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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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实施办法
(2005年6月修订)
南强学术讲座(以下简称“讲座”)是厦门大学最高层次的学术讲座,为了进一步规范讲座的管理,保证讲座的水准,根据《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现对我校2002年发布的《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申请开展讲座的有关院系一般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科技处(理工类)或社科处(社科类)提出下一年度邀请讲座计划,在报告人来校讲座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报告,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初审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原则上,每个学院每年可举办2次讲座,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可举办1次讲座。对于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人,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场次。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布置讲座会场,协调讲座程序,联络新闻宣传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以及管理讲座基金;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核院系的讲座申请报告,以及讲座的各项筹备工作(如人员通知、宣传海报等)和定期续集出版讲座报告;申请开展讲座的有关院系负责邀请、接待报告人和整理讲座记录。 第三条 “南强学术讲座基金”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一般不提供报告人的往返机票费。学校为报告人提供一定的学术报告报酬并颁发讲座纪念牌,同时按标准安排报告人(包括其配偶或重要随从)在讲座期间的食宿及用车,所需费用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南强学术讲座基金”中核销。其它费用由申请讲座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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