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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中国哲学史》-第12章 韩非子[视频讲解]【圣才出品】_

发布时间:2023-12-12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12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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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齐勇《中国哲学史》-第12章 韩非子[视频讲解]【圣才出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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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韩非子[视频讲解]

12.1 复习笔记

韩非,约生于周赧王三十五年(前280),卒于秦王政十四年(前233)。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事荀卿,才华出众,口讷,不擅辞令,而擅长著书。韩非好刑名之学,亦多受黄老思想影响。

一、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韩非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中。

1.法

(1)韩非认为,法是臣民所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与准则。

(2)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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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强制性与权威性(“刑罚必于民心”);

②普遍性与客观性(“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③稳定性与公开性(“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

(3)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商鞅关于法治的思想,将法置于群体社会唯一的行为规范与标准的位置上,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以与儒家(以文乱法)、墨家(以武犯禁)相对抗。

2.势

(1)指君主所处之势位,或君主所掌握的统治权力。

(2)韩非认为,治国者必须依凭其君主之势位,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才能禁众抑下。

(3)他认为治国不能凭德与贤。君主不能将其势位与权力牢牢控制在自己手里,就是“势乱”。

(4)韩非认为还有“人之所得”的人为的“势”。他突出了人对于势的主体地位。韩非认为,君主权力的主要内容在赏罚二柄,生杀大权。

3.术

(1)是君主所掌握的驾驭群臣百官的秘术、权术。

(2)术的具体内容为“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①“因任而授官”,指君主知人善任,因能力大小而授群臣以不同官职,使其职与能相当。

②“循名而责实”,则指“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其作用在察督群臣之是非功过,审合形名,使其形名相符,杜绝失职擅权的行为。

(3)术虽专以御臣,但实际上是调节君臣间关系的权术。依韩非的看法,人各自利,君臣利益必然是相互冲突的。“臣利立”则不免“主利灭”。君主要善于利用群臣各自不同 2 / 13

4.法、术、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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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来控制他们,使其不得不为君国尽力,此即所谓“使人不得不为我之道”。

(1)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

①法用以裁抑社会群体的全体成员;

②术则专用以控制驾驭群臣;

③势则保证法术二者的正常运作与君国公利的不被侵害。

(2)三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①法的规范社会群体的功能,有赖于君势的力量强制与治术方法的运用;君势的牢固与威权,是法之令行禁止的前提;欲使民众之言行必轨于法,必借助于势。

②法的实施与推行,必要通过群臣百官。

a.要使他们实行法治,行“不得不为我之道”,就必须要有控制驾驭百官的技巧。同时,势之禁众抑下功能,亦必须以法之明文规定为最高准则,以治术的操持运用,作为其流行发用的推动方法。这样,君主才能操权上重,处势抱法,使天下臣民皆处在君势的统御范围之内。

b.韩非之法治思想立足于君主之不必贤不必智,其强调法术二者,正在弥补这一缺失。相反,君主有势无法,高居法上,难免滥用权力而使统治权力失去其规范性,最终会失去其势。君主无术,势必奸臣当道,大权旁落,君势之威权亦将不固,法亦难以真正运作。

③权术之参验监督功能,一方面固然要以法为其最高规范,另一方面又要以君主之威势作为其坚强后盾。如此,才可能知人善任,使“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

(3)法、势、术三者间,法是中心。韩非的设想,君主的威权与治术的操持运用,皆在法的规范下进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他又认为,法的理想又必须借助君势与治术才可能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韩非于慎到“自然之势”之外,更加强调“人为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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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皆自利 君国之利在耕战

1.人性论

(1)韩非认为,人性莫不自利自私。因此,人与他人的交往莫不以自利为基本原则。人之社会关系莫不是利害关系。整个世界乃“君臣交计,父子相为”的无情世界。

(2)韩非认为,人之自私自利的本性不仅不能,而且无须“化性起伪”,它是君主可以加以利用的对象,是君主治国安邦的一个有利条件。

(3)韩非继承法家的传统,认为君主平治天下,必因人情之好恶。人皆趋利避害,法亦为人所同恶,君主用法实际就是利用人之爱利恶害来驾驭人们。正是趋利避害之本性才使君主所操持之赏罚二柄,生杀大权发生作用。对赏罚的操持是以其人性恶的思想为前提。

(4)韩非认为,人皆不可信任,只有以法来控制与驾驭他们。

2.功利思想

(1)韩非以君主之利作为一切行为善恶的判断标准。君主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 4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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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公利唯在君主生命的安危与富国强兵。与富国强兵有直接关系的是农战。

(2)韩非唯重实利实效的功利思想使他极力鼓吹农战,而裁抑贬斥儒侠。他认为,学者一类人的言行,不仅不利于国家之富强,而且直接有害于法令的权威性与政令的顺利推行。韩非极力反对儒家的德治,主张“不道仁义”。他认为,仁义礼智并不足治国。

(3)韩非将君国的现实眼前功利视为惟一的价值标准,视法为群体社会的惟一行为规范,并以此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步调一致,去实现君主的治国理想——富国强兵。这样,臣民的存在价值被完全忽视,沦为君主治国的工具。企图以法代替人类生活、社会群体与个体人的其他的或长远的价值、利益、意义,使之成为惟一的强制性规范。

(4)韩非的功利主义、工具主义,是服从于他治国的基本目的的。他受到墨子功利思想的影响,不过,韩非的功利思想已将墨子的“兼爱”“天志”“明鬼”等思想彻底摈弃了。

三、世异则事异 事异则备变

1.历史观

(1)韩非认为,事物都是变化的,没有永固的东西。即使是“稽万物之理”的“道”,亦“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

(2)“道无常操”的思想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历史的看法上,就是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的。时代是变化的,人们面临的物质生活环境各不相同,这就是所谓“世异则事异”。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使人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也不同,这就是“事异则备变”。

(3)韩非论历史的变化无常,是为他的变法理论作论证的。他认为,物质条件古今不同,故君主治国并无古律可循,亦无常法可遵。

(4)韩非还认为,历史变化的方向因物质条件的不同表现出这种趋势:“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他所倡导的法治,自然是将“争于气力”的蛮强世界 5 / 13

纳入法的规范范围内。

2.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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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在方法论上一方面主张“参验”,另一方面又注重对立面的不可调和性。

(1)“参验”即主张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以参考验证来判断是非真伪的经验方法。“参验”是贯彻法治的一种方式。

①其所谓“参”,即将不同的事象放在一起加以比较、鉴别,以免片面性。

②其所谓“验”,则是要看一种思想是否有实际的效用。

(2)韩非在中国哲学史上首次使用“矛盾”这一哲学范畴。将矛盾思想运用于法治思想中,主张“不相容之事不两立”,“言无二贵,法不两适”,从而排斥德治,力主法治。

12.2 课后习题详解

1.韩非论法、术、势的关系。

答:(1)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

①法用以裁抑社会群体的全体成员;

②术则专用以控制驾驭群臣;

③势则保证法术二者的正常运作与君国公利的不被侵害。

(2)三者又是相互依存的

①法的规范社会群体的功能,有赖于君势的力量强制与治术方法的运用;君势的牢固与威权,是法之令行禁止的前提;欲使民众之言行必轨于法,必借助于势。

②法的实施与推行,必要通过群臣百官。

a.要使他们实行法治,行“不得不为我之道”,就必须要有控制驾驭百官的技巧。同 6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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