原则、目的和指导方针。原预算法是政府管理财政资金的法律工具,政府处于法律之上。具体体现在原《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新预算法是管理政府财政行为的法律约束,法律至上。具体体现在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简单讲,新法确立的预算原则为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

二、新预算特点

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预决算原则、预算整体性、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对预决算编审、执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府预算体系的完整性更强

从预算体系构成和一般公共预算等具体内容的增加两个层面都有充分体现。

l“四本预算”构成了相对完整的预算体系。

新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体系。第五条规定:预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和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地方债务纳入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庸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做出说明。虽然各级政府收入项目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四种,而实际情况是,省以下各级政府预算债务收入基本没有列示。据2014年审计署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超过18万亿元,同年全国总的财政收入是14万亿元,巨大的债务风险隐匿于账外、表外,愚民又误国。本次新法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同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必须纳入预算体系并向社会公开说明,其深远意义远远超出政府预算体系完整性的层面。

3确立预算支出绩效原则。

新法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评价要求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等各个环节。新法将其作为预算原则之一提出,并列专条进行解释强调,体现了对预算绩效的高度重视,也从侧面反映出以往财改支出过程存在的无效、重复、浪费现象是十分严重的。现在将绩效原则提高到法律高度,为真正做到“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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