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我校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指导性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下称综合测评)结果是研究生各项奖励和评先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均须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章 测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通过对研究生日常行为、科研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的考核记录,
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申报、班级(专业)综测小组评议和年级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单位、年级、班级(专业)综合测评评比小组,负责综合测评评比各项工作。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日常记录为准,每学期进行一次评定,于新学期开学后20天内完成上学期的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各年级成立由辅导员、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各班级(专业)成立由班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
第四章 综合测评方法
第十条 综合测评内容:思想品德(德育)、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参与科技学术竞赛情况、素质拓展情况、其他获奖和担任社会工作情况、研究生综合表现等。
(一)硕士研究生
1. 一年级硕士生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C=0.3C1+0.5C2+0.2C3……………………………(1)
其中:
C1——上一学期德育分(见附件);
C2——上一学期学业分(见附件);
C3——上一学期发表论文(编著)及检索、科研成果、专利等,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竞赛获奖得分等得分(见附件)之和。
2. 二年级硕士生若按培养方案还有课程的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C=0.3C1+0.2C2+0.5C3…………………………(2)
3. 二年及以上硕士生若没有课程的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C=0.3C1+0.7C3…………………………(3)
(二)博士研究生
1. 一年级博士生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C=0.3C1+0.4C2+0.3C3…………………………(4)
2. 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生,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
C=0.3C1+0.7C3……………………………(5)
在测评计算公式中,C1由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审核,C2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审核,C3由研究生导师负责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减分。无特殊说明,同一成果或同一序列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分值计算。
第十二条 所有计分论文和成果均须以福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所有计分论文和成果均须在测评学期内公开发表或取得。
第十三条 研究生提供的测评材料必须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开始执行。
福州大学
2013年4月7日
附件:研究生综合测评量化计分表
一、C1德育分
德育分 = 基本分 + 奖励分+惩罚分
德育测评分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70分(其中10分由导师测评,另外10分由辅导员测评),根据研究生表现进行加减分。测评范围:研究生日常表现、各级研究生干部工作表现、各类奖惩等,由年级测评小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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