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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系列科普知识讲座之职业卫生健康篇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转载】健康知识普及⾏动系列科普知识讲座之职业卫⽣健康篇
【编者按】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康。”围绕“增进群众健康福祉、共建共享健康沈阳”的⼯作⽬标,2021年2⽉,沈阳市印发《沈阳市健康知识普及⾏动实施⽅案》。为了更好落实⽅案要求,进⼀步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不断扩⼤健康知识普及的覆盖⾯,引导群众建⽴正确健康观,倡导健康⽂明⽣活⽅式。为此,沈阳市卫⽣健康委员会推出健康知识普及⾏动系列科普知识讲座。今天,让我们共同了解第六章《职业卫⽣健康篇》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我国职业病有哪些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录》共计10类132种职业病:
1.职业性尘肺病(13)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喉⼝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
(⼀)⽤⼈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投⼊,保证⼯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程建设项⽬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可能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性论证阶段应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单位⼯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
4.对⼯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管理措施:
(1)应当在醒⽬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位置,设置警⽰标识和中⽂警⽰说明。
(2)⽤⼈单位必须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
(3)应当实施由专⼈负责的⽇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作状态,定期对⼯作场所进⾏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单位职业卫⽣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当如实、⽆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培训的要求。主要负责⼈和职业卫⽣管理⼈员应当接受职业卫⽣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培训。
(⼆)劳动者的职业卫⽣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作中正确使⽤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更好地保护⾃⾝安全。
2.职业健康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作场所产⽣或者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单位应定期检测并公布⼯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单位应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医疗卫⽣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时,应告知劳动者本⼈。
4.获得劳动保护权。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改善⼯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事项: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发现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
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命健康的⾏为。
6.拒绝作业权。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单位若与劳动者设⽴劳动合同时,没有将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与劳动者所订⽴的劳动合同。
7.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单位职业卫⽣⼯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参与民主管理权。劳动者有权参与⽤⼈单位职业卫⽣⼯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井下作业;
(2)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2.⼥职⼯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三级、第四级冷⽔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
(4)⾼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处作业。
3.⼥职⼯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氧化碳、⼆硫化碳、氯、⼰内酰胺、氯丁⼆烯、氯⼄烯、环氧⼄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烯雌酚⽣产,接触⿇醉剂⽓体等的作业;
(3)⾮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处作业;
(5)冷⽔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压室作业或者潜⽔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下蹲的作业。
4.⼥职⼯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标准的作业。
5.⼥职⼯特别待遇:
(1)⽤⼈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2)⼥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5)⼥职⼯⽣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6)⼥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和医疗费⽤,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9)⽤⼈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四)正确使⽤劳动防护⽤品
1.防尘⼝罩。
防尘⼝罩分为多次使⽤型和⼀次使⽤型。
在有粉尘环境下⼯作,作业者必须佩戴防尘⼝罩。防尘⼝罩不能⽤于缺氧环境和有毒环境。
2.防毒⾯罩。
当作业场所空⽓中氧含量⼤于19%,且有害⽓体浓度没有超标的情况下可以使⽤防毒⾯罩。进⾏切割、打磨、敲砸作业中接触有毒液体的,以及进⾏喷砂、弹射⼯具及砼泥作业时要佩戴⾯罩。
防毒⾯罩使⽤注意事项:
使⽤前要进⾏⽓密性检查:使⽤者戴好⾯具后,⽤⼿堵住进⽓⼝,同时⽤⼒吸⽓,若感到闭塞不透⽓时,说明⾯具是基本⽓密的。
正确佩戴:选择合适的规格,使罩体边缘与脸部贴紧。使⽤时必须记住,事先拔去滤毒罐底部进⽓孔的胶塞,否则易发⽣窒息事故。
专⼈保管,使⽤后及时消毒
3.正压式空⽓呼吸器。
当作业场所空⽓中氧含量⼩于19%,有毒⽓体浓度超标时,须选⽤正压式空⽓呼吸器。空⽓呼吸器使⽤注意事项:
(1)使⽤前先进⾏压⼒测试:打开⽓瓶阀,沿逆时针⽅向旋开⽓瓶⼿轮,⾄少2圈。同时观察压⼒表读数,⽓瓶压⼒应不⼩于28MPa,否则应换上充满压缩空⽓的⽓瓶。
(2)压⼒表应固定在空⽓呼吸器的肩带处,随时可以观察压⼒表⽰值来判断⽓瓶内的剩余空⽓。
(3)要确认⼝罩上已装了吸⽓阀。
(4)⽤⼿掌⼼捂住⾯罩接⼝处,通过吸⽓直到产⽣负压,检验⾯罩与脸部密封是否良好。注意:⾯罩的密封圈与⽪肤紧密贴合是⾯罩密封的保证,必须保证橡胶密封⾯与⽪肤之间⽆头发或胡须等。
(5)当⽓瓶内消耗空⽓⾄ 5.5MPa±0.5MPa 时,报警器会发出报警声,以提醒使⽤者⽓瓶内最多还有 16% 的空⽓。⼀旦听到报警声,应⽴即结束在危险区⼯作,并尽快离开危险区。
4.⽿塞的使⽤⽅法。
(1)取出⽿塞,⽤⾷指和⼤拇指将其搓细(越细越好);
(2)把⽿朵向上向外提起,将搓细的⽿塞塞⼊⽿朵中;
(3)⽤⼿扶住⽿塞直⾄⽿塞在⽿中完全膨胀定型(⼤约要持续 30s 左右);
(4)佩戴泡沫⽿塞时,应将圆柱体搓成锥体后,塞⼊⽿道,让塞体⾃⾏回弹、充满⽿道;
(5)佩戴硅橡胶⾃⾏成型⽿塞时,应分清左右;放⼊⽿道时,要将⽿塞转动、放正位置;
(6)戴后感到隔声不良时,可将⽿塞稍微缓慢转动,调整到效果最佳位置为⽌。
5.⽿罩的使⽤⽅法。
使⽤⽿罩时,应先检查罩壳有⽆裂纹和漏⽓现象,佩戴时应注意罩壳的⽅向,顺着⽿廓的形状戴好;
将连接⼸架放在头顶适当位置,尽量使⽿罩软垫圈与周围⽪肤相互密合。
注意事项:⽆论戴⽿罩还是⽿塞,均应在进⼊噪声场所前戴好,在噪声区不得随意摘下,以免伤害⽿膜。如确需摘下,应在休息时或离开后,到安静处取出⽿塞或摘下⽿罩。
三、职业病常见危害及预防
(⼀)粉尘的危害及预防
1.什么是⽣产性粉尘?
有些企业在进⾏原料破碎、过筛、搅拌装置的过程中,常常会散发出⼤量微⼩颗粒,在空⽓中浮悬很久⽽不落下来,这就是⽣产性粉尘。
2.粉尘对⼈体健康的影响有哪些?
(1)长期⼤量吸⼊粉尘,使肺组织发⽣弥漫性、进⾏性纤维组织增⽣,引起尘肺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受损⽽使劳动能⼒下降或丧失。有些粉尘具有致癌性,如⽯棉是世界公认的致癌物质,⽯棉尘可引起间⽪细胞瘤,可使肺癌的发病率明显增⾼。
(2)铅、砷、锰等有毒粉尘,能在⽀⽓管和肺泡壁上被溶解吸收,引起铅、砷、锰等中毒。
(3)粉尘还会堵塞⽪脂腺使⽪肤⼲燥,可引起痤疮、⽑囊炎、脓⽪病等;
(4)粉尘对⾓膜的刺激及损伤可导致⾓膜的感觉丧失、⾓膜浑浊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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